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正义与中美气候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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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气候正义与中美气候谈判摘 要在当前中美气候谈判的过程中,两国围绕一系列的问题争论不休,分歧巨大,严重影响了气候谈判的进展。在两国谈判过程中,双方首先要确立一个谈判准则,在这方面,气候正义可以而且也应该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原则。一个国家的气候政策必须建立在气候正义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美两国应该在气候正义的原则下,加强政府间的合作,面对共同的气候变化困境。 关键词中美关系;气候变化;气候正义;环境政治 中图分类号D81;P467;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4-0057-10 作者简介王小民(1972) ,男,江西吉安人,博士,中山大

2、学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全球化、环境政治研究。 (广东广州 510970) Title: Climate Justice and Sino-US Climate Negoti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rective Justice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Author: Wang Xiaomin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Sino-US climate negotiation, the two countries debated around a series of issues, which

3、has affected the process of climate negotiation seriously. In the 2process of the negotiation, a framework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is regard, climate justice can and should be an important basic principle. A national climate policy must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limate justice. As two major

4、countries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China and the USA should,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limate justice, strengthen 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 to face the common threat from climate change. Key words: Sino-US relation; climate change; climate justic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一、引言:气候正义原则的提出 (一)气候正义

5、原则 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困境,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携手应对。当前大量的科学研究表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对于阻止灾害性的生命损失是必需的。气候变化是气候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和人类活动外部性综合作用的产物。相较于国内政府对于社会价值的有序的权威性分配,国际无政府状态加剧了公共产品困境和外部性困境对国际社会提出的挑战。在减排问题上,主权国家面临的“囚徒困境”表明,如果各国仅考虑自身的损益情况,那么各方就无法获得合作带来的收益。这个博弈论中最著名的模型向我们揭示出主权国家在合作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的困境,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国际政治格局下,气候问题的解决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有关主权国家签署的国际环境

6、协议来进行,并通过国际合作得以落实和解决。 3随着国际气候谈判的逐步深化,政治学对国际气候变化的关注进一步扩展到了政治哲学以及国际层面的气候伦理问题,关注如何在国际层面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19 世纪功利主义者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从功利原则出发,认为正义在于求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与人之间生而平等,而平等的正义要求权利义务的平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均应享有平等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联合国千年宣言和里约宣言都宣示了发展权应

7、当得到保障。人人皆有发展权,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发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保障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的权力。 气候正义概念的提出可以看成是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治伦理回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根本性的价值规范和道义准则。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础是气候正义。一个国家的气候政策必须建立在气候正义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但是,各国受所处情境和特殊利益需求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际社会在气候正义上的分歧。气候正义是指与气候变化及其解决方案相关的收益和负担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气候正义是一种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

8、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世界上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平衡的正义遭到破坏4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加以重建或恢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和现实的排放责任,从而争取自身发展空间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视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所持气候正义立场的集中表达,因而,对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也往往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成为气候正义观念分歧的核心。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曲解或否定论调,给气候正义观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本立

9、场产生了影响。为了更好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巩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正义论基础,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上述挑战予以回应。(二)气候公平的两大主流论点 随着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和阐释,国际社会形成了关于气候公平的两大主流论点:一是平等人权论,二是历史责任论。平等人权论主要是为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它强调排放权和免于气候损害权都属于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力,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以平等的机会和道义责任进行减排。而历史责任论更关注减排责任和适应成本的分摊问题,强调发达国家有对因其工业化时期的历史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后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赔偿或补偿的道德义务,认为历史责任

10、越大、能力越强的国家和个体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和适应成本。但这两种理论在实践层面上都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认为,平等人权论和历史责任论在实践上和学理上各有不足,建议以各国的减排能力、适应能力和不同需求作为权利和责任分担的依5据。戴尔杰米森(Dale Janieson)归纳了在公平原则下解决减排困境的如下几种基本途径:其一,按照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配碳排放权;其二,按照各国历史排放责任分配碳排放权;其三,按照各国的减排能力和减排意愿分配碳排放权;其四,有机地结合以上诸思路的综合方案。上述途径分别涉及需求、责任、能力和意愿等几个公平原则中的核心要素。 二、以主

