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三至五世纪鄯善国收养契约探析收稿日期:2012?10?10;修回日期:2013?04?02 作者简介:李博(1983?) ,女,陕西高陵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2010 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族史. 摘要: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收养契约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在行文格式和内容两方面。行文格式方面,不同于其他契约由三到四个部分组成,收养契约一般由两到三个部分组成。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主题语、封印、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交易方式、权利与义务等。 关键词:三至五世纪;?卢文书;鄯善国;收养契约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24
2、2?05 20 世纪初期,在我国新疆南部地区发现了大量的?卢文书,经过研究,证实“?卢文文书所记录的多是公元 3 世纪至 5 世纪的事实”1(36) 。这些文书多是关于鄯善国的历史记载,如马雍先生所言“在波义尔、腊普逊、森纳、诺布耳合编的斯坦因在中国突厥斯坦所发现的?卢文字集录中,除了斯 661 号文书一件属于阗王国外,其余的七百六十三件均属鄯善王 国”2(75) 。这些?卢文书为我们深入了解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社会生活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刘文锁先生对?卢文契约文书曾有研究3,其中也涉及到收养契约文书,但并未对各体契约文书的细微差异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本文试图对?卢文收养契约文书予以分析,旨在2探
3、讨三至五世纪鄯善国收养契约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状况,以期对当代现实社会中的收养问题提供启发和借鉴意义。 本文所利用的?卢文收养契约来自王广智先生的汉译本新疆出土?卢文残卷译文集4一书。此书是对 T?巴罗教授所著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5的汉文翻译。它们所使用的文书编号都是沿用拉普生、波耶尔、塞纳和诺布尔整理、刊布的斯坦因前三次中亚探险所获?卢文书资料成果奥莱尔?斯坦因爵士在中国突厥斯坦发现的?卢文文书6一书中的编号。 一、?卢文收养契约及其基本特征 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卢文契约文书,如刘文
4、锁 先生所言“包含的问题,一是形式上的,包括文字记录的形式以及契约订立的形式;二是契约内容的,涉及契约法方面的一些问题”7(295) ,并且其还以第 582 号文书为例来说明?卢文契约文书的一般特征,指出契约文本应包含文本的主题语、有关封印的说明、立契时间、当事人、标的物、交易方式、权利及义务、证人、违约处罚、契约的书写及时效的说明、断绳及断绳人等方面的内容7(296?297) 。但是并非所有的?卢文契约文书都是严格遵守这些特征的。下面就以?卢文收养契约为例,对这一时期收养契约所具有的特征予以分析说明。 (一) ?卢文收养契约 这里提到的?卢文收养契约共有三件,其分别是编号 331、415、5
5、69号文书。 第 331 号文书内容如下: 3此一有关由钵利耶钵多处过嗣一女之文件,由迦凯那妥加保存。 此系 kala 布没那拔?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迈利陛下在位之 11 年 2 月 8 日,有一名属伟大国之子布没那拔?管辖地区之男人,名钵利耶钵多。彼曾生有一女。彼要将该女丢于地上。迦凯那将她从地上拾起抚养,并将“奶费”付给钵利耶钵多。此事经协商,奶费为一匹马。该女孩既不能由迦凯那出卖,也不能由迦凯那作抵押或从家中赶出去,并在家中对她不得虐待,应待如亲生女儿。今后关于该女孩,男人钵利耶钵多或女母不得提出异议。 (该文件)系由余?ramana 莫遮菩提 (moha budhi)
