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络“暴民”及其法律规制摘 要: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互联网的普及,网民数量迅速攀升,越来越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网民在网络这片虚拟世界享受着最大限度的自由,因此出现了许多网络不良言论。网络暴民一词便由此而生。从网络“暴民”的由来及概念入手,揭示网络“暴民”的表现及特点,分析我国产生网络“暴民”的根源,最后对网络“暴民”的规制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网络“暴民” ;言论自由;网络公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109-03 一、何谓网络“暴民” (一)网络“暴民”概念的由来 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网络
2、“暴民”的产生也不例外。我国之所以出现了网络“暴民” ,究其历史背景主要是基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拥有网民超过五亿,不仅是成年人,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也加入到了网民的大军,网民越来越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所谓的网络“暴民”一词便由此产生。这一新兴网络词汇最初被人们熟悉,还是 2006 年的“铜须门”事件。一位丈夫在网上公布了自己的妻子和某一游戏玩家的聊天记录,并以受害者的身份声称自己的妻子与这位玩家有染,这一帖子迅速引起网民的围观,2赋予同情心和好奇心的网民甚至搜索出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痛斥当事人的妻子和这位游戏玩家,还在网上发布了“追杀令” ,短短数日,追查此事
3、的网友人数过万,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网民这种不分真假不辨真伪就采取极端手段斥责当事人,甚至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网络暴民”是指因事件而引发形成的一个群体,他们活跃于网络,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手段对某些事件或者现象及事件中涉及的人以激烈的甚至带有攻击性的符号或者方式来表达不满,以期对当事人或者事件形成强大舆论压力1。 (二)网络“暴民”的表现和特点 1.网络“暴民”的表现 网络“暴民”之所以被称为网络“暴民” ,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表现: 首先,通过“人肉搜索”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这主要是指互联网上网民运用搜索引擎的一种搜索方式。广义
4、的“人肉搜索”是在网络社区通过帮助、发问的方式获得众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是“人肉搜索”的最主要应用;狭义的“人肉搜索”即通过发动所有的网友,群策群力,在社会层面上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搜索2。本文讨论的网络“暴民”群体行为与狭义的“人肉搜索”相关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一是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二是自己的信息不被他3人掌握和泄露的权利。在“铜须门”事件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搜索出铜须的所有个人信息,甚至包括其学校负责人的电话住址和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并将这些资料在网络上进
5、行公布,对当事人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这种做法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其次,通过在网络上进行侮辱谩骂的方式,采用语言暴力进行人身攻击,对当事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压力。所谓的“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心理上和精神上遭到侵犯和损害”3。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网络“暴民”的事件中,语言暴力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2.网络“暴民”的特点 (1)团体性 网络“暴民”是一个群体,是一支无形的团体组织。在每一次网络“暴民”的事件中,网民们都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坚持同样的观点,对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发泄自己的不满,正是因为这样群体的声音才
6、会左右网络舆论,颠倒是非曲直。只是这种群体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群体,人们不是在公共场所聚集在一起而是独自坐在电脑面前表达意见。 (2)匿名性 网络“暴民”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网民的匿名性,这也是由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所决定的。网络作为一个人们交流和行使自己话语权的新平台,主要特征就是它的虚拟性,这本来是为了保障4人们能更好地行使权利表达意见,但这样也同时造成了网络环境的混乱,在网上每个人都没有真实的身份,人们自我表达时便会较少顾忌社会规范法律道德的约束,比较任意。 (3)主观恶意和看客心理 通过分析近几年的网络“暴民”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暴民”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时是有主
7、观恶意的。许多人往往忽视了事件本身而只是为了使自己对社会的积怨得到发泄。人们在痛斥和围观时只是基于一种看客和凑热闹的心理,很少有人能够理性思考事件背后的原因,分析事情的真相。基于这种看客的心理,人们的观点表达总是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并不能客观反映事实的真相。这不是我们法治社会下一个公民该有的素质。 二、我国网络“暴民”产生的根源 (一)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认识 大批网民之所以成为网络“暴民” ,甚至许多高学历者在网上也露出了邪恶丑陋的一面,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大部分网民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没有完全理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的自由”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人人平等原则的体
8、现,公民言论的自由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他人的侵犯。在如今这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为公民行使这一话语权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抒己见。 但是这些网络“暴民”在充分享有自己的话语权的时候似乎忘记了,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时候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任何一种自5由都是相对的,社会是一个群体,要保障所有人享有自由的权利就必须对自由进行限制。网络言论的非理性就是因为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理解,认为在网络上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从而可以放松法律和道德对自己的约束,极大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这就导致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9、 (二)对正义的错误理解 我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一直都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性本善的一个方面。但是对于善和正义的理解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人们对于事物是否为善的评价通常都带有个人强烈的感情色彩。正如轰动一时的“铜须门”和“虐猫女”案,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维护我们心中的善,为了伸张所谓的正义,但是这种善和正义在网络这种虚拟的空间就会发生扭曲,当一件事情被大部分网民认为是伪善和伪正义时,这件事情本身的真假已经不重要了,只有参与这件事的网民所赋予的真假,只有舆论所赋予的正义。在这种舆论的压制下,子虚乌有的事情被说得千真万确,便会遭到人们的谴责。网民们乐在其中,认为自己伸张了正义
