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法哲学理论的语言学方法与反科学主义意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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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哈特法哲学理论的语言学方法与反科学主义意蕴摘要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与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有着众多交会之处,是理解哈特法哲学理论的核心。因此,在考察哈特与维特根斯坦思想脉络关联的基础上,运用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中的“语言游戏”说,从“语境原则”和“语言游戏”多样性的两个方面对哈特法哲学理论关于法律陈述方面的论述进行维特根斯坦式解读,对于理解哈特法哲学理论并进而准确把握其法律的内、外陈述的意义以及理解其法哲学理论背后的反科学主义的哲学意蕴,在日常生活法律语言运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启示。 关键词语言游戏;语境规则;法律的内、外在陈述;反科学主义 一、哈特与维特根斯坦:一个思想外史的考

2、察 20 世纪的西方哲学发生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那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哲学的“语言转向” ,语言成为哲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也成为哲学尤其是英美哲学的主要方法,分析哲学在英美哲学界几乎是一统天下,成为哲学的主流。一般认为,分析哲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数理逻辑创立后兴起的运用现代逻辑方法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以澄清语言意义的哲学活动;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在二战后兴起的由对日常语言的关注而引发的对日常语言的使用进行描述和概念分析的潮流;第三个阶段则是在现代逻辑有了新的发展(如出现了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等非经典逻辑)以及美国2实用主义的复兴影响下而出现的哲学

3、研究方法和观点。其中,第二个阶段分析哲学的重心几乎完全就在英国,并且主要就是在剑桥和牛津两所著名的大学。在剑桥,主要以后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而在牛津,则是以奥斯汀、赖尔和斯特劳森等人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又称牛津学派。而哈特当时就在牛津大学教授哲学。他敏锐地注意到这股新的哲学潮流,积极主动地融入其中,并成为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后,哈特接替古德哈特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便将这种新的哲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当中,把先前枯燥乏味的英国法理学改造成为一门真正的法哲学,创立了新分析法学。 而哈特真正开始自己的学术生涯的时间正是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产生并逐渐成熟的时期,哈特是否与维特根斯坦本人有过接

4、触,目前并没有相关记载佐证,但在莱西关于哈特的传记中,我们可以钩稽出一些维特根斯坦对哈特影响的证据。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牛津学派的影响,如莱西在传记中提到,虽然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一书直到 1953 年才出版,但维特根斯坦的课堂笔记蓝皮书和棕皮书的复印本在 1940 年代中期就已经通过非正式渠道流传开来,而牛津学派著名的周六晨会就曾对维特根斯坦的这些后期思想进行过多次讨论。另外,不少牛津学派的成员都对维特根斯坦极为钦佩,如汉普舍尔记得大部分牛津哲学家都承认维特根斯坦是“这门学科中爆发的一个天才” ,斯特劳森也对哲学研究赞赏不已,并承认当他第一次读到蓝皮书时, “我觉得自己第一次

5、看到了思想,尽管它是赤裸裸的” 。甚至代表牛津这股日常语言哲学潮流的口号“不问意义,只看用法”也是来自维特3根斯坦。其次,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对哈特本人也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如哈特在日记中记载了他阅读蓝皮书的感受,认为这本书促使他放弃了对某些知识问题复杂性的极端认识,并让他设法寻找某种更为简单精致的分析。而后来,他甚至说哲学研究是“我们的圣经” 。1988 年,哈特的忘年交萨默斯到牛津拜访他时发现,暮年的哈特仍沉迷于维特根斯坦且刚刚读完麦吉尼斯的维特根斯坦传并心有戚戚。另外,哈特在1970 年代出版了两本书边沁研究文集和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这两本书的封面分别是蓝色和棕色,其意图在于响应维特根斯坦的

6、蓝皮书和棕皮书 ;哈特曾受教于魏斯曼,后者是维也纳学派中除石里克外与维特根斯坦关系最为密切的学者,而哈特的得意门生 P.M.s.哈克则是著名的维特根斯坦研究专家。 然而,虽然我们钩稽出了这些维特根斯坦对哈特影响的证据,但总体来说,关于维特根斯坦对哈特直接影响的材料还是比较单薄,尤其是,哈特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提到维特根斯坦的地方很少。不过,对于本文来说,这并不构成大的问题。英籍匈牙利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提出,思想史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侧重于研究思想发展中那种通过客观观察可以得见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影响一位学者思想的人生经历和社会事件等,譬如某某思想家读了某某思想家的著作、某

7、某思想家与某某思想家之间有相互的师承关系,等等,称之为思想外史;一种侧重于研究思想发展中那种不易得见的内部逻辑关系,称之为思想内史。与外史不同,内史不是从外部观察得见的,而是需要研究者根据自己的解释和理解进行理性重构而成的。因此,用这种分类4方法来说,本文主要想考察的是思想的内史而不是外史,或者用英国哲学家达米特的话来说,是思想的历史而不是思想家的历史。前述对于哈特与维特根斯坦之间的思想外史的考察仅仅是为我们进入思想内史提供一个感性的认识,而后者才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主题所在。本文接下来所要做的,就是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最具代表性的“语言游戏”说的视角,对哈特法哲学理论中颇具特色的关于法律陈

