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下域外少年司法社会控制的路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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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学视野下域外少年司法社会控制的路径分析摘要:从社会学理论出发,社会控制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机制回应了百年以来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刑事惩罚、福利之间的理念与对策的调整。福利模式下的少年控制强调少年福利和康复,福利化的社会控制机制主导了少年触法行为或少年保护事件的干预,也在另一侧面显示出作为社会政策的福利政策和刑事政策的有机联系。基于社会安全考量,世界各国对少年触法者采取强硬态度。作为严罚思想的体现,刑罚福利主义思想强调基于康复需要的干预而不是消极的惩罚。通过协作的少年控制强调了社会控制网络的扩大和社会责任的分担,强调与社会化的专业机构协作和社区责任承担。 关键词:福利;惩罚;协作;少年司法

2、;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2014809 回首少年司法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发展历程,其主线具体表现为在福利和惩罚之间钟摆式的往复震荡,而钟摆的中点指向的是社会控制的考量。无论域外各国采取何种模式处遇少年触法者,以社会学为进路的研究更能兼顾或满足少年问题本质,因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需要考量“社会需求或其他政经制度等因素影响,少年司法在刑事和福利的两极化基础理念间调整其对策”1279。 一、少年司法中社会控制概念的引入 2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在他看来,法律秩序就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

3、上,通过法律实现权力行使的组织和系统化,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化目标的社会控制过程。换言之, “法律是最显著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形式”210-26。美国社会学家 E.A.罗斯(Edward Alsworth Ross)针对 19 世纪末期西方社会大变迁时期的诸多问题,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激增已经成为社会发展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在此背景下,罗斯认为社会藉由社会控制这一新的社会机制维持原有的社会秩序,并通过社会控制整合社会力量才能达致一个理性的社会。罗斯认为社会控制是一种民主与理性的控制,不同于过去所谓的强权压制型的控制,而是通过诸多的社会制度诸如信仰、法律、 教育、习惯、社会暗示、宗教和艺术等手段维系社会的

4、整体性368-228。 美国犯罪学家赫希(Travis Hirschi)接受了涂尔干的观点,把犯罪或偏差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结于社会控制力太弱的缘故,并提出了人与社会联结的四个社会联结键(social bond)理论。在他看来,少年犯罪原因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少年犯罪人个体控制机制断裂或失灵,二是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社会控制建立在经验共识的基础上人类作出的政治选择。不断涌现的少年犯罪恰恰体现了社会控制机能的缺乏。刑事司法作为一个社会领域,从内在属性而言,刑事司法要在正当程序、人权保障和责任承担之间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从社会外部环境和政策而言,各个国家在犯罪和惩罚、社会福利等认识方面存在着差异。

5、从文3化背景分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文化深刻根植于不同国家精神体系之中。面对城市化、工业化、贫穷、少年犯罪浪潮等诸多社会问题,不同国家的政策选择更趋多样化。加之,青少年触法行为产生原因的复杂性,达致社会控制的目的势必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反映到司法领域,其内在地呈现出通过福利、惩罚或社会机构协作等多种途径教导、说服或规训少年触法者。 二、社会控制的不同路径 在法社会学领域研究颇有建树的唐纳德 J. 布莱克教授认为,除了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之外,还有其他的多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并且在它们之间法律的量的变化与其他的社会控制的量的变化呈现出反比关系。社会控

6、制是社会生活的标准面貌,或者说是对社会越轨行为以及人们对社会越轨行为作出反应的行为的定义。正式的社会控制一般适用于较大的社会事件,正式控制的强制性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权。但在实践中很难在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之间建立一种明确的适用范围,而很多的矛盾冲突的解决的形式表现为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凭借非正式的和谈判的方式解决。人们对社会越轨行为作出的反应主要包括四种社会控制:刑事控制、赔偿控制、治疗控制和和解控制 42-8。 (一)通过福利的少年控制 1.英美福利原型1280-298 下的少年控制 “所有的社会控制应有助于人类福利”3317,总体说来,从英美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直至 2

7、0 世纪 60 年代,在国家亲权思想和个别化思4想主导下,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教养为目的防范少年犯罪或反社会的行为。由此可体现出少年司法的保护、福利和教育的特征,虽历经数十年,但基本没有脱离福利原型模式。少年法院凭借公权力的运作维护和增进少年福利,为少年触法者创造积极的教育成长环境。在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的少年法庭往往被列入社会福利机构的范围,多数少年法院变成了社会福利工作者的活动领域 562-63。也可以说,在此福利原型的模式下,少年法制的发展在于“拯救我们的孩子” ,在这种少年保护的理念下保障少年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教育。但从另一角度而言,这种从物质和精神角度关怀误入歧途的孩子的措施其

