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矿业权取得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探讨摘 要:矿业权取得是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指要成为矿业权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两者是不同的,我国法律没有对此做出严格的区分,本文就矿业权取得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进行了探讨,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矿业权取得;矿业权市场 ;准入资格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4.01.004 0 引言 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业权是根据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派生出来的一种排他性的物权,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取得矿业权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
2、使用、收益和有限的处分的权利。国家做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和矿业权主体做为矿产资源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需求,就产生了矿业权市场。由于矿产资源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矿业权的取得与市场的进入设置了严格的条件,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1 矿业权取得 目前我国企业或个人取得矿业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出让和转让。通俗的讲,矿业权的出让就是国家将探矿权或采矿权依法让与给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矿业权的转让是矿业权的再次流转,就是已经取得矿业2权的企业或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另外,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可以赠予和继承的,这也是矿业权取得的一种途径。本文所指的矿业权
3、取得只限出让和转让两种取得方式。1.1 出让取得矿业权的方式 矿业权的出让源于国家做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处分权利,是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分为竞争方式和非竞争方式两种。竞争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非竞争方式包括批准申请和协议出让。但以竞争方式为主,非竞争方式为辅。 1.2 转让取得矿业权的方式 对于矿业权的转让,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
4、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由此看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企业合并、分立;2.合资、合作或作价出资;3.企业资产出售;4.上市;5.出租;6.抵押;7.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矿业权的转让应该是指企业合并、分3立、合资或合作(设立法人的合资或合作) 、作价出资、企业资产出售、上市和其他需要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因为这些都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义
5、务的转移,并且需要依照矿业权的转让程序由相关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批,可视为严格意义上的矿业权转让。这里特别说明矿业权的合资和合作,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对矿业权合作的定义是: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矿业权合资、合作分为设立法人的合
6、资、合作和不设立法人的合资、合作。设立法人的合资、合作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法人的合资、合作,不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只需备案。设立法人的合资、合作才视为严格意义上的矿业权转让。对于矿业权的出租和抵押,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矿业权在出租和抵押期间,主体不发生变更,仍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矿业权转让。本文所
7、指的矿业权转让是指严格意义上4的矿业权转让。 2 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的初始干预,是国家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方式。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确立和确认,规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守相关制度及程序等,具备规定条件的主体才能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被应用到越来越多的行业,矿业领域就是其中之一。 矿业权市场是以矿业权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和行为的总和,源于矿业权的流转,以矿业权为交易对象。目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做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一级出让市场;二是已经取得矿业权的平等主体
8、间以供需关系为核心的二级转让市场。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指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等相关活动应当具备的国家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即要成为矿业权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而且这种条件在矿业权流转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这种为矿业权主体进入矿业权市场设置的严格进入制度,尽量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能有效降低政府的事后处置成本。因为考虑到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及矿产资源相关活动的特殊性,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安全保障等条件,如果矿业权主体达不到相应条件就取得矿业权,容易使企业过分高估自己的能力盲
9、目投资矿业领域,加大投资风险,增加企业不稳定因素,对矿业的健康发展造5成不利影响。同时还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破坏性开采、加剧环境污染、土地不合理利用、安全事故和地质灾害频发等不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因素发生,给矿业市场管理带来诸多问题,这势必会造成政府事后处理成本的增加,为了尽可能的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最大限度的保护矿产资源,需要国家建立事先防范机制,将矿山企业进入矿业市场的资质条件法律化,设立矿业市场准入门槛,对矿业权申请人的资金、技术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能力等实行严格审查。这种设立事先防范机制要比事后处理会更有效率,对规范矿产
10、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但具体什么资质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 矿业权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的关系 矿业权取得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什么关系,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矿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只散见于行政许可法 、 公司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其他法律规范之中。 笔者认为,矿业权取得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国家对行为人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的认可,是一种行政确认。为什么说矿业权取得是行政许可,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行政确认呢
11、?因为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形成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6果形成于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后,则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二条给行政许可下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无许可。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再说矿业权取得的步骤,上面已叙述,矿业权取得的途径主要有出让和转让两种。对于出让来说,无论哪种出让方式,都要行为人首先提出申请(参加投标、竞拍和挂牌可视为申请) ,经国土资源行
12、政部门依法审查,做出是否让与矿业权的决定。如果决定让与矿业权,有关部门会向受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于转让取得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由此可看出,转让获得矿业权也是申请再
13、先,经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后方能获得矿业权,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由此可见,行为人取得矿业权是提出申请在先,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后,而且是以许可证的形式,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要件,所以说矿业权取得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7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指要成为矿业权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即具备了相关条件才能申请矿业权,这种条件(法律事实)的具备是在申请矿业权之前,也就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但是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如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14、“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其中由审批机关对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就属于对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的确认。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所以属于行政确认。 矿业权取得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属于行政确认,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矿业权取得和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同一行政行为(申请矿业权)的两个步骤,应该是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在前,矿业权取得在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权取得的前提,矿业权取得是矿业权市
15、场准入资格的结果。两者不可混同,但目前法律法规将两者合二为一,企业取得矿业权然后将矿业市场准入资格作为附属物一并交易。还以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例,这里需要审查的内容有矿区范围,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区范围属于采矿许可证的内容,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获得了采矿许可证,即已经取得了采矿权 ,然后再设立企业,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正好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在前、矿业权取得在后的原则相反,先获得矿业权,再进行市场准入条件的筹备。这不符合行政确认在8先,行政许可在后的一般原则。这种方式无形之中降低了矿业权市场准入门槛,还可能使矿业权人因为不具备相关条件而将矿业权倒卖
16、牟利,不利于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举例来说,开发商要想进入房地产业,需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然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在我国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分,并不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就一并取得了开发房地产的资格。建议在修改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将矿业权取得和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区分,理清先后顺序, 并将矿业权人进入矿业市场的资质条件明确化。 参考文献: 1张文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 ( 10):4-8. 2王大鹏.矿业权出让与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DB/OL.http:/ 3蒋文军.矿业权转让界定中的困惑与思考DB/OL.http:/ 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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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the right to use mineral resources, mining rights market access qualification is to mining rights people need to have the relevant qualification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two are different, our law does not make a strict distinction, in this paper, on the obtain mining rights and mining rights market access qualifications are discussed,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re discussed. Keywords: Obtain Mining Rights; Mining Rights Market; Access Qual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