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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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摘要: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内在一致的环境伦理理性基础是人类生活与意识持续存在的价值肯定,是以理性愿望控制、驾驭感性愿望,是非个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不伤害他人、给未来人稳定流量的资源和维持生态整体持续存在及其繁荣昌盛等原则或原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在价值观是不必要的。然而,该理论并没有内在一致。 关键词:弱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整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3-0024-11 弱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个概念,包括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诺顿为代表的观点;一种是以哈格罗夫为代表的观点。笔者试图对诺顿的弱人类

2、中心主义作全面的考察,以飨读者。诚如哈格罗夫所说,他与诺顿的区别,在于诺顿不承认环境伦理学之内在价值理论,而他的弱人类中心主义则是建立在内在价值理论之上的。此言虽简,其中的意味却甚为深长。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渊源 弱人类中心主义概念首先是与人类中心主义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人类中心主义概念是人们在考察随工业发展而来的环境问题时,对其背后的人类价值取向的总体特征所作的概括。与之相对应,人们提出了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标准。两者之间的争论成为理解西方环境伦理2学发展的一把钥匙。 西方哲学传统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道德身份。虽然个别哲学家曾经思考过其他事物的道德身份问题,但大部分哲学家都否认自然客

3、体的道德地位,因而否定了人类对自然界的直接道德责任与义务。一般地,划定道德王国界线的标准是某种智能,如人类所具有的特定思考与推理能力。西方的伦理传统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任何直接的道德关系,认为自然界的其他事物只有在与人类利益相关时才具有道德价值,其本质被称为人类中心主义。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从功利主义到道义论,从圣经的神学启示到笛卡儿的认识论论证,都有力地从理论上支持着这个伦理传统。将传统的伦理学应用于环境问题,就必然得出人类中心主义结论:环境伦理只在后果主义伦理的意义上存在;人类施于环境的行为的对与错取决于其对人类的后果;尽管我们对自然界负有责任并承担义务,却没有直接的责任

4、与义务。归根结底,环境责任仅仅是保障我们自己的利益(包括诸如美感和象征等精神利益)不受损失的谨慎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后来被扩展到未来人类。 首先面对现代环境问题的西方学者,一开始就自然地把西方传统的伦理学应用于环境问题,采取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主张为了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人类应当把非人类的事物当作一种自然资源进行谨慎而妥善的管理。典型的采取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家是帕斯莫尔和布莱克斯通。 帕斯莫尔说,基督教的或功利主义的基本道德教条之一是人们永远不应当伤害其邻居。人们将垃圾倒人大海或扬人太空,将生态系统破坏3或耗尽资源,以及生育过多,都构成对邻居(现在的或将来的邻居)的伤害。从这个意义上

5、说,传统的道德,无须添加任何成分,就足够满足人们的生态关怀的需要。生态灾难的最根本原因是人类的贪婪和短视,这依靠传统的伦理道德与足够谨慎就可以克服。另外,传统伦理为克服人类对物质的奢侈欲望而强调理性、贬低感性,致使人类对自然的美感敏感度降低,失去了对大自然应有的热爱。因此,只要在传统伦理的条件下强调对自然的美感的重要性,就可以克服目前人们对大自然的肆意掠夺与征伐。他说,一个更加重视感性的社会,将不能容忍荒芜的城镇、单调而脏乱的住房、丑陋的教堂、肆意堆积的矿渣、污秽的河流与旧物满地的庭院。当人们学会感性地看待这个世界时,人们就学会了关爱这个世界。但其理论困境是,感性既是人类欣赏美丽的基础,也是人

6、类欲望贪婪和生活奢侈的基础。为什么在欣赏物质世界的美丽时,人们应当加强感性,而当享受物质世界的某些功能时,人们又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贬低感性呢? 布莱克斯通主张在传统伦理的框架内增加一项要求可生存的环境的道德权利。在西方传统伦理框架内,权利优于需求。人类有一些普遍而不可或缺的权利,人类的每一成员都拥有这些权利。这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一些相互的责任与义务。例如,我有自由使用我的刀子的权利,但须以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为限度。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是人与人之间因生命健康权利而产生的相互责任与义务之一。从人作为自由而理性的存在物这一性质中产生出来的最基本的普遍权利有平等、自由、幸福、财产与生命等,

