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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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2016 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法人资格 的 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或其他机构 ,均属于 本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 、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做大做强 3 对开发区表彰的 年度优秀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评比办法每年年底另行制定

2、。 4 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首次入围全省企业(综合) 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合肥企业 50强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5 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 2 - 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 10 亿元台阶,相应给予 10 万元奖励。 6 实施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 经认定 列入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10万元奖补。 7 推进企业 “小转规”。对首次入围规 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 二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8 对当年列入合

3、肥市“ 121”重大工业项目和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3 万元的项目前期费用 奖补 。 9 实施“机器换人”行动计划 。 对获得市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项目 资金 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 补助 资金外,区财政再给予 所获补助资金 50%的资金配套 补助 ,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购买开发区生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 设备的, 区财政 再 给予 地产设备投入总额 5%的 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10 通过 政府购买 服务的方式, 委托 第三方机构 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 两化融合 或 管理模式评估对标诊断,提供改造方

4、案、技术支持等服务。 11 对获得市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资金 支持的企业 ,- 3 - 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区财政 再 给予 所获补助资金 20%的资金配套 补助 ,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 三 ) 支持 产业 集聚发展 12 提高核心零部件本地配套率。 对我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13 鼓励工业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内,

5、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 财政贡献, 70%奖励给主导企业, 30%奖励给配套企业。 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14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成功并购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的,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以及优势企业强强联合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 1000 万元的,给予 5%的并购奖补, 单个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 15 鼓励发展生产服务型制造, 支持 经认定的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或国内外知名 工业 企业在开发区 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 采购、研发、财务、 营销

6、、 结算中心等 总部型 机构 。- 4 - 经认定的 区 外新 设立 的 以上 总部型 机构 ,按其 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 贡献 前 3 年给予 80%奖励,后 2 年给予 40%奖励,累计奖励额最高 1000 万元; 经认定 在 开发区 生产经营超过 5 年的总部型 机构 且当年 对 开发区 财政 贡献 环比增长 15%(含)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给予 30%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 1000 万元。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型机构租用办公用房 的,按其租用房屋租金市场价的 40%给予三年的补助 。 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 相关 “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 四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16

7、 对年综合能耗 1000 吨标煤以上的重点 用能 企业完成开发区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 10 万元 奖补 。 对当年 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 工业企业,给予 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17 对 当年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 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市 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18 对 当年 新 确认 的 安徽省 新产品, 每项 新 产品 给予 5 万元奖励,规模以上 企业 最高 奖励额度 累计 不超过

8、50 万元 ,规模以下企业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 对当年 新 认定 的省- 5 - 级以上 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每项 给予 20 万元 奖励。 19 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 (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认证费用 50%的 奖补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当年通过安全 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获得 国家一级 、二级、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 ,分别 奖补 5 万元 、 2 5 万元 、 1 5 万元

9、 。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奖补 1万元 。 对当年命名 为 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5 万元奖补。 20 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 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 五 )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21 对 当年 新认定的市级品牌 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对 当年 新 认定 为安徽精品的企业 , 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22 对 当年新 获得 中国 驰名商标 的工业企业 , 给予 一次性30 万元奖励; 对

10、当年新 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 产品 的工业企业 , 给予 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对 当年新 获得合肥市知名- 6 - 商标、合肥市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23 对 首次认定为 安徽省质量奖 的工业 企业,给予 一次性20 万元奖励。 对 当年获得国际 优秀 质量管理小组 的工业企业 ,给予 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对当年 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 合肥市工业企业 五星级班组 的 工业企业,给予 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 六 )推进两化融合 和互联网 + 24 对 当年 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对

11、 当年 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 25 对当年 获得 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认定的企业, 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奖励 。 26对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当年软件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照其软件 投资额的 5%给予 补助 ,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27 对当年列入合肥市“翔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每户5000 元标准予以奖励。 28 支持 企业 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 7 -

12、 培育新兴 业态 。 对利用电子商务 渠道 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 万元以上的 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按年度 新增 网络销售收入的 1%,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奖补 。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29 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 突破 5 亿元、10 亿元、 15 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 20 万元、 4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0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 达到 2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 8 亿元的,分别给予 5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13、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 达到 0.5 亿元、 1 亿元、 2 亿元、 3 亿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20 万的一次性奖励。 31 对 新 获得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开发区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2 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8 - 一等奖

14、”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 的企业, 每个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每个项目给予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 接工程项目连续两年获得两项“琥珀杯”、“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 新 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 100 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 100 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新 被评为安徽省建筑业 50 强建筑业企业或其他

15、同层次同类别的奖项,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 新 获得安徽省驰名商标、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33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 2012 69 号)规定实施奖补;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 9 - 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 支持混凝

16、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与市级同等额度的奖励。 四 、附则 35 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36 本政策与区 级其他 财政政策 不 重复享受。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7 本政策由经贸 发展 局会同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监察室 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 的 执行监督。 38 本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 - 10 - 2016 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 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

17、领作用,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实际,制定 以下 政策 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 “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 控制 和预算管理。 2 凡 在 开发区区域 内注册 纳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以及在我区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个人, 均 属于本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企业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4 对区外新搬迁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5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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