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知之幕下的理性选择与社会正义摘 要: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代表了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理论的不同派别。从约束条件看,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所设计的无知之幕呈现由厚到薄的渐次变化;从三者构建的代表性主体的特征看,选择者特征具有准同质性。逻辑地,选择的结果必然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只能源于无知之幕设计上的不同。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的共同的研究纲领属于正义研究中的“契约”传统,与之相对的则是“比较”传统,当面对阿玛蒂亚森所引发的对于契约传统的新的挑战时,布坎南的理论具有更好的强健性。同时,相较于罗尔斯、哈萨尼和现实聚焦比较的传统,布坎南的立宪理论的局限性更少,提供了一个理解公平与效率冲突的新的视角
2、。 关键词:无知之幕;正义;理性选择;契约 中图分类号:B82-02,F0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4-0005-08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正义问题,罗尔斯(John Rawls)的契约主义的正义理论自 20 世纪 70 年代初诞生以来一直是讨论的基点,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重视。尤其是 1986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 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萨尼(John Harsanyi)对罗尔斯的批判与借鉴,对欧美的哲学和经济学的研究都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哈萨尼和布坎南的正义理论
3、2与罗尔斯具有非常接近的出发点和基础构架,即从“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无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假设出发,把一种社会伦理价值选择转化为一种个人理性决策选择。用科学哲学的语言说,就是三位思想家共享同一研究纲领,都提出了类似的工作假设。这种家族相似性使得对于三位思想家的比较更有意义,从而可以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所启示。 一、无知之幕下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设定 由于都是把社会性的总和价值判断转换为个体性的理性决策问题,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三者的思想都可归于理性选择理论的范畴。所谓的理性选择理论,就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一个特殊形式理性人出发,在约
4、束条件(Constrictions)的限制下,得出能最优化理性人目标函数的选择。虽然说把三位学者的思想都归于个人理性选择理论的范畴要冒着过度简化的危险,但是,仍然起码有两方面的理由可以支持这种处理。第一,从经济学对“理性”的定义看,哈萨尼和布坎南假设个体在无知之幕下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这显然是主流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产物。而按照罗尔斯的理论,个人在无知之幕下会选择最大最小(Maximin)原则,这虽然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假设不一致,但仍不失符合理性的底线要求。实际上,罗尔斯不排斥甚至认可自身理论的理性选择性质。罗尔斯认为“正义论是理性选择理论(the Theory of Rational Ch
5、oice)的一部分,也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1(p.13) 。并且,罗尔斯还坚持“对理性这样一个概念必须尽可能在狭隘的意义上理解,即经济理论中通行的那种意义: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达到既定的3目的”1(p.11) 。第二,更重要的,无知之幕下的个人选择框架完整地包括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三个基本方面:选择主体的个人伦理和心理特征,这方面的差异会导致选择不同的个人目标和风险态度;选择的约束无知之幕,不同的无知之幕设置代表了有差别的信息约束;最优化目标指引下的选择结果,不论是正义原则、最大社会功利总和还是体现了公平的程序的宪法规则。 (一)对理性选择的代表性个体的设定 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三者对于选择者
6、特征的设定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他们都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把伦理考量赋予了无知之幕后进行选择的代表性个体。 罗尔斯并没有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个人是主流经济学意义上的自利的“理性人”和正义原则是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罗尔斯认为,个人除了重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做出道德判断并自愿服从道德原则的要求。为了保证生活博弈不是一场优胜劣汰的物种竞争,而是每个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参与者都能从中得益的公平合作体系(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 ,罗尔斯在 1999 年的正义论 (修订版)中做了一个重要的补充无知之幕下的个人必须具有两种基本的道德力量(Moral Power):
