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云南粮食管理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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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抗战时期云南粮食管理探析【内容摘要】抗战爆发后,随着军需民用的急剧增加,粮食及其管理问题日渐突出。云南地方政府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省情况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解决粮食问题的政策和措施。这些管理措施虽然在缓解粮食供求紧张关系、抑制粮价乃至整个物价上涨、稳定社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抗战时期云南的粮食问题。 【关 键 词】抗战时期 云南 粮食管理 云南山多坝少,粮产不丰,历史上就属于缺粮省,抗战爆发后,交通阻隔,粮食无从进口,更加剧了粮食的供应不足;与此同时随着战事的不断扩大,云南人口骤增,粮食需求量不断增多,致使市场上的粮食经常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再加上一

2、些奸商趁机囤积居奇,从而导致了粮价的不断上涨。以昆明粮食市场价格指数为例,以 1930 年至 1936 年平均价格为 100,1937 年 7 至 12 月为 81,1938 年为 114,1939 年为349,1940 年为 1011,1941 年为 1491,1942 年为 6899,1943 年为20037,1944 年为 70431,1945 年 1 至 8 月为 361804。1(p4)由于抗战时期云南粮价上涨幅度过大、过快,乃至使整个市场物价“越出常理常轨以外”2(p113) ,当时就有“粮价领导物价”的流行语,对军需民食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了社会的不安与动荡。云南省政府和粮食管理

3、机构围绕着平抑粮价这个主要任务,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借助政治、2经济、社会力量,采取管制粮价、取缔囤积居奇、实施田赋征实等措施,以实现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供给的目的。但这些粮管措施治标不治本,始终不能彻底解决抗战时期云南的粮食问题。 一、管制粮价 针对市场物价问题的发生和日趋严重,云南省政府及粮食管理机构自 1939 年起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先颁行了所谓的协议评价政策,后来又辅以平价购销的办法,到 1943 年更是实施全面限价政策,企图用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用行政的办法,控制粮价的上涨趋势。 1939 年 3 月,云南省根据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布的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成立了物价调整委员

4、会(同年 11 月改称为云南省平价委员会) ,并在昆明附近澄江、宜良等 21 个产米区成立分会负责办理本省日用必需品的平价事宜。对于粮价的管理,物价调整委员会和平价委员会会同省粮管机构召集米业公会共同评定昆明米价,然后劝导商人遵照推行,或采取措施强制实行。同时,为充实昆明粮食供应,保证评价的实施,一方面省政府提省市仓谷供应市场,另一方面粮管机构按省政府指令,按市场价格统一收购昆明附近 20 县 1938 年以前的所有积谷,并从越南、四川购入大米。这些积谷及越米、川米均在官办公米行中按评定价格出售。但由于协议评价仅只是区域性政策,主要在昆明市实施,同时省政府虽于 1939 年 1 月成立公米行,

5、取消一切米粮私商,却又在同年 4 月将公米行改组为纯官办,恢复私商营业,允许其自由采售。因此各地之间,乃至整个粮食市场都不能协同平价。1939 年 4 月,物价调整委员会核定昆明公米行中米每公石售价 20 至 22 元,这一价格3虽比市价低 26%3228,但公米量少、质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平抑市场粮价的作用很小。而且与省内其他地方相比,昆明粮价较低,周围各县市均不愿将粮食运销昆明,进一步恶化了昆明粮食市场供需矛盾,使得每评定一次物价,市场粮价就高涨一次。至 10 月,公米价格虽提到每石 35 元,但市价已达 90 元。3(p228) 鉴于粮食价格持续暴涨,国民政府决定用更加坚决的行政手段来

6、管制粮价。1939 年 12 月 5 日和 6 日由经济部制订公布了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和平价法令说明 ,以平价购销的办法辅助协议评价政策。云南粮管机构根据这一政策,组织人力调查省内粮食产地和消费地的粮食价格,以及各地粮食来源情况和消费情况,一方面根据产、销两地的粮食价格,评定省内粮食售价,特别是昆明市的粮价;另一方面以粮食的市场供求情况为准,进行粮食的分配购销。 然而,无论是协议评价还是平价购销,都不足以抑制突飞猛涨的粮价,国民政府决定自 1943 年 1 月 15 日起在国统区对以粮食为首的关系民生的重要物品实施全面限价,限价以 1942 年 11 月 30 日的价格为标准,要求“同一商

