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州通商及其十三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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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代广州通商及其十三行制度摘要自秦汉以来,广州作为东方门户便开启了中国与西方交往的历史篇章。在清政府规定“一口通商”后,广州作为唯一对外贸易口岸对促进中西方贸易与文化交流起着重要作用。广州十三行制度是在清政府“闭关锁国”这一宏观经济政策及应对世界经济变化的条件下,在明代市舶司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官控商营的对外贸易制度。因其制度本身的缺陷,广州十三行从兴起至衰败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广州通商;十三行;行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6000306 一、广州十三行兴起的背景广州通商 广州十三行也称为公行,十三行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清政府

2、管理外商来华贸易的制度。要追溯十三行的发展变迁,不得不从广州对外通商港埠说起。 (一)广州通商的历史渊源 中国早期的对外贸易往来,特别是对西亚与东欧的贸易自汉代就开始了,但海上贸易的发展远不及西域丝绸之路。随着中西方文化交流、经济往来和沿海港口商埠的发展,海上交通枢纽日渐强盛。 广州(古称番禺)为广东的省会,地处珠江三角洲要塞。广州以下,以珠江直入南海,港口宽阔,河网密布,百川交汇。从广州港出发入南2海,西行到印度洋,可通往西亚、北非和南欧诸国;南行直达东南亚,经过太平洋与美洲各国交往。因此,它也顺理成章成为中国通向海外贸易的南大门。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 214 年)设置南海郡,此为广州建立

3、之始。据汉书地理志记载:“粤处近海,多犀象、珠玑、银铜、果布之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番禺其一都会也。 ”即可知广州在秦汉时便展现出“番贾充斥”的繁荣景象。 隋开皇十年(公元 590 年)设置南海县,县署设于广州。唐朝时设广州都督府,仿隋代交市监,置市舶使于广州。广州在北宋初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贸重镇,宋代在唐代市舶使的基础上设立市舶司来管理对外贸易。市舶司是集海关和贸易于一身的外贸管理机构,其经济职能包括阅货、抽解、禁榷、和(博)买、向中央纲运交纳钱物、治理港口和修筑城池;行政职能体现在监察和荐举地方官员,发放进出贸易的公据,执行国家的禁令、接待管理外商、参与组织祈风典礼、维护地方治安和剿灭盗

4、贼等1。 17 世纪后期大清帝国进入康熙盛世,1683 年清收复台湾,审时度势的康熙帝为了振兴经济,下令解除明代以来实行 300 余年的禁海令,准许中外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清政府在东南沿海设立粤、闽、江、浙四大海关。1685 年粤海关在广州正式成立。粤海关的建立取代了宋代的市舶司,从此商人进出港必须向粤海关缴纳关税,粤海关肩负起中外贸易的管理职责。 中国南方四大海关通商后,极大地触动了资本主义逐利的神经。资产阶级革命后蓄势待发的西方诸国正努力扩大市场,寻找资源,而在中3国,他们看到了前所未有的商机与极佳的经商环境,东西方之间建立频繁的商贸联系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强大趋势

5、。 (二)广州“一口通商”的形成 封建中国一直以“天朝上国”的观念自居,反映在贸易制度上,就是“四夷来朝”的朝贡体制。明代东西两洋诸蕃来朝贡,蕃商同来,实行“贡舶贸易” ,贸易办法规定每个国家在一个口岸登陆,这首先是接待上的方便,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方便。明成祖永乐三年(1405 年)广州设怀远驿,专门接待占城、暹罗和西洋诸国贡使及蕃商进行市舶贸易2。江南经略云:“凡外裔入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在广东者专为占城、暹罗诸番而设。在福建者专为琉球而设,在浙江者专为日本而设。 ”满州人取代朱元璋统治后,接受了大部分的“对渡口岸”的传统,在与台湾的交通上表现得尤为强烈。例如,规定以蚶江对渡鹿港,以