8、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对无人抚养、被遗弃或被虐待儿童少年的控制,从而排除儿童、少年的触法行为的可能性。简言之,社会控制体现了社会制度安排的社会担当,社会福利施加于特定的人群,比如少年触法者,其功能就在于抚慰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从而防止社会动荡。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在少年法院运动所倡导的思想浸润下,美国少年司法福利化程度达到了巅峰,福利化社会控制的机制才得以创建。1899 年少年法院法规定的少年司法干预的目的是康复而不是惩罚。为体现这一理念,美国建立了管护制度(probation) 。该法第 6 条规定少年法院有权选任管护人,被选任为管护人者其身份属于少年法院的职员。管护人同时还具有四项职

9、责:一是根据少年法院的要求,对触法少年进行调查;二是在案件审理时代表少年利益出席法庭;三是根据法官要求向法官提供情况和帮助;四是按照法院指示在审理前或审理后负责照管少年。在延期审理的情况下,管护人负责照管触法少年,亦有权准5许少年在家管护或者经少年法庭授权安置触法少年于适当家庭,孩子应当定期向管护人汇报情况;法庭有权把孩子交由教养学校或工艺劳作学校 560-61。管护制度在于凭借大量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参与创制一个中间措施,管护人为代表的社会福利机构的介入取代了传统的检察官或律师的身影。 在少年法院的管辖权方面,16 岁以下的少年触法行为(delinquency)不被视为犯罪(crime) ,少年

10、触法和少年被忽视或被虐待事件的管辖权均由福利趋向的少年法庭享有。只有特殊的暴力少年或严重的少年犯罪才由刑事法庭审理。 少年法院法第 12 条规定了少年教养机构设置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负责调查从教养机构中假释少年的家庭情况,以便向法院报告该家庭对孩子是否合适。代理人还负责协助从少年教养机构释放或假释的孩子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同时还应当负责这些孩子在假释期间的监督688-89。由此可见,少年法院甚至演变成为社会福利工作机构,其实质目的在于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强化亲权监护的功能,从而完成了对少年触法者的控制。 2.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福利模式下的少年控制 近年来,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福利模式赢得了世人的赞誉和钦

11、佩,社会稳定、消除贫困、收入相对平等和相对较少暴力犯罪,其各种福利国家机构运行也取得瞩目的成就。究其原因,福利模式下的社会政策建构了国家富强的基础。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国家福利模式的理念是基于集体福祉的公共责任和通过社会权利的机构化从而使得福利成为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社会减震器”的功能,它有效地防止经济危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伤害,并且能够保障其免受刑6事司法的伤害7。 第一,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四国监禁率和犯罪率比较。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福利国家的模式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社会政策,这种社会政策的优势在于能够取得社会平等和社会公众信任,逐步减少惩罚的刑事政策,使之能够有可能发

12、展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从而能够减少政治方面的干预,消弭刑事政策严罚的趋向。研究表明,监禁率高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体现国家犯罪状况,但是,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特有的政治文化现象。也即是说,监禁率的高低和刑罚政策的严重程度、福利提供的范围、收入的不平等、政治结构和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8。 结合图 1 所示,从整体上看,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四国 1950-2005 年犯罪率变化情况和监禁率的变化情况呈现出相互背离的趋势,它们的波动更多应当体现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错作用 9179-181。半个世纪以来,瑞典、挪威和丹麦的监禁率都维持在 4070 人/百万人口的水平。而芬兰走上了独特的发展道路。在

13、 20 世纪 50 年代的早期,芬兰的监禁率是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国家的四倍左右。20 世纪 70 年代的芬兰,监禁率仍然维持在 120 人/十万人口的监禁比例,其比例仍然是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国家最高的。时间进入到 20 世纪 90 年代,情况发生了逆转,并且芬兰 1990 年的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监禁率出现了历史最低。 图 1 1950-2005 年北欧四国监禁率和犯罪率图 资料来源:参见 Tapio Lappi-Seppl: Institutional Care of Juveniles and the Nordic Model of Juvenile Justice, High-risk Of

14、fenders under the Age of 18 European Conference in Oslo, 7Norway , June 5-6, 2008. 芬兰的犯罪率由 1950 年每 10 万人中将近 2 000 人的比例一路攀升,到 21 世纪的开局几年,犯罪率基本维持在 7 000 人/十万人口的比例。而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犯罪率整体的趋势呈现出上升通道,瑞典和丹麦两国的犯罪率在 1991 年分别到达历史较高点的 11 000 人/十万人口和10 000 人/十万人口的犯罪比例。 其实,从整体而言,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国家有着相似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面临着相似的犯罪率的变化趋势,但

15、各国之间采取了不同的刑事政策,各国在监禁率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尤其对芬兰而言,监禁率自 1950 年以来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与之相反,芬兰的犯罪率的变化趋势基本上呈现出上升状态。对芬兰这一监禁率和犯罪率整体变化趋势相互背离的态势,印证了犯罪学中的有关理论,犯罪和对犯罪人的监禁是彼此独立的两个问题,它们的变化趋势反映了自身的规律。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德国法学家李斯特一语道出了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社会政策的福利政策和刑事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联系。通过监禁措施将犯罪人予以控制抑或是通过福利的手段支持、矫治犯罪人同样都能够达到相同的社会效果。欧洲国家富有福利政策的