6、奉伟大国王之子 kala 布没那拔?之命所写。该文件于各地均有效。4(81) 文书大意是说,此文书由收养方迦凯那保留存根,上面盖着 kala 布没那拔?的印章。迦凯那是收养人,被收养人是钵利耶钵多的女儿。钵利耶钵多是王子布没那拔?管辖区之人。迦凯那在夷都伽?迈利陛下在位 11年 2 月 8 日这天,在养女的亲生父亲钵利耶钵多要将她抛弃的情况下收养养女的。这样的收养机缘看似有些巧合。收养的时候,根据双方的约定,收养人迦凯那付给养女亲生父亲的抚养费是一匹马,同时还规定收养人迦凯那不能卖掉该养女,也不能将其作抵押或从家里赶走,不得虐待养女,应该像对待亲生女儿那样对待她。且该女孩被收养之后,她与其本生
7、之家就彻底地脱离关系,双方不再有任何联系。这件文书是一个名叫?ramana 莫遮菩提(moha budhi)的司书遵照 kala 布没那拔?的命令写的。这件文书在全国各个地方都是有效的。 4在该收养契约中,除了交代文本的主题语、封印、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女孩) 、交易方式、权利及义务、书写人及法律实效之外,并未见到关于双方违约处罚情况、证人、断绳及断绳人的只言片语。但是这里交代了事情发生的缘由,也就是收养养女的背景。从行文格式上讲,这件文书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 415 号文书内容如下: 此一关于齐那(Tsina)之子沙?及一养子之文件,由尸迷摩(?imema)妥为保存。 兹于上天之子支
8、都?摩希利耶(Citughi Mahiriya)陛下在位之 7年 3 月 5 日,当于阗人抢劫凯度多境内时,三名年轻之于阗人将女人齐那抢走。彼等来到 kitsayitsa 楼偷(Luthu)之屋内,即将该妇女齐那连同彼之子女一起作为礼物送给 cozbo 索没?迦之母。 (?)该妇女齐那将彼高 5 distis 之子沙?给男人迦凯那作养子。给 Uito 马一匹作为奶费。该(事)系当 cozbo 索没?迦之面(办理) 。知此事之其他证人为:僧人派伐提(Porvati) ,司书菩达罗支陀(Budharach?ida) ,wasu 柯莱沙,名门之子罗钵多伽(Lpatg?a) ,僧人伐耶利伐?(Vyar
9、ivala) ,钵利耶伐陀(Priyavada)及凯色吉耶。此文件系根据该妇女齐那之要求所写。此文件系由余司书莱钵多伽(L?ipatga)奉执政官之命所写。此文件有效期间为一百年。4(108?109) 此文书是关于妇女齐那将其儿子送给他人作养子的契约。文书的保存者是一个名叫尸迷摩(?imema)的人,对于这个人的身份文书中没有说明。在支都?摩希利耶(Citughi Mahiriya)陛下在位 7 年 3 月 5 日这天,于阗人抢劫凯5度多时将抢来的妇女齐那及其子女作为礼物一起献给了 cozbo 索没?迦的母亲。齐那在这样的境况下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沙?送给一个名叫迦凯那的男人收养。收养人迦凯那所要
10、支付给送养方的抚养费是一匹 Uito 马。收养这件事情是在 cozbu 索没?迦的面前办理的。这份契约的书写人是莱钵多伽(L?ipatga) ,他是遵照执政官的命令和送养人齐那的要求书写的。这份契约的证人有多个,其分别是:僧人派伐提(Porvati) 、司书菩达罗支陀(Budharach?ida) 、wasu 柯莱沙、名门之子罗钵多伽(Lpatg?a) 、僧人伐耶利伐?(Vyarivala) 、钵利耶伐陀(Priyavada)及凯色吉耶。文件的有效期为一百年。 该收养契约交代了文本的主题语、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男孩) 、交易方式、证人、书写人及法律实效,但未见到有关封印、当事人双方的权
11、利与义务及违约处罚、断绳或是断绳人情况的说明。这件契约同样也对收养的背景进行了说明,即养子是在被当做抢来的礼物送给他人时由其亲生母亲送给人收养的。从行文格式上讲,此件文书由两部分构成。 第 569 号文书内容如下: 此一有关从妇女齐没那阿处过继舍摩没内罗(Samamnera)之文件,由鸠尼多妥为保存。 此系 cozbo 索没?迦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摩希利耶陛下在位之 13 年 2 月10 日,有一妇人,名叫齐没那阿。其幼子舍摩没内耶曾由鸠尼多过继为子。该妇人齐没那阿从鸠尼多处将舍摩没内耶带走。现彼等已提出控诉。6cozbo 索没?迦及探子莱钵多审讯此案。舍摩没内耶归鸠尼多所