7、第一是某种正义感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 ,即了解、应用并依据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第二是某种善观念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Good) ,即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规划的能力。罗尔斯把道德力量视为参与社会合作和在无知之幕背后推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的充要条件。 4作为在哲学上与罗尔斯的契约主义针锋相对的功利主义的代表,哈萨尼的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他在个人的私人偏好和伦理偏好之间作出了区分。私人偏好就是个人日常决策时的偏好,伦理偏好则是个人进行很少遇到的道德或伦理选择时的偏好。伦理偏好假设的合理性系
8、于只有在无知之幕下才可以成立的等概率(Equal Probable)条件,即贝叶斯决策理论的应用:“如果个体不知道在任何选择方案中他的社会地位是什么,但他有相等的机会居于任何社会境况中从低到高的任何社会地位上。 ”2于是,哈萨尼在分析中可以合理地引入亚当斯密中立(Impartial)的道德观察者的概念,其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将会采用无偏和非个人化的标准。 与罗尔斯和哈萨尼一样,布坎南对选择者特征的设定也体现了私人利益和伦理考量的整合。布坎南意识到了立宪选择中伦理偏好的重要性,“了解宪法规则并且参与宪法规则的讨论可能要求存在某种超越个人理性利益的伦理准则。遵循这种伦理准则的人,其对于整体最终选择的重
9、要性考虑要超过对个人利益的考虑。符合这种伦理准则的行为体现了对规则选择的伦理责任”3(p.202) 。个人的超越私利的伦理考虑所具有的独特的重要性在于:“享有规则所决定的利益并不等于会有为了利益而采取行动影响规则的足够激励,除非个人认为其自己的行为能够影响机体对备选方案的选择结果”3(p.203) ,只有伦理考量才能防止理性弃权。 (二)对理性选择的约束条件的设定 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在设计“无知之幕”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把其作为控制和过滤信息的装置,从而把个体间博弈或社会总和价值判5断问题转化为个人内省的选择问题;差异在于,罗尔斯、布坎南和哈萨尼三人的无知之幕呈现由厚到薄的状态。 无知之幕本
10、身就是原初状态下个体选择的唯一约束条件,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三者在无知之幕的设计上的思路和目的非常接近,即在原初状态下屏蔽一部分信息。无知之幕越厚则隐藏的信息越多。 从讨论的精确性计,我们对涉及的三种不确定性信息的种类做出一个可操作的区分。 “身份(Identity)不确定”指无知之幕后的个人不知道关于自己属于哪一个群体的信息。 “人数(Number)不确定”指无知之幕后的个人不知道关于每个群体的人数的分布情况的信息(如果这个信息确定就可以估算出自己处于不同组的概率) 。 “支付(Pay Off)不确定”指无知之幕后的个人不知道的信息是某种行动和选择对行为人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群体的外
11、部性影响。无知之幕后的契约会根据集体的总支付决定是放任、禁止还是(作为个人的义务)责令群体中的个人采取某种行为。 从罗尔斯的视角看,公平概念是通过一致同意而引入社会契约之中的,而一致同意又是通过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们可利用的信息的限制而成为可能。具体地,无知之幕作为“约束条件体现了对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所施加的限制”1(p.17) 。在无知之幕背后,罗尔斯对于信息可得性的设定是:“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4(p.6)无知之幕起到信息屏蔽机制的作用,把所有与个人利益相关的私人信息都过滤掉,故罗尔斯设计的是一层“厚” (Thick)幕,所要求
12、的不确定性信息最多,包括6“身份不确定” 、 “人数不确定”和“支付不确定” 。 哈萨尼认定,在无知之幕后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决策的基础是贝叶斯决策理论,其含义是:对于一个在充满偶然性的世界中进行决策的代表性个体,其选择一定是主观概率的冯诺依曼-摩根斯坦预期效用函数的最大值。但是,贝叶斯决策理论只在一个被定义为“你可以对自己做出的一项决定后将要发生的事情有一个大致的把握的范围”5的“小世界” (Small World)内适用。于是,通过设定一层“薄” (Thin)幕,哈萨尼的理论允许个人在原初状态的决策中拥有较低的不确定性,从而克服了“小世界”概念对贝叶斯方法适用性的限制,使得可以适用于在较大的
13、环境中进行伦理选择。在哈萨尼的薄幕下,选择者只对自己走出无知之幕后的身份不确定,即无法确定自己未来的身份是贫是富,是弱是强。 布坎南的兴趣在于如何定义符合程序正义的宪法规则。为此,布坎南提出了个人在“不确定性之幕”下对规则进行选择的契约主义思想。由于宪法规则本身在性质上就不同于“后立宪”阶段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天然地要求具有较高程度的普适性和持久性,因此,立宪选择中的不确定性内生于选择对象的性质随着规则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和持续性,特定规则对价值之影响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大。此时, “效用最大化就会要求人们考虑一些抽象的准则如公平、平等、正义等,而不是考虑较为具体的东西如净收入或财富”3(p.70)
14、。布坎南假设,在无知之幕背后,除了身份不确定,个人在做出宪法选择时不知道人数的信息,即不清楚能力较强财富较多的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成员数量在共同体全部成7员之间的一般分布。因而,布坎南的“无知之幕”是中等厚度的幕,比罗尔斯设计的无知之幕要薄,但比哈萨尼设计的要厚。 二、在理性选择的结果上的差异 (一)差异的表现和产生的原因 虽然说罗尔斯、布坎南和哈萨尼在代表性个体的设定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在作为约束条件的无知之幕的设计上的不同,三种正义理论在结果上有很大差异,分别推导出了正义原则、古典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和立宪规则。这一结果上的差别是如何造成的呢? 按照理性选择的框架,从选择的约束条件看,罗