7、但是如果没有可生存的环境,所有这些基本权利4都将化为乌有。一个可生存的环境是现实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要求一个可生存的环境的权利也是人类普遍而不可或缺的权利。然而,这却经不起理论的拷问。一方面,环境权利所达到的结果与不伤害他人的伦理规范所能达到的结果一样,因而无需再增加一项权利;另一方面,权利只能要求消极保护,要求不被妨碍,然而现实的自然环境需要人类对之积极有为,才有可能摆脱环境困境,因而增加一项环境权利,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对西方传统伦理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有两种批判的策略可以采用,或者不承认智能是区分道德王国与非道德王国的界线标准,或者承认智能是划分的标准,但不接受只有人类才具有智能的

8、结论。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的具体表现虽然多种多样,但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即非人类事物的伦理地位的依存于其对人类而言的工具价值。工具价值体现在事物的物理功用、美感和精神表征等诸多方面。既然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是只承认非人类事物的工具价值,且只承认人类具有内在价值,环境伦理的理论走向就必然经过价值论的研讨而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的事物不仅仅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来讨论环境问题的起因与解决方案,使得环境伦理在理论上面临一片全新的天地,虽然问题到此并没有得到最后的解决,还在被探讨着。 二、内在一致的环境伦理理性追求 作为人类中心主义对立物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其一产生就必然要受到人

9、类中心主义从理论上给出的严格挑剔;同时,人类中心主义也因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它的非难而改变、完善其自身。诺顿就用弱人类中心主5义来完善人类中心主义。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特色与其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改造,在环境伦理理论界和环境伦理实践活动中都不可忽视。 诺顿追求为环境伦理学提供一个内在一致的理性基础。他说,环境保护主义者要有效地与因人类越来越过度地对自然进行开发而引起的环境破坏作斗争,需要有一个内在一致的令公众信服的理论基础。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环境伦理学内部的一致性,即环境伦理学自身的理论化和体系化;另一方面是环境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乃至整体西方哲学的理性传统不能相矛盾,而应是其发展的结果

10、。诺顿因此对现有的环境伦理理论缺陷、内部的逻辑矛盾进行了分析。 第一,传统功利主义作为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很不充分。功利主义运用成本利润分析法判定人类行为,不考虑其对非人类个体的利益与妨碍或损害,而只依其是否能够使人类的幸福的总数增加来判断善恶。如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独特的生态学性质对人类而言是善的或有价值的,其原因在于其科学利益和对人类环境的有益的影响。对此,马克?塞告夫(Mark Sagoff)曾归谬地指出:如果环境保护的唯一理由是人类的意愿,且如果人类的意愿能够被修正,则没有自然客体将能幸免于破坏。而且,这与环境保护主义者的一些想要保护那些与人类意愿相反的事物的强烈直觉相矛盾。人类的需求与那些

11、需要保护的自然客体、资源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只具有偶然性;虽然保护环境的需要会使技术进步并找到更有效的满足人类需求的替代品,因而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或生存策略。例如,不能成为人类宠物的北美大灰狼正面临灭绝的危险,其生存对人类的家禽家畜有严重威胁,而且争夺人类农用与居住的土地。如果保护6北美大灰狼的依据在于平衡当代人因保护大灰狼而付出的成本能与因大灰狼没有灭绝而获得的利益,那么,最终这种依据会因相关成本随时间推移而日益增长以及人与狼争地、空间与食物的矛盾加剧而丧失。所以人类的利益与不能成为人类保护被保护客体的立论基础。 第二,赋予非人类事物以权利在逻辑上不能白治。非人类的权利主体甚至与权利主体最起

