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假离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摘 要离婚本身应当是自由的,但当今社会却涌现出的大量假离婚事件。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遏制假离婚,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 关键词假离婚;合谋离婚;欺诈离婚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本质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少数婚姻因某种原因背离了婚姻的本质和职能,解除婚姻关系也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将离婚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坚持离婚;依处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可将离婚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依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2、。 依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真离婚”和“假离婚” 。这里的“真离婚”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确实因为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的书面意见。 “假离婚”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为获取某种利益暂时离婚,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假离婚的特征 “假离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合谋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或各自的某种利益而合谋暂时离婚。第二种是欺诈离婚,2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行为。 合谋
3、离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目的或者各自的目的。例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对多生子女的处罚、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为了出国;为了骗取房屋拆迁补偿、为了骗取低保等等。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 , 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 , 从而容易引起纠纷。1 欺诈离婚一般具有
4、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例如妻子有外遇,想与现在的丈夫离婚,于是编造借口欺骗丈夫办理离婚登记后再与第三人结婚。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立即复婚。3.在欺诈离婚中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构成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欺诈。4.欺诈离婚一般将会产生永久的离婚效果。 二、出现假离婚的原因 3(一)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新房产政策对二套房贷严格收紧 2011
5、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 ) ,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这远高于首套房贷利率。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根据各地房价,以二线城市的房价,一套房贷款利率 1.1 倍比 8.5折优惠要多交约 10 万元利息。而在房价高的一线城市,利息差别可能达到 60 万。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离婚后没有房产,以
6、前也没贷过款,再购房仍属首套房。 (二)为了多买房子 新国八条的第六条规定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 1 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对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针对新国八条,有的人想出了出租京籍“结婚证”购房挣佣金致富的方法。有网友称,北京夫妻不妨利用
7、户口“假离婚” ,赚取购房佣金4致富。均为北京户口的夫妻离婚,利用户口招租,分别和外地人领取结婚证,帮助其在京买房。每次收取房价 5%的佣金,以目前北京房屋均价来算,每次结婚可挣 10 万元到 15 万元。一年结离婚 4 到 6 次,两人一年各挣 40 万元到 90 万元不等。两年后,两人以各自名义再贷款买房,买房后复婚。两人可拥有至少三套房产,房价再涨时卖房,就致富了。 (三)为了获取更多拆迁补偿款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旧城改造过程中,部分农村或城区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2“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
8、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 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 2 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 1 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于是一些人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安置房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以达到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为了孩子上名校 在当前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一些家长则为了
9、买到好学区的房子,假离婚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五)为了获得低保,吃低保 北京西城区某街道有关部门曾对该街道的 30 户低保户做过一份调查,5有 23 对夫妻离婚后申请领取低保,20 对已经领到,3 对申请待批。这其中,有 20 对夫妻离婚并领取到低保后,又生活在一起。有 2 对夫妻离婚后来往还非常密切。一些街道居委会反映,夫妻虽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旧住在一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其中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他们有借离婚获得申请“低保”资格的嫌疑。 二、现阶段应当如何处理假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 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的精神,
10、对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解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骗取了离婚证,因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责任。 对欺诈结婚中的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当承认其结婚有效。因为虽然假离婚是双方合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效力。然而,它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人因相信当事人的离婚登记而与当事人实施民事法
11、律行为的(如登记结婚) ,当事人不得以离婚登记无效来对抗善意第三人。3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向其工作单位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另行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6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另行结婚,也应承认结婚有效,并驳回另一方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如果双方尚未另行结婚,人民法院也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对合谋离婚的,在司法实践中,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12、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据此不难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间对债务偿还的约定只对内发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便离婚,他们的连带偿还责任也不能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假离婚不但逃不了债务,协议承担债务的一方,还可能因此弄假成真,被对方抛
13、弃,对通过假离婚逃债的,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通过债务人申请,由法院执行机构追加债务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执行到位。第二种是由债权人申请再审,将债务人原配偶列为被告,经过诉讼程序判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视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再予以执行。 7三、婚姻法的立法完善 (一)规范立案程序 对于离婚案件,立案时应严格要求原告提供详实、准确的诉讼材料,并做到从严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不予立案,从源头上遏制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
14、人持有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案件,应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和材料,对即使是双方自认的事实,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放弃所有财产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时,更应主动依职权调查。离婚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的自认不等同于其他案件中的自认。承办人员对于此类案件要提高警惕,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能为了多结案,减少审限,草率予以确认,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设立离婚案件事前查询制度。在正式立案前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有和该离婚当事人有关的债务或其他经济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那么立案庭暂缓立案或者等与之有关联的债务、债权处理完毕后,该离婚案件再进入审理程序,防止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二)设立一定的离婚缓冲期,适当地限制离婚自由 可以借鉴国
15、外的别居制度,即夫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但不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大多数人离婚是因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不宜把离婚缓冲期规定的太长可以把离婚的考虑期规定在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当事人双方再次提出了离婚的申请就应当准予离婚,但在一方当事人有家庭暴力时不适用此条。适用别居这一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因非法目的假离婚的人。 (三)建立举报制度 8假离婚的当事人的单位、亲戚、邻居、朋友等一旦发现当事人双方是为了获得利益而假离婚可以像婚姻登记部门举报,婚姻登记部门可在查证后撤销当事人的离婚,收回离婚证。 (四)建立完善的离婚审查制度和撤销违法离婚制度,遏制通过假离婚获得经济利益 认定假离婚应符合以下标准:1.发现离婚的
16、男女在短期内离婚又复婚,或者离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2.通过调查有知情人可以证明两人并没有感情破裂。3.离婚期间获得了新的住房或多分了住房。满足上列条件就应认定是假离婚,有关部门可以撤销离婚收回离婚证,并通知其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公开批评,单位福利发房的可以收回房屋,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通知银行取消享有的一套房优惠,仍按相关贷款政策执行补齐欠缴费用。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参考文献 1刘玉红.新婚姻法 365 问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崔山.房屋拆迁安置中假离婚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分析法制面面观J .2008, 50. 3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王加典,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2013 级学员;范雪芹,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