15、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所设计的“无知之幕”呈现由厚到薄的渐次变化;从三者构建的选择者主体特征看,选择者特征具有准同质性。按照理性选择的术语来说,就是相同特征的个体在不同的约束条件追求目标的最优化。逻辑地,理性主体的选择的结果必然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只能源于约束条件“无知之幕”设计上的不同。无知之幕的不同厚薄使得同质个体在原初状态下进行选择时面对着不同质的信息集合(参见表 1) ,故而产生选择结果的差异。这意味着“不同的对于未来的不确定度和不确定方式导致对于集体行动的不同制度性解决方案”6(p.217) 。哈萨尼、布坎南和罗尔斯设计了不同厚度的无知之幕,产生了递增的不确定性,订约结果分别是功利主义
16、社会福利函数,宪法规则和正义原则。 在最薄无知之幕的情境下,立宪参与者拥有关于未来的支付和数量的完整知识,不确定性仅限于个体的未来身份,所以无知之幕后的立约者能够设想每个个体在每种未来的行动中的效用。此时,立约者会在原8初状态下就对全部可能的未来博弈行为及其效用有明确的认知,从而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会要求最大化一个古典的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即是说,当约束条件仅仅是身份不确定时,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允许个人在原初状态阶段定义全部需要禁止或责成的博弈行为,以直接实现他们的期望效用在走出原初状态后的最大化。 在另一个极端,即在最厚的无知之幕的情境下,立约者所面对的约束条件是完全没有任何信息去计算未
17、来可能性和支付,所以他们就无法也不愿意思考如何实现期望效用最大化。此时,他们进入罗尔斯的世界,一些附加的规范原则如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必然被提出以匡正未来的制度选择。即是说,当存在道德风险,从而每个人对于宪法所禁止或责成的行为都有策略性反应的动机时,制定一个统合性(Comprehensive)的具体原则就成为了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会得出的最佳方案,道德风险越高,统合性的具体原则适用的范围越广。 在不确定性的中间区域,即中等厚度的无知之幕的情境下,布坎南所定义的“宪法”“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个人在其中从事活动和相互交往”7(p.3)成为了首选。立约参与者会选择制定宪法,即在立宪阶段处理对于
18、投票规则和政治制度的选择,以便在(走出原初状态)可以利用的信息更加丰富后,在后立宪阶段通过以规则约束博弈行为来间接实现期望效用最大化。即是说,当约束条件是身份和人数的不确定,同时立约者拥有关于支付和偏好的完全知识时,从期望效用最大化出发,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会引导个人在原初状态阶段定义一个宪法规则,以便在后立宪阶段再按照此规则来决定禁止或责成某类博弈9行为。 (二)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批评 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下得出的特定结果,即具体的正义原则无非是按照词典序(Iexical Order)排列的三项要求:(1)平等的基本自由;(2)职务和地位的获得上的机会平等;(3)分配的结果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
19、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对于罗尔斯来说,正义原则是如下“正义观”的一个特殊体现:“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p.48)由此可知,罗尔斯的最重要的坚持是“差别原则” (Difference Principle) ,即最大最小原则,社会福利的大小只取决于最弱势者的标准。 也许正是由于意识到了正义原则这一关键特征,布坎南和哈萨尼对罗尔斯的理论的批评集中于差别原则,只是批评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不必要也不可能推导出一个具体的结果,应该止步于程序正义,即合理的宪法规则(Const
20、itutional Rule)的层面;后者认为具体的结果是存在的,但差别原则并不是无知之幕背后一个符合逻辑的可接受的结果。 布坎南认为自己是个罗尔斯主义者,但他的分析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不同于罗尔斯,他没有试图具体地预测无知之幕后的立约者之间的一致同意可能会带来什么结果;相反,罗尔斯则试图利用无知之幕的框架来做出具体的预测。布坎南之所以把注意力放在宪法规则的选择上,是因为考虑到每项待处理的事项在重要性和达成一致意见的成本上的差异,10没有唯一的正义原则可以被选定为普适于全部集体行动领域,然而“我们可以通过改变规则而使博弈发生变化,从而改变预期的结果”3(p.61) 。 于是,布坎南对于罗尔斯的批
21、评是相当客气的,布坎南先是肯定了罗尔斯通过公平的程序来定义正义的目标是正确的,但是随后指出差别原则并不是必然的程序输出,其它的结果按照公平的程序也可能产生,“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是经验问题”8(p.45) 。 哈萨尼则是一个反罗尔斯主义者,他从理性决策理论出发,完全否定了差别原则的合理性。按照哈萨尼所认可的贝叶斯决策理论,个人和社会都被假设为在不确定条件下遵循“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公理” 。又由于引入中立观察者的角色,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行集体决策的代表性个体,拥有了对于参与订约者在不同情境下的效用水平的代入式想象能力。这样,哈萨尼把集体的社会福利函数选择问题转化为了个人按照理性决策理论实现预期效用最大化的问题。 正是由于坚持经济学中标准的理性决策理论,哈萨尼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无法接受的。他指出,由于原初状态假定选择者并不知道他本人所处的实际处境, “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的实质就是一种蕴涵风险的选择(Choices Involving Risks) 。在不确定情况下,存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最大最小原则(从个人选择集合成集体行动时就上升为差别原则) ,另一种是预期效用最大化(Expected Utility Maximization)原则。基于贝叶斯决策理论,哈萨尼认为最大最小原则只有在理论中附加了很牵强的辅助假设时才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