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产品召回的致力之点摘要 完善产品召回需要从三方面努力:一是建立健全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政府应积极引导制造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加速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伤害信息监测系统,对于在系统运作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个人与单位,要大力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引进快速召回方式。首先要明确适用快速召回方式的条件;其次要规范快速召回方式实施的具体步骤。三是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减收或免收保险公司开办产品召回保险业务的税费,允许制造企业将投保产品召回保险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积极引导我国制造企业投保产品召回保险。 关键词
2、 产品召回,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快速召回方式,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124-05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制造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系统性缺陷时,采取的收回、更换、维修、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其隐患。产品召回起源于美国,因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许多国家纷纷引入并加以推广。由中国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并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产品召回开始引
3、入我国。但我国的产品召回还存在诸多不足,严重影响了产品召回的实施效果。 1 笔者认为,提高产品召回的实施效果,完善产品召回,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努力: 一、建立健全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 缺陷产品召回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缺陷产品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消费者发现其购买或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将问题反映给监管机构或产品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后,需要反映给主管机构,并通过法定的形式或法定的途径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及召回信息;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消费者反映的信息和制造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以便确认产品缺陷是系统性的还是偶然性的,进而决定制造企业是否需要发起产
4、品召回。所有这些活动的有效实施,都需要依赖于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社会团体或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共信息系统和伤害信息监测系统三方面。 1. 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该系统包括:(1)产品设计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产品在投产前一般会有设计方案,产品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要不断完善,任何新产品刚投产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需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完善。并且一旦发生召回,还可以根据设计方案查出缺陷所在,以便采取有效对策。 (2)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处理系统。该系统要收集的信息包括产品生产原料、生产批次、规格、3产品编号等。一旦
5、发起召回,通过产品的条码就可以查找到发生缺陷的特定批次产品的流向,提高产品召回的准确率和效率。 (3)消费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企业一旦决定召回,必须单独或者与主管部门联合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告知与召回相关的信息,以利于消费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积极协助企业实施产品召回。因此,及时取得与消费者的联系并向消费者与社会公众告知召回的信息,是顺利实施产品召回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如果厂家没有完善的消费者信息系统,则产品召回就难以实施。例如 2002 年 5 月 24 日日本日产汽车公司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 200 多万辆汽车,但在中国实施召回时却遭遇了联系不到消费者的尴尬,最后只好通过中央电视
6、台播出召回声明寻找车主。 2.建立健全社会团体或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共信息系统。社会团体或监管部门不仅可以通过缺陷产品召回公共信息平台定期公布产品缺陷信息,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各种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产品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产品抽检情况、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国内外企业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等。例如,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中心联合会参与建立的“食品清晰度”网站,该网站只要收到消费者举报的商品欺诈行为,就会找到专家对该举报进行评估,并要求制造企业做出回应,无论制造企业是否做出回应,该网站都会在 7 天内把相关举报及举报理由、专家建议、制造企业的回应公之于网上。在 2013 年度爆发的马肉风波
7、中, “食品清晰度”网站在第一时间内公布相关信息,促使许多涉案的食品制造企业积极主动召回存在缺陷的食品。此外,产品诉讼记录也是监管部门收集产品缺陷信息、判断产品缺陷的一个重要途径。比如4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第 37 条规定:消费产品制造商报告已经解决或已经判决的诉讼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制造商必须向委员会汇报:(1)某特定型号的产品在联邦或州法院至少是 3 次民事诉讼的对象;(2)每次诉讼都牵涉特定型号产品致使人员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伤残或毁容、断肢或截肢、某些重要身体功能的丧失、内部器官的衰弱或失调、需要住院的损伤、严重烧伤、严重电击或其他具有相同严重程度的伤害;(3)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