8、述(尤其是关于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的区分)的论说作一番解读,并揭示其中所蕴涵的反科学主义的哲学取向。 二、 “语境原则”与法律陈述的语言学方法 “语言游戏”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核心概念,人们甚至有时就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径直称为“语言游戏论” ,以与作为前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之总结的“语言图像论”相对应。 “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最初是在蓝皮书中提出来的,意指“孩子刚开始使用语词时的语言方式” 、“语言的原始形式” ,后来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扩展,即“通过逐步增加新的形式,我们可以从诸种原始形式构造起诸种复杂的形式” ,这些复杂的形式也可以称为“语言游戏” 。到后来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

9、坦赋予了“语言游戏”更为广泛的意义:“我还将把语言和活动那些和语言编织成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称作语言游戏” (第一部分,7 节) 。可见, “语言游戏”主要地是指语言的使用方式。当然, “语言游戏”这个概念作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许多主要论题如意义即使用、遵守规则、生活形式等等都是由“语言游戏”所生发出来的。在笔者看来,5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这一思想的核心观点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一个语词、一个句子,而应当把它们置入它们所赖以存在的语言环境,比如说,我们只有在整个象棋游戏中才能理解什么叫做一个“卒” ,一个“兵” ,什么叫做“跳马”

10、 ,什么叫做“将军” ,在语言哲学中,这样的一种观点被称为“语境原则” (context princi-ple) 。二是在于,它让我们意识到,语言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符号表征用来描述世界的,它还有很多用途,语言的不同用法就形成了不同种类的语言游戏,在语言哲学中,这可以被称之为语言游戏多样性论题(diversity thesis of languagegame) 。我们下面的讨论就将紧紧围绕这“语言游戏”的这两个思想内涵展开。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讨论语境原则在哈特法哲学理论中的运用,而在下面两部分,将重点讨论语言游戏多样性在哈特法哲学理论中的体现及其所蕴含的哲学倾向。 “语言游戏”这一概念意味着我

11、们要理解一个句子,必须将其放在其所在的语言游戏当中。这涉及如何确定意义的基本单位的问题。在近代,洛克、休谟、密尔等人大多把词看做意义的基本单位,但边沁已开始把句子看做意义的基本单位。到了现代,弗雷格提出了著名的“语境原则” ,主张语词只有在句子中才能确定其意义,这也就意味着意义的基本单位是句子而不是词。早期维特根斯坦接受了弗雷格的这一原则,认为“只有命题才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联系关系中名称才有指谓。 ”而到了后期,维特根斯坦更进一步把语言游戏看做意义的基本单位, “在他看来,无论词或语句都没有独立的意义,它们只有在语言游戏中才能获得意义,词和语句的意义都是在语言游戏中确定的。 ”维特根斯坦举例

12、说: 6设想一个语言游戏:B 根据 A 的提问向他报告一堆板石或方石的数目,或堆放在某处的石料的颜色和形状。某个报告可能是“五块板石” 。那么, “五块板石”的报告或断言和“五块板石!”的命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区别在于说这些话在语言游戏里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部分,21节) 也就是说,同样一个表达式,在不同的语言游戏中就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命令的语言游戏当中, “五块板石”意味着“给我拿五块板石来” ,而在报告的语言游戏当中, “五块板石”则意味着“这儿有五块板石” 。而我们要弄清表达式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首先就必须知道我们正在玩的是什么语言游戏。 哈特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他的牛津大学法理学

13、教授就职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中,他批评了那种孤立地考察法律语词和法律语句的做法,强调要从整体语境出发来理解法律语词和法律语句。当然,在这篇文章中,他明确地说自己的这种观点是来自于边沁: 很久以前,边沁就发表了他的告诫,指出法律语言需要一种独特的阐释方法他说,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汇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考量。我们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权利(right) ”,而应考虑的是句子“你拥有一项权利” ;也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国家”而应考虑的是“他是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或一名官员” 。 而在该文其后的论述中,哈特对于这一语境原则的运用有明显扩大

14、的趋向,即他不仅认为法律词汇必须放在一个句子中来进行考察,而且7还认为包含这些法律词汇的句子也必须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他在探讨法人概念的时候引用了梅特兰曾经举过的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主权国家叫做纳斯夸米亚(Nusquamia) ,和许多主权国家一样,它也负债累累,你正好也是它的债主之一,它欠你 1000 英镑。那么,当纳斯夸米亚欠你 1000 英镑的时候,到底是谁欠你 1000 英镑?哈特认为这种问法本身就是成问题的,因为唯一的答案就是再次重申:纳斯夸米亚。而这等于什么都没说。正确的方法则是把“纳斯夸米亚欠你 1000英镑”这个陈述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并且可能要用如下方式来描述