11、权国家为基石的国际气候谈判困境 (一)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搭便车行为 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个体” ,类似于微观经济理论中理性的“经济人” ,其行为是以理性为出发点的。国家行为的有限理性,是指虽然国家的行为总是以追求最大化利益为目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会受到“机会成本” 、外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理性的个体不可能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在受到外部环境制约的条件下去追求自身满意的水平并以此为原则。 当前学术界的一种普遍观点是:如果“搭便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矫正,那么有效气候协议的达成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将是十分困难的。即便减排对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 “搭便车”的行为也仍然会

12、顽固地存在,因为“搭便车”的动机并未消除。如果考虑到现实中的京都议定书并不是对所有国家都有利,而是对一些国家有利而对另一些国家不利,至少短期来看是这样,那么我们便不难理解气候谈判之症结。难以矫正的“搭便车”行为削弱了参与者的合作意愿,特别是当全球减排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减排损益在参与合作的国家间非均匀地分布时,富有实质6性的国际合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二) 京都议定书的缺陷 美国学者大卫格里芬(David Griffin)指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最大的障碍是世界的无政府主义。商业利益和广泛存在的搭便车问题给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普遍同意带来了压力,由此导致了最小公分母效应,即原始效应书一再地妥协,直

13、到它满足了最不支持的国家的同意,这也就是京都议定书出现的问题。回顾各国在气候谈判中的行为,我们可以肯定搭便车现象在气候变化问题中是明显存在的,但是作为理性的行为将会尽力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创新,对彼此的行动进行约束和限制,将原本不合作的状态调整为合作的集体行动。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进展的关键是首先必须在“如何分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才是合理的”这一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因而,规范气候谈判体系以及谈判所遵循的原则就变得异常重要。全球减排依赖于所有国家的集体努力。公共物品的供应需要强制实行,但是强制实行一项条约的困难来自三个方面。其一,参加条约是自愿的,但某些国家可能不愿意参加。 京都议定书没能将美国纳

14、入其中,便说明了这一点。其二,条约必须使各国签署之后有兴趣去遵守。其三,条约提出的要求可能降低,为的是确保各国参加和遵守。 美国经济学家斯科特巴雷特(Scott Barret)认为, 京都议定书受到以下三个问题的困扰。其一,议定书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向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而没能改变导致外部性的激励因素。这要求一种更全面的解决方式,一种包含替代缓解方案并有利于克服搭便车式激励因素7的方式。其二,议定书只对几个世纪形成的问题提供了短期的疗方。其三,议定书错误地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它本应该促使快速增长的那些发展中国家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支持那些受害最大的穷国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富国应该在削减自

15、身排放之余为此作出努力。 三、中美气候谈判:必要性与存在的分歧 在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议题上,美国坚持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逃避自身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布什政府一再强调环境恶化是所有国家共同造成的,解决环境问题需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特别强调了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布什一直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耿耿于怀。奥巴马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提出,只有在发展中国家作出减排承诺的基础上才会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并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可报告、可检测、可核实”的三可原则,促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 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作为 77 国集团的一员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

16、代表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集团中最重要的排放国,国际义务要求中国削减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这是中国当前面临的巨大挑战。同时,中国也要担负其国内的责任,满足发展需要。据国际能源署(IEA)2007 年的估计,到 2030 年,中国与能源相关的排放量有可能增加 1 倍。中国约 80%的发电厂在未来 30 年仍将使用煤炭,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其他化石燃料来说,能耗更高,温室气体排放量更大。温室气体减排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挑战。 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上,中美两国不仅存在着合作的必要性,也8存在着现实的可能性。作为危害者和受害者,中美气候合作给双方带来的收益也是双方合作的驱动力。从维护和发展中

