1、论无罪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 要 本文通过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无罪辩护相关内容的规定以及无罪辩护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的考察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状况,发现我国在无罪辩护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可取之处以及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使得我国的无罪辩护真正与世界的司法接轨。 关键词 被告人 辩护权 无罪辩护 作者简介:何鑫博、刘杨,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4-02 一、无罪辩护的基本概念及内涵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
2、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被指控人无罪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当庭释放被告人的行为。豍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专有的权利,其不仅对于被告人本人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辩护权从广义上说是人类反抗压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近代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的理论,人人享有某些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在诉讼领域中,辩护权正是反抗压迫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延伸和体现。豎 在当今的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担任辩护职能的主要是律师。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以给社会提供法律为己任,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其进行辩护还被告人以清白,无
3、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律师本身的业务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辩护权是被告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宝,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让每个被告人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很难实现的,所以就需要律师来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因此,辩护律师必须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被告人着想,维护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辩护律师的基本立场和任务。 二、目前无罪辩护制度在各国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现状 如何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是不仅是每一个辩护律师所面临的困境,而且也是各国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对有效辩护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4、。英国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规定,被告人有答辩权。美国宪法第 6 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受追诉方有权取得律师的帮助围棋辩护。德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辩护进行了规定。该法第 137 条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该法第 140 条还规定了强制辩护的情形。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和 275 条规定,在重罪案件中,审判长开庭前讯问被告人,应当责令其选择一位律师协助其辩护,如果被告人不选聘律师,审判长或其代理应当依职权为他指定一名律师。如果其后被告人又选定一名律师,此项指定仍然有效。作为例外情况,审判长可以允许被告人请其父母或朋友充当辩护人。俄罗斯刑事
5、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保障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自己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辩护权。法院、检察院、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并保障他们有可能得到本法典不予禁止的一切方式和手段的辩护。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无偿得到辩护人的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如何有效进行辩护加以规定,第 28 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
6、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而且为如何具体辩护指明了方向。也就是说,辩护人在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主要是从无罪或轻罪两个方面进行。显然,参加大量辩护活动的律师,无罪辩护必然成为其辩护活动的重要内容。不仅如此国际司法文件中也对辩护作了相应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的第三项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
7、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部国际法律文件建中第 13 条中规定,律师对其委托人负有的职责应包括:(a)对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与此种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咨询意见;(b)以一切适当的方法帮助委托人,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c)在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面前给委托人以适当的帮助。豏 的确,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各国的刑事诉讼法甚至国际社会对辩护权都很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仍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尤其在我国法制仍不发达的现
8、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护仍存在很大的漏洞。而作作无罪辩护是更是凤毛麟角,即使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可能是被判无罪的。其原因各种各样,同时也与我国现在的司法现状密不可分。当今我国的适用法律的主要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三机关互相配合来打击犯罪本无可非议,然而在实践中三者又往往会有自己部门各自的利益,部门主义的盛行在中国尤为盛行,同时三方之间又会存在一些共同的利益。因此,被告人即便会判决无罪,但是由于该案件已被检察机关以某种罪名起诉,为了顾全所谓的大局,法院也不会判决被告人无罪而是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或是通知检察院撤诉或是被告人有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等方式。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如果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
9、的话,被告人就会失去罪轻辩护的机会,这无疑会使辩护人和被告承担着无形的诉讼风险。还有,我国的诉讼模式还需进行完善,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模式几乎处于以侦查机关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特就是说,只要是侦查机关所确立的证据,公诉机关无不认同,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也会将侦查阶段的证据作为主要的依据加以判决,往往在开庭前法官已经有了相应的判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这样,导致辩护成了一种形式化。所以这样也为杜培武案和佘相林案等冤案提供了一定的土壤。三、完善无罪辩护制度的思路及有效措施 因此,为了不再让上述历史悲剧再次上演,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我们应加大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护,尤其应当给予辩护律师
10、更多的机会为辩护人提供无罪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仅在法律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最重要的是制订相应的规则使这个原则切实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从而使得法官和辩护律师对案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从而防止法官形成主观预断,同时也可以使辩护人的辩护起到更大的作用而非形式化。其次,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的整体素质,我们也应该建立和健全律师行业的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从而为无罪辩护提供基础。当然,法律也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例如赋予辩护人更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便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提供更多的依据而不应像现行的刑诉法那样为
11、辩护律师设置各种各样的限制,造成律师手中没有证据而只能有公诉人牵者鼻子走的尴尬局面。无可非议的是律师行业也会受市场经济的调节,所以,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防止某些律师为了一些功利的目的而为本无罪的人做罪轻的辩护的现象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司法实践应切实贯彻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提高诉讼的价值,彻底革除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所带来的弊端。豐对于三方而言,应当完善对检察机关的惩罚机制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责任意识,使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发挥其相应的功能而非流于形式。在审判阶段,法官除了应保持中立以外,更为重要的是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提高辩护意见的采纳率,以确保辩护方和控方做到真正的平等对抗,
12、等腰三角形这一完美的诉讼模式在中国的目前的法律土壤中得以落实和实现。 随着世界文明尤其是司法文明的发展和提高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惩罚固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同时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刑诉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无罪辩护也应在实践中出现的几率也应得到相应的提高,对无罪辩护加以立法规范会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我国立法加以重视,不仅是人权保护的需要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注释: 豍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59 页. 豎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第329 页. 豏杨宇冠,杨晓春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34 页和 379 页. 豐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17-178 页.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