8、3 个民事诉讼中的每个诉讼不是最终判决牵涉制造商就是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告;(4)在最终判决之前,制造商参与了辩护或者收到了法庭诉讼通知,而且法庭最终宣判的结果使得该制造商须清偿对原告所承担的义务 2 (P7 ) 。 3.建立健全伤害信息监测系统。医院不仅是救死扶伤的场所,也是最早获取产品缺陷的地方。因此,在医疗系统内建立国家电子伤害监测系统,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收集产品缺陷的信息,为监管机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科学的数据、争取宝贵的时间。例如,2004 年初,阜阳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刘晓琳大夫值班时发现,因营养不良而出现的“大头娃娃”数量剧增,以往一年才几例,可是这次半年就出现二十多例,刘晓琳在仔细询
9、问病患者父母关于幼儿平时的饮食状况后,初步估计“大头娃娃”是因为劣质奶粉引起。她动员患者父母将购买的奶粉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证明,劣质奶粉是导致“大头娃娃”的元凶,刘晓琳迅速向地方媒体举报,由此揭开了涉及 11 省市生产销售“劣质奶粉”的真相。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整治劣质奶粉生产和销售活动。又如,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最先发现肾结5石婴儿病因的是为婴儿诊断病情的医生们,当他们发现患病的宝宝大多数饮用了三鹿奶粉时,便怀疑可能是奶粉有问题,于是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家质检部门留言系统里反映上述情况,由于得不到产品质量监测部门的及时重视,以至于事态进一步
10、扩大。正反两个事例表明,在医疗系统内建立国家电子伤害监测系统的重要性。 我国对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是高度重视的,目前公共信息系统建设较为完善,已经制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 42 条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安全与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等;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统一
11、向社会发布产品缺陷调查、产品安全风险预警等相关信息。但是,我国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伤害信息监测系统还不完善。对此,笔者的完善建议为: 其一,政府应积极引导我国制造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加速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由于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是个长期的、经济成本较高的活动,一些中小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积极性不是很高,因此政府必须积极引导。例如,允许我国制造企业将信息系统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实行免税或减税的办法,推动中小企业建设与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收集处理系统6建设的步伐。 其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伤害信息监测系统。例如,美国 1970 年
12、建立的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 ,通过对美国国内及其领地内的样本医院,直接收集医院急诊部门接纳的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受伤病例信息,并按照时间范围、产品种类、年龄段、诊断病种、事发场所等要素,评估全国范围内急诊室所处理的与产品有关的受伤情况。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后,有选择地对个别事件进行电话跟踪或现场调查。这些调查给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调查事故涉及产品、环境、受害人之间关系的机会,而这是制定补救措施所必需的。 2 (P7 )这一做法效果很好,我国可以借鉴。 其三,对于在伤害信息监测系统运作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个人与单位,要大力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再完善的体系,如果没有一线工作人员的积
13、极参与,就无异于摆设。因此,要通过奖励性规则来激励一线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例如,对于勇于揭开“毒奶粉”事件真相的刘晓琳大夫,就要大力表彰和奖励。 二、引进快速召回方式 产品召回有两种方式,其一为主动召回,即制造商直接获取或通过消费者获取其产品可能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信息后,主动向主管机构报告,并主动将产品召回的方式。其二为强制召回,即当召回主管机构获取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的信息后,并且产品制造商也知悉其产品存在缺陷却没有主动召回前提下,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责令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召回产品的方式。产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国家实施的召回大部7分是主动召回,强制召回所占比例很小。因此,主动召回方式完善
14、与否在根本上就决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 目前美国有大约一半的产品召回采用的是快速召回方式。产品快速召回方式也叫产品主动召回的简易方式,于 1995 年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创立。这一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其一,有利于维护企业形象,加快企业的产品召回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不意味确定产品存在缺陷,是否属于缺陷产品,还需要召回监管机关进行检测、分析、判断以确认。快速召回程序省去了主管部门对产品缺陷的评估,就不能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从而减少了产品召回对企业商誉的负面影响,产品召回就成了企业敢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一种责任心;同时,召回程序的简化,有利于企业尽早、尽快采取召回行动,极大地
15、提高了召回产品的返还率,更好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例如,2004 年 10 月 15 日,美国著名家具厂商宜家公司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某款型号的儿童椅。宜家公司在召回公告中指出:因为该款儿童椅的塑料脚垫可能会发生脱落,而脱落的塑料脚垫会被无知孩子吞食,进而导致儿童窒息死亡的危险。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幼童,宜家公司决定采取措施对上述型号的儿童椅实行主动召回。按照美国的法律,该次召回适用产品快速召回程序。作为全球最大家具公司的宜家公司,其运用产品快速召回程序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行为不仅也体现了一个世界级大公司敢于负责任的态度,还逃过了强制召回可能需要付出的巨额罚金和惩罚性赔偿款,并赢