6、淡水对渡福州,以厦门对渡台湾府(台南)3。这样政府可以设官以便利稽查和征税。但清代的海上形势和经济景象与明代有着较大变化,中西航线的开辟和世界市场商品需求的扩大,促使这条海上的丝绸之路无比繁荣。 开放海禁后,西洋和南洋各国商人来中国的目的不再是“贡舶贸易” ,清代原来指定的“对渡口岸”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外国商船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主要穿梭于四大通商口岸之间。但到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 ,清政府宣布所有外国商船只准在广州停泊与贸易,沿海其他海关对西方一律关闭。中西方政治、经济与文化交流一时间集中到了广州。这是清代外贸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变动。它使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广4州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

7、持续百余年直至鸦片战争爆发。清政府为何要在开禁后又关闭,关闭的同时又保留广州作为全国唯一的海上对外贸易口岸呢?清政府在四口通商之后,外国商人多次违反清政府禁令,并有“移市入浙”的趋势,企图直接打开中国丝茶产区的市场,使宁波成为另一个澳门;贸易之外的文化上的冲突也是存在的,并且日益尖锐,这些形势引起了清政府的不安,认为江浙是华夏文化礼教之乡,而且物产富庶,如果渗入外国势力,会对其统治不利。此外,粤海关在四口通商时期,80%以上的外国商船都泊靠于广州港,广州是世界各国与中国贸易的集中地,其他三处只是附属而已;广州拥有成熟的洋行制度与经商奇才,更重要的是粤海关海防也比浙海关坚固,有利于防范外商并保证

8、巨额税收。因此,乾隆皇帝首先下令增加浙海关税收,以抵制外国商船北上,使其无利可图而返回广东。但此举仍然没有效果。于是,清政府宣布彻底封闭闽、浙、江三海关,仅保留粤海关对外通商。自此,广州成为全国唯一的海上对外贸易口岸。 (三)广州十三行的兴起 梁廷枬在粤海关志中写道:“国朝设关之初,蕃舶入市仅二十余舵。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 ,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舶,仍明代怀远驿旁建屋居番人制也”4。这说明了两层含义:第一,十三行于明代时已存在,其前身是牙行;第二,十三行所在的地点沿习于明代怀远驿。明代有限的海外贸易活动主要以朝贡贸易为主,从洪武初年设立市舶司直至明

9、末,海外贸易主要由官府控制。市舶司是官办管理贸易的机构,主要管理沿海少5数城市对外的朝贡贸易,对民间的商贸往来管理极其严格。但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日益活跃,商业活动日渐兴旺,外国商人不断冲击着海禁。 广州作为开禁后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海外贸易日渐鼎盛。由于长期“闭关锁国” ,清政府尚未形成健全的贸易制度。开关初期,大量西方船只到港时,组织混乱,外国商船被拥堵在港外,官员们无法控制局面,也给商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清政府无力直接控制对外贸易的时候,一个更为有效的手段出现了。沿海经济的繁荣造就了众多精明强干的商家。来自广东、福建和安徽的一些商家在与外商长期的贸易往来中获得信赖,1686 年

10、,即粤海关开关的第二年,广东政府招募有实力的商家,最初确立为十三家,称为十三行。这一名称并不反映商家的实际数目,历史上洋行的数目最多时有几十家,最少时只有四五家。但十三行约定俗成,成为广州对外贸易洋行的统称。 十三行是在明代市舶司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官控商营的新制度。这一制度赋予行商垄断专权,允许他们代表官府去经营对外贸易,代表粤海关征收关税。但十三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它是清政府在调节“闭关锁国”政策与外国通商压力的矛盾下的权宜之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十三行制度推动了对外贸易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二、广州十三行的性质与管理制度 广州十三行是官方批准的对外贸易机构。它是明代的朝贡贸易向清

11、代的海关贸易转变的产物。它由官方管理,由经官方审批的行商经营,逐步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当时的外商称之为“广州制度” 。从官府角度来说,十三行是外商的代表;从外商的角度来说,十三行又是6清政府的代表。粤海关直接领导十三行,十三行的行为受到粤海关的监管。十三行作为外商和清政府之外的第三方,以官商、税官和外商代理的多重身份出现。 (一)保商制度 由于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全部的对外贸易,每年总额达百万元,受益良多,责任也重大,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外商需要特殊的手段。 “凡粤东洋商承保税饷,责成管关监督,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4。1745 年户部从二十多个行商中选

