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摘 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一种,它有利于控制交易的成本、维护票据的信用、促进票据的流通及对善意取得人权利的保护。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同时,对我国现行票据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0-02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1。这种取得并不是从正当持票人手中取得权利,而是从无权利人手中直接依票据法的规定而取得
2、权利,因此是一种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本是动产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各国为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流通秩序,均在票据法上借鉴了这一制度。我国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从反面理解,如果持票人是出于善意取得该票据的则享有票据权利,因此,该条款规定了我国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作为一种代币工具,一种流通证券,其流通性至关重要,素有准货币之称,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具有一般等价物的
3、功能。由于票据法采取了有别于一般民事债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债权人(持票人) 无须通知债务人或征得债务人同意,仅凭票据转让行为本身即可达成票据债权移转于受让人(被背书人) 的目的,因此,如何确保票据流通性,维护票据交易的秩序成为票据立法的关键。正是基于对票据交易秩序的保护,票据法借鉴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形成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为了维护整体的秩序的利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牺牲个别的利益(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票据法着重票据的形式,故采严格的形式主义的立法。对于外观合格的票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被背书人根据票载文义而相信背书人(让与人) 有让与权,并因此而放心受让票据,这正是基于外观
4、合格的票据在正常情况下足可兑付相应金额的应有信用。但如果最终结果恰与受让人的期望相悖,无疑是对受让人正当信任感的打击。因此,在票据法上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上明智的抉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使有票据真实权利人的权利相对消灭,使善意持票人相对取得票据权利,这就有效的保护了善意持票人,而消弱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2。因而,一般在票据法上,均严格规定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对善意取得进行严格限制。综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票据法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 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不享有处分
5、权的人3。从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可明确,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人属于无处分权人。但这一规定不足以概括所有无处分权人,应当还包括合法占有票据但无处分权的人,即让与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受他人委托保管票据的人等。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处分权人,应仅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为无处分权人,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持票人的规则,不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更不需适用善意取得原理。 (二) 取得人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背书转让,另一种是单纯交
6、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让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都必须是记名式的,支票则既可以是记名式的,也可以是不记名式的。因此,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只有依背书交付转让,支票则既可以依背书交付转让,也可以单纯交付转让。如果取得人不是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而是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如因继承、公司合并或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则不应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 (三) 取得人须取得有效票据 票据有效,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产生票据权利。这就要求受让人取得的票据须在形式上完整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是票据的记载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
7、票据法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应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如欠缺应记载事项之一者,票据即归于无效。既然票据无效,票据权利当然无从设立,取得无效票据的受让人,自然无票据权利可言,更谈不上主张善意取得了。另外,法律还要求票据记载的内容必须确定。因票据是金钱债权,以支付一定的金钱为内容和目的,其内容不确定,权利即不确定。其次是票据背书要连续。任何依背书取得的票据都必须在形式上有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由于是发生在票据权利移转中断之时,依票据的外观而发生的,所以背书连续作为票据权利外观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票据有效不可或缺的。再次是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在票据关系中如果没
8、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权也就无法成立了,因为依据民法,债权具有相对性。缺少了债务人,当然没有债权人的存在,票据也不能有效,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四) 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认定善意的主观基本条件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在票据关系中,恶意指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明知其前手并无让与票据的权利或者知道受让这种票据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仍然受让票据。重大过失是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是如果稍加注意,就可知票据持有人并非正当权利人。相反,如果不知道或难以得知让与人为无权利人,则应认为受让人在主观上为善意。认定取得人是否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以其取得票据之时为准。如果取得
9、人在取得票据之时是善意的,但在取得之后又得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则取得人的善意不受此影响。 对于票据受让人受让票据是否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应由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如果由持票人举证证明自己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是不合理的。其一,持票人证明消极事实,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其二,票据具有无因性,在受让人有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未明确之前,受让人为当然的付款请求权人,如果把举证责任加于其上,则持票人势必需要先证明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这将不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4。 (五) 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使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
10、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第 11 条规定:“因税收、继承、增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善意取得人必须以对价取得票据,才能独立地取得票据和完整地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对价,是从英美票据法中借鉴来的,“对价”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解释,为“等值的酬偿” ,而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为给付对价,只是说给付对价为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可见,对价一词,在我国票据法中并非“有等值的酬偿” ,
11、而是指“相对应的代价” ,而且是否为“相对应的代价”是由双方当事人在给付当时认可的。这就是说,我国票据法在给付对价取得付款请求权方面规定的很宽松。给付相当对价或不相当对价与取得票据权利没有太大影响。给付的代价客观上可能不相当,但票据双方当事人认为相当则为给付对价,或客观上相当,但当事人认为不相当,则不为给付对价5。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对对价的规定过于宽松,票据双方当事人会基于此条款的规定而危害第三人或票据原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借鉴英美票据法中的“等值的酬偿”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需指出的是,如果无权利人无对价或不以相当的对价让与票据,受让人虽未付出对价或不以相当的对价取得票据,但当其将该票据转让给
12、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一般后果 由于善意取得的票据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所以该票据权利的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而既然现持票人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则自现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时起,原票据上存在的负担统归于消灭6。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而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只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其侵权或违约,请返还票据所载金额的对价利益。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除权判决竟合的后果 1.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和除权判决的竟合。公
13、示催告程序开始后,由于票据持有人因不知该票据被公示催告而受让票据的,当然不能申报权利,根据我国民诉法第 195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该票据被作出除权判决的,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该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前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和除权判决的竟合。在此可以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人依法向法院申报权利,使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善意取得人取得该票据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善意取得人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后,是要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还是要保护除权判决人(原权利人)的利益。此时除权判决已经使原权利人恢复了票据权利,其可以依据该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此时善意取得人只能依据其与前手的法律关系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 刘志新.票据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6. 3 吕来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适用J.法学研究,1998, (5). 4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 周天林,沈联合.中国票据法律与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 6 刘志新.票据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高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