12、码的条件要求不符合;而且,即便非人类权利主体能够成立,也不能为环境保护提供一个全面的内在一致的理性基础。赋予权利需要四个基本条件。如果 X 被赋予权利,则:(1)X 是一个能与别的个体区别开来的独立个体;(2)在必要的意义上说,X 具有利益;(3)X 具有利益,并不是 X 具有权利的充分条件;(4)如果 X 的利益同时也是 X 的权利,这必须取决于 X 自身的特性而不仅仅取决于其他事物的特性。可以推断:能感受痛苦,因而有利益;因为有利益,因而有权利;因为有权利,因而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对权利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减少痛苦或使痛苦最小化来实现;为了实现减少痛苦或使痛苦最小化,人们可以通过把权利者放到

13、一个特定的地方,例如把动物送进动物园,和(或)将权利者绝育以免去其后代的痛苦。况且,非人类个体事物不能满足条件(4) ,因而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再说,居住地和物种甚至不能满足被赋予权利的四个条件,从权利角度不能说明环境保护主义者最关注的居住地和物种保护的合理性。把权利主体扩展到居住地和物种,在逻辑上含有某种任意性。如果在逻辑上有任意性,则扩展与不扩展就不会有什么好坏、合理或不合理的不同。而且,只要人类的利益分量足够,人类就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生物个体的痛苦问题,为其破坏野7生环境提供依据。 第三,个体主义,无论是人类的还是非人类的个体主义,都不能作为成功的环境伦理的理论基础。传统的伦理学在方

14、法论上是分析的、个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中的内在价值理论依据并继承了这种方法。功利主义和现代道义论从道德关怀的基本单元上看,都是个体主义的。环境伦理既要禁止能影响未来环境的行为,也要禁止影响现在环境的行为。内在价值理论却从传统伦理的个体主义出发,把对环境的保护落实到了对环境中的个体事物的保护。为了保护非人类的个体事物,又以动物与人的一致性和相似性为其理论的依据。在公平的基础上强调动物与人具有一致性的理论方法有某种合理性,然而一个广泛的伦理身份并不意味着活着和存在本身就是伦理的无疑问的基础和依据。可是,如果不以与人类的相似性或一致性作为判断道德身份的依据,否定人类道德身份的优越性,道德身份的分配就

15、会具有任意性。个体有机体、植物和非生命客体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健康功用和功能整体并不总是必然正相关地联系在一起。对生态系统的损害总是引起对组成这个生态系统的个体的损害;然而,对生态系统的损害可能通过避免对组成这个生态系统的个体造成损害而实现。可把整体看作是由多个个体集合起来形成的个体,简称集体个体。法人是最典型的集体个体。然而,法人与居住地、物种、生态系统等不可同日而语。法人的目标是人的目标,法人的利益是为这个法人设定其目标的人的利益。居住地、生态系统的目标是其自身的目标,其利益是其自身的利益。而且,后者往往构成对人类利益,如财产利益、维持生命的利益等的约束与控制。把集体当作个体,就可把一个8小

16、的集体可看作是一个较大的集体个体的组成部分,而较大的集体个体又可看作是一个更大的集体个体的组成部分,如此类推,整个宇宙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集体个体。集体个体本身是个自我挫败的概念,它并不能解决个体与集体的矛盾,也不能解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矛盾,而只能在已经足够多的个体中再加上更多的个体,以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形式遮蔽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使个体与集体的矛盾更加复杂化。 第四,未来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假设存在悖论。引入未来人的道德身份,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卓越的成果,诺顿从根本上否认了这种理论的必要性。首先,他说,可能人的权利与利益,本是一种假设的权利与利益,然而却最终走向了现实的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是一