12、有,作为彼之嗣子。奶费现已付给。彼等现已作出判决。现已给 amklatsa 骆驼一峰作为奶费。此事之证人为 vasus 奥钵吉耶、迦翅耶及舍楼吠耶,ariva g?a 凯摩伽,?adavida 迦钵吉耶,钵伐多(Parvata 后汉作休密中译注)之剑支吉耶,vurya g?a 布楼,女孩凯笈及?adavida 凯内耶(Caneya) 。被嗣养之该舍摩没内罗不得作为奴隶,既不得出卖,也不得抵押。应待彼如同嗣养之人。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 楼偷之子,司书?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Budhila)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4(146) 此文书的保存者是收养人
13、鸠尼多。文书上面盖着 cozbo 索没?迦的印章。收养人鸠尼多在夷都没伽?摩希利耶陛下在位的 13 年 2 月 10 日收养了一个名叫舍摩没内耶的男孩为养子。这个养子是妇女齐没那阿的小儿子。收养人鸠尼多支付送养人齐没那阿的抚养费是一峰 amklatsa 骆驼。当舍摩没内耶被收养之后,收养人鸠尼多不能将这个养子视为奴隶,不能卖掉或是抵押他,应像对待亲生儿子那样对待他。收养时有多个证人作证。这一文件是由具有 sothamga 楼偷之子身份的司书?伽凯在遵照执政官的命令之下,并根据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共同请求来书写的。这件文书的有效期是一百年。 同样,在这件收养契约中,除了交代文本的主题语、封印、立契时
14、间、当事人、收养对象(男孩) 、交易方式、证人、权利及义务、书写人及法律实效之外,并未见到关于断绳或是断绳人情况的只言片语。虽然文书并未明确提出违约处罚的方式,但是字里行间显露出了相关信息,7“该妇人齐没那阿从鸠尼多处将舍摩没内耶带走” ,对其的处罚是将养子归还收养人所有, “现彼等已提出控诉。cozbo 索没?迦及探子莱钵多审讯此案。舍摩没内耶归鸠尼多所有,作为彼之嗣子。 ” 可见,对于被收养方的违约行为并未重罚,只是让其将养子归还收养人。这反映这一时期关于违约处罚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说明对此种情况尚未足够重视,违约处罚未成为立契时的必备内容。从行文格式上讲,此件文书由三部分构成。 (二)
15、?卢文收养契约的基本特征 刘文锁先生在提到领养类契约文书时,提到其基本形式可以 331 号文书为例,并且指出该书面契约与前述契约的一般格式(应指以 582 号文书为范本的契约格式)无甚差别。7(303?304)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卢文收养契约无论是内容还是行文格式都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这里的三件收养契约中都不曾涉及到契约文本中包含的断绳、断绳人内容。331 号文书和 415 号文书缺少违约处罚的内容,331 号文书中还缺少证人这项内容,415 号文书则还缺少封印、权利与义务两项内容。可见,收养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内容由以下基本要素组成。 主题语:对文书内容的高度概
16、括,并且说明文书的保存者是何人。从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文书的持有者多是收养方。它位于文书整体内容的首项。 封印:主要交代此件文书盖着谁的印章。由此可以了解到这一地8区的执政者是何人。这项内容排列次之,紧跟主题语之后。 立契时间:主要指事情发生的时间,位于契约具体内容的最前面。 当事人:主要指收养人、送养人。 收养对象:养子或养女。 交易方式:主要指支付的东西,钱还是物?这一时期,收养养子女时一般都是支付实物牲畜作为抚养费。 权利与义务:指收养方和被收养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里更多是指收养人对养子女所应尽的义务和所负的责任,即养子女在养父母家中所享有的权利。 项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
