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执业法律制度,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1994年1月1日实施,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517号令发布2008年5月12日实施,护士条例,条例,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医疗机构相关职责,职业资格,权利义务,2008年1月23日,护士条例,立法背景,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个别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立法目的(思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保障合法
2、权益规范执业行为强化部门责任,制定有关护士行政法规的必要性,规范护理行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概述,护士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总 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 则,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条件(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
3、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毕业当年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组织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内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
4、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执业注册,护士执业, 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
5、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条件,从事护理工作条件,执业注册,注册时间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
6、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执业注册,注册受理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执业注册,注册时效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再次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7、执业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执业规则,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执业规则,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
8、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卫生防护医疗保健,专业职务技术职称,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专业培训学术研究协会团体,表彰奖励,权利,护士权利,执业规则,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9、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执业规则,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应先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报告科室负责人,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的护患关系,医嘱违法必要时提出报告,尊重关心保护隐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
10、范,病情危急通知医师 紧急情况必要救护,护士义务,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服从安排,参与救护,防控应急,医疗机构职责,按照卫生部要求配备护士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达不到配备标准的给予削减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职责,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11、、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需要,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医疗机构职责,加强护士管理按卫生部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
12、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2、患者的义务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如实陈述有关信息的义务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法律责任,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