17、个悖论。可能人X 在所有的可能的世界里具有权利与利益,但是这些权利与利益只具有偶然性,因为 X 只能存在于某个特定的世界。X 在其所有可能存在的世界里具有权利与利益。如果 X 存在于世界 W,则其在世界 W 里具有权利与利益;但是,如果存在世界 W,则 X 不能在世界 W存在,在 W里也就不具有权利与利益。因而,所有的权利与利益都必须分配给个体,而个体必须是可以确认的能与其他个体区别开来的自我同一实体,能够被唯一地、特定地描述的现实人,现实人所分配的权利与利益也必然是现实的。 其次,从保护未来人的权利与利益走向必然侵害未来人的权利与利益或者未来人没有权利与利益的结论,这又是一个悖论。他说,潜在

18、人包括了所有的受精卵个体。而未来人则仅仅指那些在未来的特定时间里在事实上要存在的个体。受精卵个体仅仅是可能的人。如果可能的人具有权利和利益,则所有的可能的人都平等地具有权利和利益;而可能人在数9量上与实际存在的人的数量之比将无限大,因而实际存在的人无论怎样做,都将侵犯可能人的权利与利益。保护未来人的权利与利益,不能是保护可能人的权利与利益,而是要保护实际存在的人的权利与利益;未来人作为实际存在的人,在他还没有存在之时,就还不是实际存在的人(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依然是可能的人) ,就还没有权利与利益,因而其权利与利益就不能被保护。 “帕菲悖论”也说明了这一点。现代人采取高消费政策,现在的人们生活水

19、来将高于未来世纪人们的生活水平。高消费或低消费政策对能从现在生活到未来世纪的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影响则确实会不同;但是,人们会采取相应的生育政策,让更多或较少的未来人出生,或在不同的时候采取不同的生育政策,因而会产生出不同的未来人。高消费政策确实会使未来世纪的人们生活质量下降,但是,除非现代人采取低消费政策,则在高消费政策条件下的特定未来世纪人不会出生,高消费政策只是影响了未来人出生的权利,而没有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所以没有人会因高消费政策而受害。在未来人成为确定的个体人之前,人们不能确认其为权利与利益的拥有者;而确定的未来人个体的出现,只有在一系列的环境决策,尤其是人口决策之后,才有可能;因而确

20、定的个体人的权利与利益是已经决策之后的政策的结果,这种结果不能溯及到决策本身。诺顿称其为衰竭的循环(debilitating circularity) ,以为它在逻辑上似是而非。 第五,未来人及非人类事物的义务论存在理论困惑。如果对未来人有义务,那么这种义务所指向的时间距离有多远?是对所有的未来人有10义务,还是仅对一定时间内的几代或几十代未来人有义务?同样,如果对非人类事物有义务,那么这种义务在种系发生上的距离有多远?对未来非人类事物是否有义务?如果有,这种义务在所指向的时间距离又有多远?诺顿将前者概括为时间距离问题,将后者概括为类似时间距离问题。如果把义务的对象设定为个体,则必然面临在数量

21、上无数多和在种类上无限制的道德对象。解决的方法,只能是给予某种优先权;给予优先权的依据,可以是时间上的,也可以是物种发生意义上的;但是,无论是以时间为依据,还是以物种发生的远近为依据,只要追求在人类个体之间和人类个体与非人类个体事物之间的公正与公平,只要这种时间依据或物种发生的远近依据还存在某种模糊性,则引入优先权所能解决的问题总是会比因此而引出的更进一步的问题少得多。例如,把优先权赋予较近的未来人,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人类的道德地位与其存在的时间没有关系。依据时间的优先权不能为保护整体持续的生态提供依据。然而,取消优先权可否?显然也不行。把权利平等地赋予未来个体,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我们可能清楚地知道是哪些个体将存在;(2)任意一个个体将拥有的权利是什么。对于第一点,我们的直觉告诉我们是不可能的;对于第二点,我们的推理告诉我们个体的权利与我们所要保护的环境利益无关。人类要保护的生态的整体功能,是未来个体的权利的基础,它的状态能够影响到未来个体的权利的实现,但是并不因此就可能从保护未来个体的权利出发来保护未来生态系统。 三、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 内在一致的环境伦理理性是可能的。所有环境保护人士相信,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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