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文本的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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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文本的比较研究【摘 要】文章通过比较 22 个省,4 个直辖市,5 个自治区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文本,从中得出我国各省市未成年人地方立法文本间的共同特征及各立方文本间的主要差别,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地方立法文本的建议,完善各省市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文本。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 自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我国第一部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市相继出台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由于各地方地理位置、民族、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的不同,使得各地方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进程有所不同。通过对各地方的未成年人立法文本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其中的不同,其他省

2、市可以借鉴其中的立法经验,这对完善其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文本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概述 我国一共有 22 个省,4 个直辖市,5 个自治区。他们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其中 13 个省市制定了实施实施办法 ,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等;18 个省市贯彻实施了该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如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这些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中,进行 3 次修改的只有:贵州省;2次修改的有: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浙江省、甘肃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四川省、辽宁省、吉林省、广西壮2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

3、次修改的有:上海市、重庆市、安徽省、海南省、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没有进行过修改的是广东省、青海省、云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纵观我国各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发现其主要由总则、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学校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7 部分组成,法条数一般在 5060 条之间,字数一般在 50006000 个字之间。其中法条数目最多的是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法条共计是 84 条,字数 12044 个。法条数目最少的云南省,法条共计 35 条,字数 3505 个。 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特征 (一) 地方立法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许多地方的立法已经

4、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以及财产权等多项权利,更加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及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未成年人获得的荣誉称号,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公开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未成年人罪犯也采取了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传播媒介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住所和单位等信息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财产权。此外,通过继承、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未成年人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 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观念 权利本位的观念在广大民众中的不断强化,其在

5、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中也有相应体现。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3护条例 、 吉林省实施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都专章设立“自我保护” 。其将未成年人看做同成年人一样,具有各项平等的权利,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要求未成年人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遇到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时可以通过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居委会,或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在未成年人遭受遗弃,虐待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公安局、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寻求救助。未成年人在维护其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其自我保护能力也得到了培养。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力度 根据江西省未成年

6、人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周为本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 吉林省实施办法也将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规定为每年九月的第二周。这是我国目前仅有的 2 个省通过地方性法规设立本省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对于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中央及地方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的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以及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都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四)大多数地方已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中 根据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7、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该条规定已经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中,这样不仅为未4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济支持,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全国各省市未成年人地方立法文本的比较 (一) 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不同 东南沿海省市经济较为发达使其较之其他省市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前瞻性,已通过立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

8、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贵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第二章都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福建省、江苏省、江西省、黑龙江省、四川省等也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做出了相关规定,使执法责任主体得到明确。 但是,其他省市则是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些未明确规定未成

9、年人保护执法主体的省市由于其执法主体不明,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分工协作,共同努力”的局面,容易形成推卸责任,踢皮球的情形,导致了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的执法较差。 (二)地方立法对女5未成年人保护的程度不同 由于男女先天生理结构的不同使得女性先天处于弱势地位,福建省、广东省、黑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陕西省等 6 个省都通过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对未成年女学生进行保护,不仅维护了未成年女学生的权利,而且体现了未成年男女学生实质上的平等。 如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

10、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 , 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都着重强调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三)全国各省市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进程不同 纵观我国各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大多数省市都是先制定了省一级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之后才出台市一级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是也有例外,有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市先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省一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随后出台。根据统计共有 5 个省属于该种情况,分别是:甘肃省、广东省、湖北省、吉林省、四川省等。 如

11、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虽自 2008 年 11 月 18 日颁布实施以来没有进行过修改,但是其所属的深圳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分别早在 1996 年 9 月 4 日,1998 年 5 月 5 日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 、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办法 。 6四、完善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文本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各省市可以通过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隶属于民政部门,受民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其职责可以包括:宣传国家及该省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监督国家及各省市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协调有关部

12、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者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有权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可向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如果各省市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该机构可以对国家及该省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并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及地方立法深入人心,及时正确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13、,加强地方立法的执法力度。 (二)通过立法加强对女未成年人的保护 笔者以为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可将女未成年人纳入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对其加以保护,体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加强对女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的特殊未成年人包括:(1)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未成年人;7(2)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3)未成年学生中的孤儿;(4)未成年学生中的残疾者;(5)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法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6)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目前,已有北京市、贵州省、江苏省、安徽省、四川省等地方立法对特殊未成年人进行了专章立法保护,其他省市虽未专章表述保护特殊未成年人,但是其在法条中

14、都有相关规定。如福建省实施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教育、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保障。 ”通过将女未成年纳入特殊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进行特殊保护,从而弥补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三)结合各地方特点,完善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 由于我国各地区所拥有的资源不同,使得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较快,所以许多关于未成年人的问题较之其他地区较早出现,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毒、聚众斗殴等,

15、对未成年的问题关注较多。笔者通过对全国 22 个省,4 个直辖市,5 个自治区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文本进行比较发现,其虽立法结构、法条数目、实施时间和实施主体有所不同,但是很多省市在法规的内容上,表述上极为相似,其内容具有一致性,没有体现地方的特点。 笔者以为我国的东南沿海各省市相对于其他省市发展速度较快,未8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形式较之其他地区也更加多样化。那么东南沿海各省市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时要与时俱进,结合当地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形式进行立法。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区在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时可结合本地区的风土

16、民情、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当地的执法、司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 五、结语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未成年人关乎我国的未来,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通过对各地方未成年人立法的文本比较发掘其中的不同,并据此弥补各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作者简介:高悦(1988- ) ,女,汉族,河南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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