17、整个收养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它们的排列顺序则不固定。 证明:主要指作证的人,人数不限定,身份也不一。 书写人:指专门负责书写契约的人。书写人多是奉执政官的命令来书写,有时则是应当事人的要求来写。书写人多具有官职身份。 法律实效:指文书的法律效应,适用于什么地方或有效时间是多久。文书的实效性体现出国家法律的神圣职能。 ?卢文收养契约在行文格式上也有其特征。其他契约多由三个或四个部分组成。三个部分的契约由主题语、契约的具体内容、断绳组成,如579 号文书4(153) 。当然,有的文书将契约的具体内容与断绳连在一起,如 586 号文书4(159?160) 。四个部分的契约包括:主题语、对封印的说
18、明、契约的具体内容、断绳,如 592 号文书4(163?164) 。上面9这三件收养契约文书则由两个或三个部分构成。两个部分的收养契约,第一部分是主题语,第二部分是契约的具体内容,交代清楚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三个部分的收养契约则包括主题语,对封印的说明,契约的具体内容。无论哪种行文格式,在契约的具体内容中都包含了前面第项的内容。 二、?卢文收养契约所反映的社会现实 透过这些文书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一些社会状况。 第一,这一时期的收养契约多由收养方单独持有并保存。 在 331 号和 569 号文书中,契约都由收养人保存。而在 415 号文书中,妇女齐那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沙?送给男
19、人迦凯那作养子,收养人是迦凯那,文书中却写明契约的保存者是一个叫尸迷摩的人。虽然文书中并未有关于他们之间关系的任何信息,但笔者推测,尸迷摩极有可能是收养人迦凯那家庭的组成人员,而且其在家庭中占有重要地位。否则怎么会让其来保管如此重要的东西呢?总之,这一时期的收养契约通常保存在收养方的手中,并且由他们单独持有。 第二,当时人们已经具有契约意识,收养之事须在地方官府备案,在地方执政官的监管之下订立官契。 首先,这一点从收养契约上所盖的印章可以体现出来。在 331 号文书中,契约上盖的是执政官员布没那拔?的印章, “此系 kala 布没那拔?之印” 。关于“kala”一词,林梅村先生将其译为“太侯”
20、8(638) 。雷夏鸣先生也指出:“在诸职官中,吉查依查和卡拉的地位最高。任卡10拉者一般都是太子或王子。 ”9(117)送养人所在区域正是任 kala 的王子布没那拔?管辖地区, “属伟大国之子布没那拔?管辖地区” 。在 415号文书中,虽没有说明收养契约上盖着谁的印章,但却明确交代了这件事情是在 cozbo 索没?迦的面前办理的, “该(事)系当 cozbo 索没?迦之面(办理) ”。在 569 号文书中,契约上也盖有 cozbo 索没?迦的印章,“此系 cozbo 索没?迦之印” 。 “cozbo”究竟是何意呢?“cozbo”一词,又作“cojhbo” ,林梅村先生将其译作“州长、大州长
21、”8(638) ,州长是主管该地区行政事务的最高领导。其次,从收养契约是在执政官员的命令下书写的也可以反映出这点。如在 331 号文书中, “(该文件)系由余?ramana 莫遮菩提(moha budhi)奉伟大国王之子 kala 布没那拔?之命所写” 。在 415 号文书中, “此文件系由余司书莱钵多伽(L?ipatga)奉执政官之命所写” 。在 569 号文书中, “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 楼偷之子,司书?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Budhila)之请求所写” 。 可见,这一时期收养契约是在官方的管理之下制定的。这些牵扯到家庭中重大事务的契约都是在执政官员的监督和要求下书写订立的,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订立契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在于减少纠纷和争讼,也显示其合法性。 ”3(85)契约上面盖着当地执政官员的印章,更增加了契约的法律效应,保证了其合法性。契约的订立一方面表明政府知道并同意收养这件事情,另一方面表明它是收养事实成立的一种凭证。 第三,这一时期该地区存在借收养之名而从事人口买卖活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