12、出了五个财力雄厚的人担任保商。 “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税;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4。1754 年保商制度正式建立,1755 年把所有与外国商船的交易限定由行商经营5。 保商制度规定,外国商船或其代理人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后果皆由行商负责。由于行商被认为是外商的代理及行为的管理者, “应当而且能够管理及控制广州商馆外国人在国内的商业行为及其生活起居。行商具有保证他们守法的责任” 6。对于外商而言,他们对行商也充满了信任。 广州番鬼录的作者亨特,1829 年加入美商旗昌洋行,在中国的保商是“浩

13、官” “浩官”是指怡和商行伍秉鉴和伍绍荣父子,这里指前者。 “官”是尊称,为名字的一部分,相当于英文中的先生,实为控制与管理之义。 ,他认为“行商在所有交易中,笃守信用、忠实可靠、遵守合约、慷慨大方”6,并戏称“浩官”为他的教父。足见行商与外商之间7相互依存和相互牵制的复杂关系。 (二)对外商在华经商活动的管理制度 1720 年行商在广州成立公行,订立了一部含十三项条款的行规来协调价格与交易程序。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及商品价格的动荡, “各行商应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7。公行排斥非公行成员,非公行成员不得参与对外通商。行商垄断了广州贸易,控制了大部分重要的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如茶叶、丝绸、瓷器和

14、大黄。外商运来的货物也一并由行商代为销售,外商需要购置的货品也统统上报给行商统一采购。乾隆二十年(1755 年)以后,政府再三申令,使对外贸易完全操纵于行商之手,绝对禁止散商及店户参加。公行建立后遭到外商的反对,曾一度被废除,但不久又恢复了原状 5 。1760 年清政府再次规定,外商只能与公行行商进行交易,行商包揽贸易的权力极速扩张。尽管至嘉庆二十二年(1817 年) ,按规定对外贸易仍只限于行商,但实际上已经有了较大变通,除极重要的商品,如茶叶、生绵和纺织品仍由公行一手操纵外,其他商品多由外商与公行之外的散商交易,这也是中西间利益较量的结果。 在管理对外贸易过程中,行商主要承担监管与纳税的责

15、任。只有行商才能与粤海关这一官方机构交涉,这样可以使外商省去进口报关纳税的繁琐事宜。同时,由于行商是得到官府承认的唯一合法机构,从行外买进的商品,如果不通过行商无法运出。因此, “通过行商采购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取一部分手续费,然后以行商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6 。在通商季节开始时,西方舶来者先要到澳门雇佣一名航路引水员、一名通事和一名买办。买办包办船舶及船员的给养,然后驶向虎门办理丈8量及交费手续,在办完一应手续后,才获准在黄浦下碇。在黄浦,货物转给行商,由行商确定货物的价格,同时,外商也只能通过这位指定的行商采购货物。承办外商业务的行商对外商负全面的责任,包括安置住所与推荐买办、通事和银师等

16、。根据公行的规定,一个行商不得包揽一艘外国商船上一半以上的货物,待他们将剩下的货物按程序卖给其余的行商后,外商就必须立刻离开广州回国或驶向澳门。 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要承担各色各样的苛捐杂税,主要分为三大类:船钞、规礼和关税。 “除船有船钞 ,货有货税 ,分别船之等次,货之精粗输纳外,依照粤海关则例:其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 规礼是性质复杂的极其不正规的收费,包括开舱费、验舱费、银两秤量和成色的差额费等,实际是一系列名目繁多的勒索。 、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条;又放关出口,书吏等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八条。名