15、它:1.这里,在纳斯夸米亚的版图范围内有一套正在起作用的法律体制;根据这个体制的法律的规定,遵循特定条件的特定人,可以为某种目的而被授权去接受一笔款项,以及为其他行为。这类似于那些按照要求在私人个体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人们的行为。 2.当这些人去为这些行为时,特定的后果就会接踵而至,这些后果与那些由私人间类似行为所具有的后果非常相像。它们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从法律所规定的那些资金中偿还所欠款项的责任。 3.“纳斯夸米亚人欠你 1000 英镑”的表述并不能说明存在这些规则,也不能说明存在这些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当这些规则存在时,这个表述就是正确的,并且会被用于在特殊个案中根据这些规则推出一个法律

16、结论来。 简单地说,就是一个法律陈述必须从其所在的法律体制中获得它的意义。而这样一套法律体制也就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语言游戏,借用维特8根斯坦的话来说,就是由法律语言和法律活动所编织成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法律陈述都只有在这样一种语言游戏中才能够被人们所理解。 三、 “语言游戏”的多样性与法律的内、外在陈述的关联 如前所说,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为说明语言活动的多样性,以批评那种试图以一种语言游戏来说明其他语言游戏的简单化、单一化的倾向。从多样中把握统一自古希腊以来就是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哲学探究的一个重要目的。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哲学思想中也秉持这样一种单一主义的观点,并得出了“语

17、言图像论”的结论,即把语言看做对于现实世界的摹写,语言的功能就在于反映世界、描画现实,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来看,这也就意味着,任何语言活动都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种唯一的“语言游戏” 。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对于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对这种单一语言游戏观的否定开始的。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语言游戏的多样性。例如: 下达命令,以及服从命令 按照一个对象的外观来描述它,或按照它的量度来描述它 根据描述(绘图)构造一个对象报道一个事件 对这个事件的经过作出推测 提出及检验一种假设 用图表表示一个实验的结果 编故事;读故事 演戏 9唱歌 猜谜 编笑话;讲笑话 解一道应用算术

18、题 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请求、感谢、谩骂、问候、祈祷。 (第一部分,23 节) 在这些例子的结尾,维特根斯坦特意说道:“把多种多样的语言工具及对语言工具的多种多样的用法,把语词和句子的多种多样的种类同逻辑学家们对语言结构所说的比较一下,那是很有意思的(包括逻辑哲学论的作者在内) 。 ”这也就是说,后期维特根斯坦对于包括他(前期)在内的“逻辑学家们”对于语言的简单化认识予以了否定,而这种否定的目的在于揭示人类思维中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即“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我们对语言形式本身的误解,最常见的是把不同的语言游戏混淆起来,或者认为某种语言游戏是唯一合法的。 ”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我们

19、也能常常碰到与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游戏多样性的论述极为相似的观点。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法律陈述的角度来对此作一比较,这也就是哈特非常著名的关于法律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之分。 哈特是从“义务”这一观念出发运用他娴熟的语言分析技巧逐步得出这一著名区分的。哈特认为,说某人被迫去做某事(be obliged to)与说某人有义务做某事(have an obligationto)这两种陈述是不同的。前者通常是关于行为由已作出的确信和动机的心理学陈10述,后者则不是。因为前者所说的“确信”和“动机”并不一定是后者作出陈述所必需的,并且,我们说某人“被迫”做某事通常是他实际上已这样做了,而说某人“有义

20、务”做某事与他是否实际上了做了并没什么关联。把二者等同将导致以心理学的感情术语误释规则的重要的内在方面。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语言游戏不同于其他种类的语言游戏,为了强求表达一致而把它与其他语言游戏相混淆不仅会产生理解上的混乱,而且会使我们对法律自身的一些重要特征视而不见。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的规则的“内在方面” 。规则的“内在方面”是哈特在分析社会规则与习惯之间的区别的时候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从外观上看,社会规则与习惯都是观察者能够记录下来的有规律的统一行为,但显而易见,社会规则与习惯是不同的,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要存在的话,至少有某些人必须将有关行为看做该群体作为整体应遵循的一般标准” ,这就是规则的“内在方面” ,而习惯的存在则无须这样一个内在方面。正是因为规则有这样的一个“内在方面” ,这就产生了一些关于规则的特殊表达,就像维特根斯坦惯常所做的那样,哈特以国际象棋为例对此进行说明: 国际象棋棋手们不仅有以同样方式移动王后的类似的习惯,而且他们将此行为方式看做所有参赛者的一个标准。每个棋手不仅本人以一定方式移动王后,而且对所有以那种方式移动王后的行为的适当性“有看法” 。这些看法在偏离行为现实存在或出现预兆时,体现为对他人的批评和对他人提出服从要求;在接受别人的批评和要求时,体现为接受这种批评和要求的正当性。为了表达这种批评、要求和承认,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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