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摘要: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时效取得的相关规定。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但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对该制度的争议很多,研究得也比较深入,本文将在当前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时效取得制度概述、设立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时效取得;必要性
2、;构建 一、时效取得制度概述 (一)时效取得的内涵 时效取得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 。该法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烦琐所造成的缺陷,创设了该制度,其第 6 表第 3 条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 2年,动产 1 年而取得所有权。 ”日本学者山本敬之认为作为权利人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后承认权的取得叫时效取得。1(P.108)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物权的内容和重心都在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作2为物权取得方式之一的时效取得也在不断完善。时效取得,是指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
3、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占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时效取得的完成,必须要求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同时,占有必须持续至法定期限届满。时效取得完成的结果,则归结为占有人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 (1)自主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此为时效取得的核心要件。2(P.32) (2)和平占有。所谓和平占有,即占有人非以暴力或胁迫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 (3)公然占有。所谓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私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3(P.45)
4、 (4)占有必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所谓持续占有,指非所有人占有某项财产连续不间断的占有,如果是时断时续,或者在占有过程中原所有人提出过请求,或者占有人作出承认以及出现其他法律事实,则不是持续占有。基于时效取得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保护永续的法律事实,因此,无权占有即使具备自主、和平、公然三个条件,如果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期间,仍然不受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因而也就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4(P.126) 2.时效取得届满的法律后果 3(1)占有人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即发生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对于动产,占有人即取得其所占有动产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在不动产实行强制登记的国家,占有人仅取
5、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当然地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办妥登记手续,取得产权证后,方能成为真正的不动产所有人。 (2)占有人取得自始占有的孳息。当占有人因时效期限届满而取得所有权时,其被视为自开始占有之日起即是所有权人。因此,占有人取得占有期间的占有物的收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占有人对不动产所设定的一切权利均为有效,获得占有期间的孳息。 (三)时效取得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关系 1.诉讼时效与时效取得的关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发生消灭请求权后果的法律事实。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 7 章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时效取得。事实上,时效取得和诉讼时效作为时效制度的两大
6、组成部分,其共同点是:同属时效,均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也均以发生权利的变更为法律效果。此外,两种时效的功能,也常被合并而概括为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等等。但是,二者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发挥着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点: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时效取得是以非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公开、和平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为条件;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对4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持续达法定期间为条件。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时效取得主要适用于财产所有权;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时效取得导致非
7、所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与权利人丧失该物的所有权,无论是非所有人取得的权利,还是权利人丧失的权利均为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人丧失请求权,义务人不能因此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只能取得抗辩权。 如果没有时效取得,仅有诉讼时效,当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消灭了请求权,而实际占有人却不能取得所有权,无法解决请求权消灭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出现权利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从而使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留下空白。虽然时效取得和诉讼时效之间确实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但是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是可以用立法技术来予以调和及消除的,相反,一项制度的缺位所带来的法律空白和体系不完整是无法消除的。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诉讼时效和时效取得
8、并存的完整的时效制度。 2.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的关系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一样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尽其用的功能,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没有必要再规定动产的时效取得制度。5笔者认为,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有功能上的交叉甚至重合,但不能取而代之,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制度构造及适用条件各异,具体表现在: 第一,功能仍有差别。善意取得制度更侧重于交易安全之维护,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仅是间接发挥作用;而时效取得制度在促进物的有效5利用方面功能明显,但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却是间接发挥作用。 第二,保护的对象不同。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种财产权利之意思
9、,持续行使该权利达法定期间,从而取得该权利的法律制度;而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该动产所有权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则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也就是说,前者维护的是客观上存在的一种时间持续的状态,而后者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的善意。 第三,适用范围与要件不同。善意取得适用于交易领域,并以有偿为必要,如买卖、互易等,在无偿转让的场合,如赠与等情形,因该制度之适用事关原权利人之所有权,不宜仅因受赠人之善意而损及原权利人之权利,故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而时效取得之适用并不限于交易领域,在交易领域,为弥补转让人的处分资格及行为能力瑕疵,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固有时
10、效取得之适用,其他基于事实行为占有他人动产持续达法定期间者,亦可适用该制度。换句话说,善意取得涉及所有人、占有人(无权处分人) 、受让人三方,而时效取得则可能只涉及所有人、占有人两方关系,无需与无权处分相关。另外,虽然德国、瑞士民法典规定动产时效取得以占有人主观上善意为必要,但是大多数国家不以善意为动产时效取得的必备要件;而善意取得的适用必须以受让人主观上的善意为必要。因此,在动产领域,尽管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动产的时效取得适用范围有所缩小,但却无法完全取而代之。 3.不动产登记与时效取得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普及,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将6日益减少直至绝迹,不动产物权的时效取
