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法律研究摘 要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是武警部队执行紧急状态任务的根本保障,笔者通过对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现状进行分析,对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法律规章进行梳理,制定和完善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相关法规和各项保障制度,对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更好地发挥武警部队在执行紧急状态任务中的作用。 关键词紧急状态;武警部队;法律制度 进入 21 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经济、信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突发事件呈现出规模扩大、频率加快、网络传播迅速等特点,人类所面临的威胁和灾害向严重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恐怖袭击、经济危机、生态危机、灾难性技术事故、生物危
2、机等多个领域拓展,这些现象将会使社会进入到一种无序的、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状态,也就是紧急状态。目前,武警部队作为执行紧急状态任务的主要部门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现状分析 (一)紧急状态的理论分析 “紧急状态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 20 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处理紧急危险局势所采用的最主要的应急措施。 ”12004 年宪法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且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2员会和国务院有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或是戒严的权
3、力,国务院有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或发布戒严令的权力。 “紧急状态”虽然已经写入宪法 ,但其具体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牛津词典对紧急状态的解释为:“一是突然严重的事件或情势需要立即行动,二是等同于偶然性。 ”2我国专家学者对紧急状态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将紧急状态定义为“危及一个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 ”3也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由于客观存在的一项紧急情势的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有权机关基于必要而决定并宣布实施的一种暂时的、例外的非常社会秩序。 ”4 (二)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扩张与人权克
4、减的关系 紧急状态事件的发生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克减,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来看,个人利益必须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 宪法第 51 条规定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如果在紧急状态这样危险和紧迫的情况下,武警部队仍采取社会常态下的职权措施,就会难以控制紧急事态的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反而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因此,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只能暂时牺牲少数人的部分利益。 其次,从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来看,秩序是自由的基本保障。紧3急状态下,正常
5、的社会秩序随之打破,宪法效力要让位于现实需要,国家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超宪性,使之公民“自由”受到约束,只有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强化和扩张,是恢复失序状态的有效措施。如:在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或严重生物危机时,人身自由和通信、言论自由等会相对克减,武警部队和相关权力机关可能会对出入省、市以及某些场所的人员进行检查或强制隔离,禁止非官方的消息传播,避免疫情相互传染和不必要的恐慌。 最后,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公民在紧急状态这种特殊时期,应该为恢复正常的国家和社会秩序遵守法律
6、规定,包括对公民权利制约的条款,这也是公民义务和责任的体现。 (三)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行使的必要性 紧急状态的宣布,意味着社会失去正常秩序,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些威胁无法通过行使常态下的权力解除。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紧急状态事件,使社会恢复常态,降低危机带来的损失,成为国家和广大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武警部队除了执行常态下的执勤、处突、反恐、抢险救灾等任务,在紧急状态时期同样担负着重要职责。因此,研究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行使问题是武警部队顺利完成紧急状态任务的首要任务。 二、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法律依据 (一) 宪法为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42004
7、 年紧急状态写入宪法 ,为紧急状态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根本大法,它通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宪法关系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5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国防法第 1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 ”所以说宪法是武警部队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武警部队在参与处置紧急状态事件时的最高行为准则。 (二)法律为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 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施行,在武警部队法律
8、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关于武警部队在“紧急状态”下执行任务和职权措施的问题, 人民武装警察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分析法学原理、论证法律条文,不难找出其法律渊源。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 7 条中规定了武警部队所担任的安全保卫任务,其中第 5 项规定:“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第 7 项规定:“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第 8 项规定:“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笔者认为,这里的“特殊时期” 、 “其他”都隐含紧急状态时期。第 37 条明确规定:“
9、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2.戒严法 5戒严法第 8 条规定:“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四章“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中”规定了“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第 31 条中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国务院批准情况下所实施的权力。 3.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4 条规定了武警部队“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同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9 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
10、件”时,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武警部队有权利和义务处置由“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公共危机,也就是紧急状态事件。其中,第 69 条还规定了“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三)法规规章为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同样为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行使提供依据,如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军事法规规章;武警部队抢险救灾实施办法等武警部队法规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重大动物疫情应
11、急条例 、 防汛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其他法规规章。虽然这6些法规规章没有直接规定紧急状态的具体条文,但为预防紧急状态的发生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立法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国面临的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要求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同时还指出“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推动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法律依据是武警部队完成紧急状态任务的根本保障。 (一)完善紧急状态下武
12、警职权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保障是武警部队完成紧急状态任务的基础,如何在紧急状态下正确行使职权是本文写作的根本目的。 紧急状态下对权力的保障是权力强弱的客观指标,武警职权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就形同虚设,就会降低对紧急状态事件的实质性作用。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的授权为基础,且其内容、目的和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建立系统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形成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行使的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官兵的行为,建立保障和规范紧急状态时期的训练和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保障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正确行使。 (二)实现对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有效监督 武警职权成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权力形式
13、,紧急状态下武警部队需要快速做出反应、决定对策,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有着很强的主动性和强制性,除了通过设置程序规范来防止其恣意行使外,行之有7效的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因此,紧急状态下对武警职权的监督作为一种事后制约手段,对防止权力主体滥用手中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武警侦察行为进行外部监督,武警部队自身也应对其所属侦察人员执行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核心是其侦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守纪。为了增强对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监督,必须及时出台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武警部队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武警部队与行
14、使检举、控告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以及明确武警部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责任关系。6 (三)健全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各项制度保障 职权法定和依法行使职权两项法治原则,要求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武警执法行为的内容、形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否则会因违法而无效,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使紧急状态下武警职权具有法律约束力。 情报网络是情报来源的基础,加强情报网络的维护,才能保证情报渠道的顺畅,才能获取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健全紧急状态下武警部队情报网络制度,采取调研制度、信息交流、信息共享、报告通报等方法,及时收集重大特大动态情报信息;提高紧急状态改下武警部队
15、情报队伍素质,加强广大官兵的情报意识,通过专职人员定期授课,交流经验等形式提高官兵情报侦察能力;保障紧急状态下武警部队情报装备器材的配备、使用,充分利用地方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先进器8材的优势,拓宽情报获取渠道,开发并充分利用情报信息综合处理系统软件,完善情报的搜集、整理、存储、检索,并可与武警部队的三级网配套使用,实现信息的互连互通,提高紧急状态下武警部队情报处理效率。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政部发布 2010 年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http:/ 21/content_1911176.htm,2011-12-21. 2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M.商务印书馆,1997:471. 3莫纪宏.紧急状态入宪的意义J.法学家, 2004(04):17-20. 4李卫海.紧急状态下的人权克减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7:61. 5莫纪宏.完善紧急状态立法保障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J.中国司法,2004:5-12 6方玉.论武警侦察权D.西安武警工程大学,2011. 作者简介于烨(1982) ,女,河北晋州人,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研究生,专业:作战指挥学,研究方向:武警法研究;王艳玲(1975) ,女,陕西西安人,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 12 队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