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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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摘 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广泛的影响力,品格证据制度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诉讼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制度不仅涉及证据的相关性,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涉及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在特殊案件中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等问题;它不仅涉及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还包括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等,因而其规则本身极为分散、复杂。 关键词:品格证据;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 本文的研究对象限于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研究,首先系统的介绍了品格证据制度,然后对品格证据制度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

2、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使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通过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对有关立法和实践提出建议。 1 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 1.1 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 良好品格证据,亦被称为“怜悯法则” ,即在审判中,法律允许被告人由自己做出是否第一提出品格良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决定。 “怜悯法则”主要是考虑到充分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权的行使。美国学者亚瑟贝斯特提出, “之所以支持此一排除习性推论的例外,理由在于被告人有时很难驳斥目击证人错误的证词或提出其他脱免罪责的证明方法。有了对被告难处的认识,普通法的传统准许被告有机会让陪审团了解他们也有好名声” 。而也有学者认为, “被告若判断自己有优良

3、且有相关性的品格特征或被害人有恶劣且有相关性的品格特征,欲提出以之为辩护方法,为维护被告之诉讼防御权益,并无禁止之坚强理由,所以法律乃允许之” 。 1.2 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 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在被告人首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证据之后,控诉方可以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来反驳其良好品格证据,这就是“开门原则” 。根据开门原则,即控方虽然不能首先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用以证明其行为也不良,但是控方可在一种情形下提出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来反驳,即被告人率先行提出了良好品格证据。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提出方法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名誉证据和意见证据,同时还有先前具体行为事例,但其提出方法与名誉证据和意见证据

4、的提出方式不同。 1.名誉证据和意见证据 控方可以传唤本方证人,对于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良好品格证据就被告人某些与此相关的不良品格,以意见证据或者名誉证据的方式来证明。在这种情形下,控方证人对被告人的品格情况只能以名誉或意见的方式作证,不得明确提出其先前不良品格的具体事例,即控方证明被告人品格情况的方法,必须和辩方的证明方法一致。 2.先前特定行为事例 除了通过提出名誉证据或意见证据的方法来证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以对其良好品格证据反驳,控方还能在法庭的交叉询问中,以提出先前特定行为事例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对控辩双方的品格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控方才能提出先前特定行为事例予以反驳,当被告为自

5、己作证时,控方不得对被告就先前特定事例提出询问。同样的,如果被告方品格证人以名誉证据或者意见证据作证,那么控方在交叉询问中对证人提出先前特定行为事例的方法也会有所差异。 2 我国构建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理性设想 在我国近年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对美国的品格证据制度已有所借鉴借鉴,但是,有关条文过于简单粗化,在立法上又忽略了英美法的判例法传统,而品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相关的判例法,美国证据法中仅对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部分内容有所规定。我认为在我国未来的证据法中,系统完善的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应该予以确立。 2.1 明确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意义 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关于被告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

6、并能够根据此证据进而推出被告人行事品格的证据,品格证据通常表现为一个人的声誉证据、意见证据以及一个人的先前特定具体行为证据(先前的良好行为证据、违法行为证据或有罪证据) 。对于品格证据这种具有偏见与危险的证据种类,英美法对其要么采取完全允许的简单模式,要么则是绝对排除。从具体形式来分类,被告人品格证据可以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就这两类品格证据而言,二者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对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来说,毋庸置疑地其良好品格证据不仅具有可信性,而且还与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名具有相关性;对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来说,证据法应当禁止对不良品格证据进行推论,无法定情形控方不得先于被告人提出

7、其不良品格证据,以证明被告人依照不良品格行为,从而犯有被指控的罪名。但是,对于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并不是绝对禁止的,在同属类似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仍与案件具有争议的主要事实之间有相关性,因此对于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我建议将来立法对此的的规则应采用排除为原则,采纳为例外的方法。 2.2 建立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规则 应当在证据法上对于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具有可信性以及与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之罪名具有相关性予以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可以以不同的形式提出,主要有声誉证据、意见证据、先前特定行为事例,再者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可以明示的、言词形式提出,也可以暗示的、非言词形式

8、提出。应当在证据法中规定只有经过法庭的审判裁决,法官认定被告人提出的其良好品格证据应该由其负责时,法庭才能允许检察院对被告人提出其不良品格证据,以攻击其自己提出的良好品格,并且还应规定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其良好品格证据。 2.3 建立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禁止规则 应当对于不良品格证据与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具有相关性进行规定,并且规定不良品格证据不得进行证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行事而推断被告人犯有被指控之罪名。控方先于被告人提出其不良品格证据和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推论应该在证据法中明确禁止。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会在法庭中对被告人造成偏见,这种偏见是不公平的,而且偏见来带的危

9、险远远大过于它的证明价值,在这种不公平偏见的影响下,法官进行裁决可能是根据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而并不是根据可靠的证据从而对其定罪量刑让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美亚瑟贝斯特:证据法入门美国证据法评释及实例解说,蔡秋明、蔡兆诚、郭乃嘉译,元照出版公司 2002 年 12 月版。 2 吴巡龙:新刑事诉讼制度与证据法则 ,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1 月版,第 278 页。 3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4 月版,第 67 页。 4毕玉谦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版。 作者简介 石汶川,女,1989 年 10 月生,四川安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2级诉讼学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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