10、,做了为社会除害的事情,其实真正的正义早已被舆论掩盖,这种盲目的讨伐是缺乏理性的判断的。正义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是由道德约束的,正义应该在查明真相辨明真伪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铜须门”和“虐猫女”的当事人,他们的做法就算有错,也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突破道德的底线,为何要受到网络暴民的斥责呢。 (三)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督机制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丰富的文化大餐时,也使网络环境陷入混乱,网6上存在大量的虚假反动信息,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没有建立起网络舆论的道德体系,传统的道德又很难延伸到网络的范围,这就使网络这片环境成为无法约束的天地,造成了许多网络恶性事件
11、。各大网络服务商和网站管理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也会放松对网民的管理。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合理的网络规则,划清言论自由的边界,明确哪些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侵权,使网民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不管是实名还是匿名,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如何从网络“暴民”到网络公民 (一)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自由是有一定边界的,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之下的公民都不可能拥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是这种自由绝不能超过法律的边界,一
12、个人扩大自己的自由,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无形中就会缩小另外一部分人的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在网上恶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人们的恐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使国家采取措施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这样的言论就不应该被冠以言论自由之名。言论自由应该以不造成现实的、可能的、马上就会到来的社会危险为界,应该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界。正如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 4 条规定:“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 ,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7我认为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既然由宪法规定,那么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也应该体现宪法的精神。虽然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这一问题已经变得十分
13、紧迫,但是我们绝不能随便制定一个法律法规就了事,如果随便一个法律法规就可以规定言论自由的边界,那么,至高无上的宪法将会有被我们架空之嫌。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也应该由宪法规定。 (二)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要使网络“暴民”能够转变为网络公民,我们必须认清“暴民”与公民的区别。 “暴民”是感性的而公民是理性的;“暴民”只图一时痛快,只顾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公民则能够深入分析事物的前因后果,顾全大局,一切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因此,一个网民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决定其为网络“暴民”还是网络公民的关键,同样,网民素质的高低也是决定整个国家法治文明及民主程度的关键。公民的法律意识
14、主要包括守法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就是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意识就是公民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明白行为的后果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而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人,因此必须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完善网络监督机制 实现由网络“暴民”向网络公民的转变,除了内在的需要提高网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外,在网络管理方面,还需要加强网络的监管。 首先,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网络言论法律法规,确定网络主体的权8利、责任、义务等,规范网民的行为,监督
15、网站的传播内容,通过法律的手段制约网络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其次,除政府之外,还应该发展民间的网络舆论监督。建立行业自律,提高自律水平,比如网站加强对网民博客文章的审核,从而在行业内部减少不良言论的产生。同时,各大网站管理层应该积极转变观念,不能只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网络点击率,散布一些不良信息达到吸引大众眼球的目的。应该将利益长远化,多关心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样也许短时期内收益会有所影响,但是却能使网站获得长远的发展。 最后,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将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纳入政府的管理。确保网民能够及时了解政府信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使网民可以随时表达自己对政府
16、工作的意见建议,发表自己对当下热议事件的看法,使心中不满得到及时的宣泄。 上述使网络“暴民”向网络公民转变的措施,尤其是第二点和第三点,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完善网络监督,使网站放弃短期经济利益的做法,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长期的引导可能才会有所改善,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网民已经发展成为一股不可阻挡势力,如果不加规制,将会诞生越来越多的网络“暴民” ,网络“暴民”的舆论甚至会左右我们的司法和民主,因此,不论道路如何艰险,我们都应该坚持走下去,使网络“暴民”转变为网络公民,促进我国的法治民主进程。 参考文献: 1周杨.网络暴民群体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8. 92张婷.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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