16、历史,目前,欧洲国家日益吸收并发展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福利制度。就目前的发展趋势而言,北欧福利国家依然通过高就业和低贫困保持着其广泛的福利政策 10。换言之,在福利国家,由于福利的投入,严重的犯罪却较少出现,犯罪率呈现较低态势,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监禁措施也表现得较为克制。 8我们以社会福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作为指标,可以得出社会福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和监禁率之间的反比例关系芬兰犯罪学家 Tapio Lappi-seppl 在其 Trust, Welfare and Political Economy: Cross-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in penal severit

17、y一文中的观点。他还通过分析得出收入不平等和监禁率之间的关系在 1987 年其相关性几乎为零,但在此后的时间里二者之间的相关性越来越强。 。瑞典、芬兰、丹麦等国国内生产总值在社会福利部门的投入高而监禁率低7。显然,在较高的福利水平背后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的加大,也即是说,社会随着国家对学校、家庭和社会福利机构比监狱等监禁场所投入的加大将会变得更为完善。如此一来,社会福利法在对于触法青少年采取的保护措施将会得到更广泛的适用,而适用监禁措施的可能被减少到最低的限度(表 1) 。 第二,社会福利机构主导少年司法。1982 年瑞典社会福利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变早期所采取的镇压和社会保护的思想而采

18、取基于青少年需要的思想。其反映了一直以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存在的一种争论1192:是采取以福利为导向的少年司法,还是采取以正式刑事司法为导向控制少年犯罪、减少少年犯罪?在 1902 年,瑞典通过立法赋予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处遇替代刑罚措施。至此之后,社会福利系统和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的合作共同承担了少年违法行为的控制。瑞典 1998 年社会福利法(Social Services Act 1998)和 2003 年强制照管法(Compulsory Care Act 2003)的目标是在于对受虐待或被遗弃儿童以及少年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提供保护、帮助和支持。但在 此语境下的社会福利途9径主要体现以照管为主导的少

19、年控制,主要体现在当地社会福利委员会根据社会福利法的规定对儿童和家庭采取照管措施。简言之,瑞典少年司法福利的模式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把 15 至 17 岁的少年触法者交由社会福利体系处理。 芬兰的儿童保护工作与瑞典有着诸多相似之处。芬兰儿童福利工作通过各种以儿童为中心的项目起到干预改善儿童福利的功能。另一方面,芬兰少年司法系统既包括作为市政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儿童保护系统又包括司法系统。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规定,15 岁以下儿童仅可以适用管护和保护措施。而 18 周岁以前的少年时代,少年被赋予了儿童保护措施来完成对其违法行为或者反社会行为的社会控制。即使对其适用刑事程序也与 18 周岁至 20 周

20、岁的青少年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略有不同。同时,管护、照顾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主要属于社会福利部门,而不是刑事司法机关。 2004 年,为了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资源介入儿童福利的的状况,挪威中央政府直接负责儿童福利工作,虽然对于儿童提供必要帮助的基本责任最终必须还是由各市具体负责实施但中央政府牵头负责少年儿童福利工作有利于加强这一正式社会控制机制。另外,根据挪威儿童福利法规定,各个市应当设立一个儿童福利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代表其履行法定的义务。在实践中,儿童福利部门多体现为学校、日托机构、学校心理服务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等机构的联合。显然,儿童福利机构在给予少年儿童帮助方面注意加强公共机构和自发组

21、织的合作,从而使得少年儿童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即是说,少年儿童的成长对于社10会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部门都有责任在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培养阶段发挥作用,他们应当密切配合为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提供福利服务和加强服务措施。社会资源的投入以及社会福利部门处理少年儿童的案件的增加也有力地证明了社会福利部门的预防性工作和帮助性措施在少年儿童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社会福利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措施和事后的帮助措施 12183-193:儿童福利服务首先应当维护家庭的完整,预防措施可以减少福利机构安置少年儿童的数量,使得家庭发挥其在教育和引导少年儿童方面的基础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被忽视、被虐待少年儿童

22、以及其违法行为;在事后的帮助措施中主要体现为自愿安置和非自愿安置。根据儿童福利法的规定,自愿安置是指由于父母生病或其他原因,儿童暂时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父母可以经与儿童福利中心商议后自愿作出书面决定,将少年安置于家庭之外。但当少年儿童在被虐待、被忽视或者无法接受适当治疗的情况下也可经过郡社会福利委员会发布照管令对少年实施非自愿的家外安置。这种非自愿的安置措施主要包括寄养措施和居住照管。根据法律的规定,寄养家庭的选择首先应当在家庭内部或家庭的社会关系中遴选。郡社会福利委员会的寄养令在作出两年后应当重新审查儿童返还自己家庭的可能性。 与刑事司法处理少年的数量相比,福利机构对少年安置的数量上占了绝大部分,从而使得福利机构在处理少年违法或福利问题方面起着主导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违法少年违法或需要帮助的少年绝大部分处在社会福利部门的控制之下。近年来,虽然社会福利部门安置违法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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