11、得也就失去了最后一片绿洲而逐渐消亡。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与时效取得还是存在差别的。 首先,在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登记制度,而且现有的登记制度也只是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或者土地物权变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手段。6(P.470)大量的不动产游离于不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外,对这些不动产而言,时效取得制度在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尚有较大的作用空间。 其次,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上,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分。有学者认为,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时效取得的适用变得多余。7事实上,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不动产
12、物权登记的公信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笔者认为,为消除事实上的物权与法律上的物权长期相分离的状态,促进物尽其用,维护长久以来形成的事实状态,在例外的情形应允许时效取得制度的介入,破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最后,在维护交易的安全方面,时效取得制度不能完全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取代。通说认为,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通过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足以保护善意信赖该登记并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足以维护不动产领域的交易安全。但是,通过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必须建立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如果作为登记前提条件的法律行为本身无效或被撤销,而受让人又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持续较长时间并形成一种稳定
13、的事实状态,于此情形,公信力制度是无能为力的,7唯有依靠时效取得制度加以解决问题。 二、时效取得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可以维护既存的社会秩序,解决纠纷 在罗马法中,时效取得制度的功能是在于“通过这个自动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断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可能极短的阻碍之后重新的结合起来” 。8(P.122)时效取得制度这一传统功能也被现代民法所采纳,它的设定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财产权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就是说,原权利人丧失了该实体权利,而实际占有人取得了该实体权利,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虽然对原权利人不公平,使其遭受利益损失,但是时效取得的完成并非
14、秘密进行,权利人有充分的时间要求返还。权利人自愿放弃对财产的占有只能说明其对自己的财产漠不关心。因此,法律牺牲“权利上的睡眠者”的个人利益,换来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了当事人为了争夺财产而发生各种矛盾。 (二)可以保障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随着商品交换关系在时空上的延伸和频率的提高,经常会发生某项财产的权利人长期对该财产失去占有和支配,而实际占有和支配该项财产的人在法律上并不享有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实际占有人往往基于事实上的占有和支配对该财产做出某种处置,不仅发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不相一致的情况,还会形成一系列新的事实关系。如果法律不管占有人以何种方式、经多长时间占有财产,只要是
15、占有人不享有所有权,统统不予保护,推翻既成的事实,恢复原状,这样势必对交8易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有碍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时效取得制度可以在所有权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并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采取承认事实状态法律效力的态度,来结束这种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冲突,从而起到保障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三)可以促进物尽其用和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现代社会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民事立法的目的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又要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时效取得制度更加倾向于后者,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享有权利,但长期“睡眠于权利
16、之上” ,使物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而物的实际占有人因法律限制无法对物实现充分利用,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浪费,与促进物的利用原则相违背。时效取得通过保护占有人,将其转化为真正的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占有物,这正是社会实际需要对时效取得的要求。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时效取得都具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 (四)可以维护司法尊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所有权归属不明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如果未设立时效取得制度,一方面根据法定的原则,司法机关很难依据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裁判;另一方面,当事人因诉讼未达到预期目的,还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失望心
17、理,甚至怀疑法律的威信。如果设定了,法院不仅可以依此规定在法律实务工作中弥补其他制度在所有权归属方面的空白,还可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 此外,某项财产因为占有的时间过长,一旦发生纠纷,9将会对权利的真实性造成取证方面的困难,即使能够取证,也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依据这些证据难以判断当事人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真实性。如果法律设定了该制度,只要确定占有人符合时效取得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可以据此直接确定权利的归属,不需要再就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这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判断,及时解决纠纷,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三、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 (一)立法体例 1.国外的立法体例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
18、本等都有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各国规定中的多数内容差异并不大,主要的差异存在于立法体例上,有统一主义和分别主义之分。所谓统一主义,是指在民法中建立统一的时效制度,将诉讼时效和时效取得一并规定的立法体例,以法国、奥地利等国家为代表。所谓分别主义,乃是在民法中分别规定时效取得和诉讼时效两种制度,将时效取得规定于物权法中,而将诉讼时效规定于总则之中的立法体例,以德国、瑞士等国家为代表。 (1)统一主义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对时效取得和诉讼时效统一进行了规定。 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专设“时效”一章作为第 20 章,共 9 个条文,对时效取得和诉讼时效不加区分,进行了统一规定。 法
19、国民法典第 2219 条规定:“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 时效制度有统一的功能和目的,其效力均为发生权利得失,将两10种时效制度规定于总则编是可取的,且可以抽象出两种的共同规定,避免立法的重复或准用的争议。在法国民法中,时效取得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普通时效期间为 30 年,短期时效期间 10 年到 20 年,10 年和20 年短期时效要求占有人为善意。 法国民法典第 2262 条规定:“一切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请求权,经过 30 年而消灭,主张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并不得对其援恶意的抗辩。 ”可见,在法国民法典上,普通时效是经 30 年
20、而完成的。 (2)分别主义的立法体例。 德国民法典认为时效取得的效力为获得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仅为请求权消灭或抗辩权发生,故两者为不同的制度,于是将时效取得置于物权编中,而将诉讼时效列入总则编中。德国民法典对时效安排了不同的章节,在第一编总则设第 5 章诉讼时效,共计 33 个条文,视其为债务人拒绝给付的抗辩权之发生原因;而在第三编物权的第 3 章里规定了时效取得。德国的时效取得分为动产时效取得、不动产登记时效取得两大类,并进行分别立法。 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时效取得,设有第 900 条和第 927 条两个条文,而就动产时效取得安排了 9 个条文。显然, 德国民法典的时效取得立法体例采纳分别主义体例。时效取得纵然适用范围广泛,但也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随着财产权类型的日异增多,适用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其不但可适用于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也可适用于若干无形财产权。9 2.我国应该采取的立法体例 对于时效取得的立法应采取何种体例,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我国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与民法典草案都对时效取得加以规定,但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