7、品、同一时期,同一民生必要物品只有一个价格”4(p93-94) 。1943 年 1 月云南省政府公布了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加强管制物价方案 ,并决定成立云南省管制物价会议(1944年 1 月改组为云南省物价管制委员会) ,确定了昆明市、昆明县、宜良、玉溪、个旧、昭通、宣威、曲靖、大理、保山、楚雄等 11 个限价地区。此后,省政府先后制订和颁行了一系列文告,全面实施限价。云南省的粮食限价,主要针对大米、面粉以及玉米、大麦、小麦、蚕豆等杂粮,4由省物价管制机关和云南省粮政局共同领导,由昆明市粮业公会负责核定市场粮价。1943 年 1 月 23 日,云南省粮政局核准了昆明市粮业公会核定的

8、大米限价:每公石上米 880 元,中米 800 元,下米 720 元。3(p51)这一限价标准从 2 月 1 日实施后,市场米价确实较 1 月份有所下降,每公石上米下降 80 元,中米下降 45 元,下米下降 130 元。但仅仅只维持了一个月,从 3 月开始,米价又上涨了许多,每公石上米涨至1040 元,中米涨至 900 元,下米涨至 880 元。51944 年 8 月 28 日云南省物价管制委员会和云南省粮政局重新核定粮食价格,昆明普通食米(即中米)的限价为每公石 6200 元,次米为 5600 元。7(p123)而同期市场米价中米为每公石 7370 元,次米为 7150 元,大大高于限价。

9、5 实施粮价管制,虽然主观目的是要借助行政的强制手段抑制粮价的飞涨,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供应,但“或以所限种类过多,管理不易严密,黑市从而发生;或以所限地区集中都市,生产来源或其周围之地域未受管制,形成外高内低之象,使都市转因限价而货源趋竭蹶,此在执行未尽其宜,遂致限价愈增其累。 ”6(p61) 二、取缔囤积居奇 尽管上至国民政府、云南省政府,下至各级粮食管理机构,对于粮食均有一系列管理措施,但成效甚微,无法满足市场对于粮食的需求,使得粮价越管越涨,各级政府遂将粮食管理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富商大贾的囤积居奇。于是,针对市场上的囤积居奇,国民政府和云南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 1939 年 2

10、 月和 12 月国民政府经济部相继颁布了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和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 ,1941 年 2 月国民5政府又颁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 。以上法令所提及的日用重要物品首先即是指粮食,包括米谷、麦、面粉、高粱、粟、玉米、豆类。至 5 月国民政府更是专门针对谷米、小麦、面粉及受管制的杂粮颁布了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 ,专门就粮食市场上的囤积居奇,作出说明及处治之办法。 云南省在执行中央法令的同时,也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管理粮商、打击粮食投机的法令、法规,如 1940 年 7 月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县米商住户囤积食米取缔办法 。此外,云南省政府和物

11、价管制机关也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严禁私自高抬物价、取缔缔囤积居奇的文告,如 1939年 4 月的取缔商人高抬售价办法 、1940 年 10 月的各县取缔高抬售价及囤积居奇暂行办法 、1943 年 2 月的云南省管制物价会议执行处罚违反限价条例 、1945 年 2 月的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 ,这些文告虽未专门针对粮食,但粮食市场的囤积居奇却是其管制的主要对象。 除了颁行上述各项法令、法规外,云南省政府、物价管制机关和粮食管理机关还利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囤积居奇。在此期间的云南民国日报随时将中央及地方的粮食管制政策、措施、法令公诸于众,将管制机关对囤积居奇行为的纠察与惩处见之报端,并发表文章呼吁商人

12、诚实交易,给囤积物资、操纵物价者以社会压力,从而稳定民心,安定社会,平抑粮价。此外,云南省还奖励举报,如 1940 年发布的昆明市县米商住户囤积食米取缔办法就规定凡米商住户囤米不登记,除警局、区长查办外,准许人民告密,告密人可得罚金的十分之三作为奖励。7(p113)用这样一种方式发动民众相互监督,共同打击囤积居奇。 6从上述一系列措施来看,中央及省、市对于粮食市场的囤积居奇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但囤积投机之事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这也就意味着取缔囤积居奇政策对抑制粮价上涨的作用十分有限。之所以至此,国民政府将原因归结为“政策、法律措施的不完善和贯彻不力”8(p287) ,蒋介石曾在粮食管理要