17、目之多,不胜枚举。而又不分船只大小等次,一律于船钞 、 货税外完缴”7。 “广州海关需索层出不穷,每船,通事索费 250 两,买办索费 150 两,船只丈量费 3 250 两,其后亦不过减至 2 962 两而止”8。广州贸易,初有“百分三”之税,后又有“百分四”附加于正税外,其后又增至“百分六” ,雍正六年(1728 年)增设“百分十”之税,遂引起外商强烈之抗争,后经过调解,由行商代垫税金。但此项“百分十”之税一直执行至乾隆改元(1736 年)才进行裁革。1750 年政府下令由通事缴纳船钞及规礼银两,保商制度建立之后,改为保商缴纳。乾隆十九年(1754 年)政府下令以后所有外国商船的船税与9贡

18、银、行商与通事的手续、出口货税和采办物品等皆由行商负责,并反复重申除行商团体之外的散商不得与外商进行贸易。行商在贸易领域的垄断地位日益巩固,相对来说,外商也愈受压迫。 (三)对外商个人行为活动的管理制度 广州当局对于管理外国人的看法是,贸易已经是给予洋人的一项恩赐而非其他的特有权利。1792 年乾隆致英王乔治三世函中有语:“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 。在这种恩惠思想指导下,洋人理应规范自己的行为,有义务服从一些行为规定。1759 年“五条规则”在经历了洪任辉事件后由两广总督李侍尧颁布,之后修订为“八项规章” ,在 1810 年由嘉庆皇帝颁发一道谕令再次加以重申,整个19

19、 世纪都不断地对规章做了许多增补与修正,最终形成的行为规范包括:外国兵船须停江外,不得进入虎门;妇女、枪炮、戈矛和其他任何武器不得带入商馆;行商不能拖欠夷人债款;外商不得雇用华籍仆役;洋人不得乘轿;夷人不得入省河划船游乐;洋人不得呈递禀帖,如有陈述,必须由行商转呈;抵达之船不得在口外游荡,必须直入黄浦。在规定季节之后,洋人不得逗留广州,必须在他们的货物卖尽和船装好之后,回国或前往澳门。这些规章规章制度时常由通事通事是为了方便行商与外商、外国官员与海关的联系而设置的职位,具有执照,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带到商馆中传读,震慑着夷人的神经,绽放出大清皇帝不可一世的权威。 “管束洋人的规程引起了这些商人

20、的不便,但在中国可以迅速赚到钱的愿景缓解了这种暂时的痛楚”9 。 三、广州十三行的衰落 10“咸丰六年(1856 年) ,亚罗船期事起,英军再攻广州,居民愤慨外人频年横暴,不问黑白,烧夷馆,洋行被殃及,尽成焦土”7。十三行的命运遂告终结。自粤海关设关时,十三行自存在至终结经历了 160 余年的历史,它的陨落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十三行在“一口通商”背景下运行是封建社会后期市场的最优选择,在制度安排中,确定其作为唯一代表与西方进行贸易,这一规定确定了十三行独一无二的先占优势,但保商制度让他们身负沉重的枷锁,一损俱损,步履维艰;无穷尽地为皇室的纳贡、捐摊和勒索而疲于奔命,破产待亡;身陷外债的恶性循环像

21、琐住的咽喉,不得喘息;鸦片走私、战争和世界经济的大局势让这个苟延残喘的制度彻底毁灭。 (一)保商制度责权利的不平衡 保商制度实际是清政府对行商和外商的双重牵制。行商要保证外商在华经商和个人行为等方面符合规章制度,如果外商在经商或生活起居方面违反了清政府的规定,行商都要受到牵连。 “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全部的对外贸易,每年总额达数百万元,受益固多,责任亦重。外国商船或其代理人如果违犯了规条,俱由行商负责”6。 “对于各国船只应纳之税额,固须负连带支付之责任,即船员水手之犯罪案件,亦须负责”7。保商制度无疑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保商往往因为外商不遵守清律而受到牵连被免去行商的头衔或受到严厉惩罚。雍正六年(1728 年)外国商船“哈里森号”因不同意被丈量,海关监督召集行商,限其三天之内缴纳丈量费,否则将全体行商清退。嘉庆五年(1800 年)港脚船“剌必臣号”因走私羽纱,丽泉行商人潘长耀被罚,罚金是走私货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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