16、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塑造了勇于承担责任的“守法公司”的形象。 8其二,有利于减少召回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率。在普通主动召回方式中,监管机关需对企业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判断,以确认是否存在系统性缺陷。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还须评估该缺陷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以便于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召回。监管机关既可以指定其下设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评估机构,也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风险的等级。而在快速召回方式中,简化了主管部门对产品缺陷的评估,不仅可以减少召回时间,更节约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 其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言,无异于一
17、颗“定时炸弹” ,其存在时间愈长,对消费者的人身威胁愈大。因此,通过快速召回方式,让企业能迅速召回缺陷产品,消除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 ,是消费者之福。 正是基于快速召回方式的上述优势,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与美国快速召回方式相类似的主动召回方式。因此,有必要借鉴、引入。为此,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明确适用快速召回方式的条件。包括:(1)企业提供完全报告需要的所有信息;(2)企业主动申请适用快速召回方式;(3)提交公司建议的补救行动方案,这一方案须留有足够的时间让召回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宣布)补救行动方案之前能够分析所建议的任何维修、更换、退款
18、,而补救行动方案要在报告提交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开始。 2.规范快速召回方式实施的具体步骤。包括:(1)产品缺陷的发现。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是实施召回的前提条件。产品缺陷的信息主要9通过三个途径发现,其一是消费者投诉,其二是企业自身发现,其三是监管机关发现后再通知产品制造企业。 (2)报告主管机关。由于产品召回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涉及社会的稳定,所以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通过立法要求企业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后,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间向专门负责管理召回的监管机关报告。 (3)主动申请适用快速召回程序并提交公司建议的补救行动方案。 (4)公布召回信息。企业一旦决定召回,必须单独或者与主管
19、部门联合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告知与召回相关的信息,以利于消费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积极协助企业实施产品召回。企业公布召回信息的途径包括:开新闻发布会、海报、信函、广告、公报、简报、免费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召回的公告方法。 (5)实施召回计划。产品召回计划制定出来后,实施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制造企业一般会预先制定好产品召回的应急方案,一旦发生适用产品召回活动的情形时,企业就能在第一时间内将准备好的召回方案上报给产品召回主管机构审批,同时还可以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召回管理队伍。召回管理人员平时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但事前都接受过相应的召回工作培训。所以,当企业启动召回方案时,就能迅速
20、组织一支精干、高效的召回管理队伍,从而减少实施产品召回计划所耗费的时间,尽可能及早实施产品召回。 (6)评估、总结召回。召回计划实施的结束,并非制造企业召回义务的终结,召回企业还应对召回工作、召回效果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估,以便于召回监管机构正确监管、审查召回计划的实施。 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产品主动召回,因为“主动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辅”是世界各国通行的10召回监管模式。主动召回的完善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要完善主动召回,引进与借鉴国外的成熟制度是可行的方法与路径。当前引进与借鉴美国的产品快速召回方式无疑就是一种较佳选择。 三、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 产品召回保险是指
21、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其产品召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向投保人或合同指定的其他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3 (P66 ) 。产品召回保险具备以下职能:一是分担风险。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际上就是用大家的钱来补偿一部分人的损失,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大家,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的承受能力;因为,当一个人单独应付危险时,一次较大的灾难就可能将其摧毁,这时如果有人协助,他就容易渡过难关,这有些类似于经济学中的规模效应,集体的力量要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 3 (P67 ) 。二是补偿损失。保险公司对遭受意外损失即因产品召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损失和分散风险是保险存在价值的最基本反映,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风险分担是保险价值存在的基础,又是完成保险任务的物质保障;经济补偿是保险存在价值的根本,也是保险的终极目的。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没有分散风险就不可能有损失补偿;离开损失补偿,分散风险也将失去意义 4 (P17 ) 。完善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正是源于其具有以上两项职能。 实践中,产品召回涉及面往往比较广泛,必然导致召回企业承担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