17、美关系的战略角度来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乔舒亚巴斯比(Joshua W. Busby)认为,参与仍然是鼓励中国成为一个维持现状国、降低因中国崛起而引起大国之间对抗风险的最重要的战略。气候政策为这种参与提供了一条有价值的通道。虽然发达国家对现在的温室气体浓度负有历史责任,但以后中国将越来越被指为气候的“罪人” ,这将在美国和中国之间创造出一种共同的利益,以避免被世界谴责为气候的“恶人” 。开明的气候外交可以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以改善中美关系。与此相反,笨拙地处理气候问题可能会全面恶化中美关系,从而使对美国安全利益的破坏远超气候领域。与此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可能成为中美关系的一个楔子。因此,灵

18、活处理中美关系中的气候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其排放量达到世界总排放量的 40%,两国温室气体减排对于整个世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美国作为长期碳排放的第一大国,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且表示在京都议定书到期后重返谈判桌必须携带附加条件:中国提出减排目标。与欧盟的积极减排相比,美国对减排不是那么热心,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学术界都相对消极。比如耶鲁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主张最优的全球减排路线是先期缓慢减排,然后逐步加大力度,减排不是一个紧急行动。 一些美国人担心, 京都议定书给美国带来的成本太大,美国将不得不支付

19、京都议定书全部费用的一半以上,而且据一些人估计,这9甚至会占到全世界所有费用的 80%。诺德豪斯就认为,估算不仅表明美国要承担执行协定书的大部分成本,而且,即使包括环境收益,该议定书对美国的净经济影响也是负的。事情的另外一面是,气候变化对相关国家的影响,美国也处于相对较好的位置。由于这个原因,美国对温室气体减排也显得不太积极。美国人担心,假设全世界决定征收规定数额的碳税,那么这样一种税收很可能会使美国付出特别大的成本,原因在于美国的人均排放非常高。一些人相信,对世界而言最优的协议是不能离对美国而言最优的协议太远,建议美国的参与应该基于本国的利益,同时采取一些让中国也觉得参与是有价值的措施。 对

20、于京都议定书 ,美国学者乌里奇瓦格勒(Urich J. Wagner)提出,即使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排,美国对于 2100 年气候变化的影响也看不出有多大。而就它本身来说,这样一种方法可能给美国带来现实的成本,收益却很小,甚至毫无所获,并且对全世界也没有太大的好处。由于美国预计它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的净损失很小,因此它对耗资巨大的减排的积极性不会太高。美国人担心,如果全世界将受益于一项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协议,那么美国为了减少其排放将不得不支付巨额资金。这种观点在京都议定书的语境中得到证实:美国为履行其义务,将不得不付出大大超出其应有份额的成本。美国甚至可能是净损失国因为高额的统一碳税,或者因为某

21、个要求,在现有排放水平上进行大幅削减的总量管制与交易项目。 根据京都议定书 ,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需要承担任何强制性的减排任务。然而,考虑到中国作为排放大国的地位,尤10其是考虑到中国在过去 20 年所取得的经济增长,中国也同样面临来自西方阵营日益增长的压力。他们认为,中国应当无条件地承诺强制减排。中国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中国应在倡议发展权和公平原则方面采取强硬立场,以便为发展中国家保留政策空间。而且,中国也应当运用它的力量,迫使发达国家履行已有的承诺,并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在 2008 年的波茨坦谈判上,中国代表指出,发展本身就是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巨大贡献,因此

22、,应当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权利。 中美气候谈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及适应政策等方面,最终体现在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理解的差异上。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采取的立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描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如何在实践层面上解释这个原则呢?在 2008 年 12 月的波茨坦气候谈判上,中国代表提出了“人均累积排放量趋同”的概念,以之作为公平原则。但对于这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里克波斯纳(Eric A.Posner)提出了疑虑。他担心,中国的人口增长速度比美国快,如果中国的建议生效,那么推理起来,中国的排放权相比美国又有增加。同时,许多国家会鼓励或者至少不会抑制人口增长。如果中国因削减了温室气体排放而必须获得补偿,那么,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可能因削减了温室气体排放而必须获得补偿,这将极大地增加由发达国家所支付的有效碳税。 在 2009 年 11 月中美双方签署的中美联合声明中,中国的基本立场得到了美国的承认。声明反映了中国的立场:在减排问题上,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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