13、点与县长重大责任中公开斥责各县县长工作不力,他说:“大多数的县长仍旧是阳奉阴违,与从前的官僚完全一样,不是背地讥评,就是怀疑观望,县粮食管理委员会徒具形式,对于规定办法不能彻底执行、贯彻到区乡镇保,以致囤积的依然囤积,隐匿的依然隐匿,规避的依然规避。 ”1(p162-163)这虽然是各地执行取缔囤积居奇政策的实情,但并非粮价飞涨的根本原因。 三、实行田赋征实 云南省从 1941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行田赋征实。在办理过程中,省田赋管理处根据省内各地区不同的粮食产量、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将省内各县区分为征实县区和折征法币县区。昆明、玉溪、曲靖、大理、个旧等大部分交通便利、粮食产量较丰的地区

14、全部征收实物;而澜沧、耿马、宁蒗、中甸等县区因地处边远、交通不便、产谷不丰而全部折征法币。每年亦会视不同情况,对征实区和折征区作适当调整。此外,征集的粮食为便于保存及配给起见,以稻谷为主,但也视各地农产品情形,兼收各种杂粮,如包谷、苦荞、蚕豆、小麦等。 田赋征实以原有赋额为折征标准,在 19411945 年的 4 个征收年度(每年 11 月至次年 9 月)中,云南省所需完成的征收任务共计为稻谷510 万石、法币 106407359.32 元。云南“山多田少,产粮非丰,且自抗7战军兴以来,农村劳力缺乏,生产减少,然消费方面,则同盟军及外来人口较前日愈增多,兼值灾歉之余,民力实有难省”9(p732

15、) ,以这样的状况要完成如此的征实任务实属不易,但这 4 个征收年度云南省田赋征实共征收稻谷 5296578 石,超额完成近 4%;征收法币 65207134.47元,只完成任务的 61%。9(p730-733) 在田赋征实的同时,从 1942 年开始云南省内大多数县市还实行了粮食随赋征购,即按田赋数额的多寡按比例定价征购。1944 年国民政府规定粮食征购一律改为征借,采用累进法,提高粮食征借数额,所有征借的粮食,既不付现金,也不发粮食库券,且不计利息,只在粮票内载明自征借后五年起分五年平均摊还,抵完当年的新赋。 在 1941 至 1945 年的 4 个征收年度中,通过征实、征购、征借,云南省

16、共计征收稻谷 11811456 市石,占征收县稻谷总产量的 49%3(p40) 。除征购、征借外,云南省自 1942 年起还随赋带征县级公粮,以作县级公教人员公粮之用。截止 1945 年 9 月,省内征实县区共征县级公粮1461538 石,折征县区共征法币 10394719 元。 云南省将田赋征实所征收到的粮食按照国民政府的相关规定首先用于驻滇部队的军粮补给,1941 年至 1945 年共拨付 10139726.459 石粮食,约占拨付赋粮总数的 73%。3(p87)关于公粮拨付,1942 年云南省粮政局根据粮食部关于划拨公粮及调剂民食的规定,按照中央公务员的标准向省级公教人员配给平价米。19

17、41 年至 1945 年共拨付公粮1423252.496 石,约占拨付赋粮总数的 10%。3(p87)此外,自 1942年 9 月云南省粮政局将本省征收的粮食,除拨军粮、公粮、囚粮、工粮8以及专案饬拨粮食以外,所有余粮照价拨作民食出售,售价按市价减低 5%,每人每月配售食米 2 公斗。根据这个政策,昆明市设立了 25 个粮食分销所,市民凭户籍牌及供销处所发的购粮证每月分上、中、下三旬到分销所购买粮食券后,持粮食库券到指定仓库兑取米粮,所售民食搭销杂粮二成。3(p86)据统计,自 1941 至 1945 年,云南省赋粮共拨民食2293748.847 石,约占拨付赋粮总数的 17%。3(87) 云

18、南省政府虽然通过实行田赋征实集中了大量粮食,基本保证了军粮和公粮的供应问题,但用于供给市场的粮食数量却十分有限,因此无法平抑市场粮价,最终亦无法彻底解决战时粮食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洪峻.抗战时期国统区的粮食价格M.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2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 110 辑)抗战建国史料粮政方面(一)M.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8. 3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粮油志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 4四川联合大学经济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物价史料汇编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5昆明市四十六种重要物价M.(1937 年 1 月至 1945 年 3 月) ,1945. 6寿进文.战时中国物价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7昆明市粮食局.昆明市粮油志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 98周春.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物价史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 9云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印.续云南通志长编(中)M.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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