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规则初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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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证规则初议【摘 要】 本文概述了印证规则的优缺点,分析了印证规则的适用问题,探讨了印证规则的实践缺陷及解决办法。要重视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相互印证的证据,应当来自于不同的源头;要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出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确定依间接证据定案的推理规则和对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推定规则。 【关键词】 印证规则;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印证证明标准 证据是司法裁判的基础。证明标准即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体所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它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1证明标准在证明理论和诉讼理论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证据数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

2、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影响结果的公正。2 我国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第一,法定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理论标准,即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应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体现了“质与量的统一” ,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证明标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 ,无疑为定案提出了较高的证明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者为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使得获取的证据达到相对合理的证明标准,需要理性的证明模式。相互印证是司法理2性主义的应有之义, “印”解释为彼此符合, “印证”解

3、释为通过其他事物进一步证明,使证明与事实相符合。相互印证即司法工作者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以证据联接点为核心,证据链为手段,根据证据之间相互的佐证,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证明方式。3其作为审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规则,具有帮助正确判断证据是否充实的功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两大基本价值的追求。 一、印证规则优缺点概述 证据相互印证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实践的一种传统, 而且是传统刑事证据理论的一贯主张。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性、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

4、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评析,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使得全案事实能够得到相互印证、环环相扣,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4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确定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标准,提高了案件审查办理的效率,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一个完美的制度总是经过无数推敲才最终形成,在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今天,司法工作者也发现这种证明模式的缺陷:一是忽视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且易导致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因而不一定有助于事实的发现;二是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容易诱发对被告人口供的非法收集;三是影响诉讼效率的

5、提高。5虽然证据相互印证3正在经受着考验,但是基于印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地位,对其运用进行反思总结,仍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应当关注印证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取英美法系自由心证原则之中的精华,去除其中的糟粕,对印证规则加以完善;其次,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理论素质,司法工作者不能仅仅是简单地恪守着证据相互印证的信条,而对于印证规则给刑事诉讼效率和控制犯罪目标的实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视而不见。6鉴于刑事诉讼对公正价值的致力追求,必须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做法,结合自由心证主义的成功做法,对何时适用相互印证,适用相互印证的证据种类,相互印证的适用程度进行相对合理的分析,致力于达到相对双赢的局面。

6、二、印证规则适用探析 1、印证规则的适用时间 证据具有“三性” ,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即真实性,这是证据最基本的要素,若不真实将丧失作为证据最为重要的资格。关联性是重中之重,因为具备真实性的证据非常之多,不可能把所有的证据都搬到法庭上来,所以需要通过关联性这道“门槛” ,将一些不具有关联性或关联性很小的证据,排除在案件之外。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基本事实。而在证据“三性”中,争议最大的即是合法性。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作的,公权力机关擅自作为就属于非法,而不仅限于法律明文禁止的一些类型。要使得证据达到“三性” ,在司法工作中,则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合力配合。

7、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在取证、讯问方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精4神逼迫等暴力、非暴力手段获取口供,不可为达到印证标准而任意拼凑证据,在相对客观、公正、合理的情况下,使得主要的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匹配。送达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分析每一个物证,对每一个罪犯进行耐心提审,提高警惕,将获得的有效合理的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仔细分析、推敲,使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起诉的条件,提防任一毁坏公平正义情形的出现。提起公诉之后,法官应当尽到最后一层的把关责任,将所有的证据综合裁量,将有用的证据加以配对,结合主要情节进行分析,相互印证。 以佳木斯发生的一起故意杀

8、人案件为例: 2012 年 1 月 15 日凌晨 1 时许,在迪厅内被害人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经该迪厅保安等工作人员劝阻,遂停止打斗。后在迪厅外,因张三等人没有离开现场,李四伙同他人在迪厅附近对张三等人进行殴打,致使张三被打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四参与了踢打被害人张三,且踢及其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本案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主要是建立在甲乙丙丁等四人证言的基础上的,而证人证言应当足以达到对李四伤人致死的事实清楚的程度。而本案证人甲曾在公安机关作过 5 次证言,且证言内容均有所不同。乙在证言中提出其并没有准确看清致害人的正脸,只是

9、通过背影判断“可能”是被告人李四,但并不是否肯定。这种主观判断,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之证据。丙称在出租车上看到死者现场有被告人李四,但并未看见究竟是谁踢中被害人张三的头部。丙的证言无法作为认定被告人有5罪的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在犯罪现场。丁指认被告人李四在死者现场的证据与另两位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况且他也根本没有看清楚究竟是谁踢中被害人头部。若其证言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就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李四有罪的证据。本案一审判决所确认的有罪证据均存有疑问,各个人证、物证均无法相互印证,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按照国外的证明要求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的言词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李四有罪

10、尚不充分,没有达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根据佳木斯公安局张三尸体检验报告 ,被害人张三头部有多处损伤,司法鉴定结论并没有能明确究竟是何处损伤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其脑疝死亡,即没有明确被害人被踢的最后一脚是否为致命伤。甲证实最后一脚所踢的部位为被害人张三脸部, “是脸部的上侧,鼻子上面额头的位置”,乙称踢在死者“脑门位置”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张三脑门并没有明显的伤痕。即便踢被害人张三最后一脚的就是被告人李四,也无法认定其必须对被害人之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本案现有证据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

11、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要求其对被害人张三之死亡结果承担直接的刑事责任。7 从上述案例看出,一审中本案就是忽略了对单个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核,重人证轻物证,证据之间虽然相互印证,却经不起推敲,细节部分漏洞百出。忽视对单个证据的审查不仅不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情形的产生,影响了诉讼效率,对司法6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2、印证规则的适用种类 (1)同类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这种方法多用于案件的若干个证据是否真实的证明。如四个人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指向同一,即达到了证明的要求。反之,四个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

12、盾时,就未达到证明要求。不过,这个层次的证明,不是绝对的,因为它只是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还是有错误的可能,如四个人相互串供形成相同的虚假证明。 (2)同一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对于同一证据,如受贿案中,受贿人对同一受贿事实作过的几次供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同一问题提供的证言,司法工作者都应当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从纵向看其前后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果前后不一,不要轻易采信其中的某一次,而要排除矛盾后认定。 (3)不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物证与书证之间的印证。在盗窃案中,盗窃金额的认定对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类案件中不同种类的证据,要从横向进行综合审查,审

13、查各个证据所证明同一事实是否一致。再比如受贿案件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受贿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不同证人之间以及这些供述、证言与案件物证、书证之间有无矛盾,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8 三、印证规则的适用标准 1、印证规则的适用尺度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法条中7出现了“印证”的表述,这使得停留在经验层面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证明标准有了明文规定。 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我们认为,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应当把握以量取胜与以质取胜相结合的原则。以量取胜具体是指证据要能够得到印证,必须有足够多的证据堆砌在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才能供法官逐一挑选,选出有质量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

14、的依据。 规定中也有对证据的选取做了一个程序上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例如,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按指印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按指印,不可成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也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52 条增加了行政机关手机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修改后刑诉法第 50、54、56、57 条分别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进行了明确。9这些都从立法上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巩固,也为印证规则的适用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依据。 2、印证规则的实践缺陷及解决办法 通过证据相互印证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更便于实

15、践把握和检验,并且由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表现出来较为稳定的特点,有助于消解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因此这种证明方法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司法工作者发现案件真相的准确性。为了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形成“内心确信” ,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 ,否则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的证明结构。10 但由于印证规则的主观能动性太大,对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有着8极大的考验。在实践操作中,司法工作者会出现将印证尺度把握过低、过高,甚至将证据相互印证等同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识误区。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要求,达到了“确实充分”标准的证据体系一定是能够相互印证的,但相互印证的证据却不一定能够相互印证的,因为一些表面上的假象的相互印

16、证可能误导司法工作者形成错误的心证。相互印证法通过印证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达到证明的目的。如果该一致的地方不一致,则判定证据未达到证明要求。如刘某、陈某盗窃案,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赃物、拍摄的照片、认定的盗窃金额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吻合,侦查阶段根据提取的赃物认定刘某盗窃的电缆线 230 余米,价值 22 万元,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所盗的电缆线仅有几十米,理由是在此之前,已有人盗窃。经查证犯罪嫌疑人盗窃电缆线价值 4200 元;刘某与范某盗窃电缆线价值 4100 元,两次盗窃电缆线价值共计 8300 余元。 而如果不该一致的地方一致,则判定证据也未达到证明要求。如一件流窜强奸作案的案件,几

17、个被害人均一致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为一米七二。案发是在晚上,被害人又是在极度恐惧的状况下,为什么对被告人的身高会那么准确的评价,且几个证人的证言又是如此一致的准确?这就是案件证据之间隐藏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串供案件中较为常见,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认识不足、利用不够,亟待进行印证规则适用尺度的重新调整与把握。 (1)重视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11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证据锁链中的一个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闭合逻辑合理的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是9因为此,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在案件办理中大大注重了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变相导致了“重人证轻物证”的思想泛滥,形

18、成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将大量的精力用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仅仅获得一些简单的外围间接证据之后,就开始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寻找其他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起诉时,公诉人举证同样以被告人的口供为中心。法官在采信证据时,往往过于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从而偏重被告人的供述,把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是否属实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手段,忽视其他的查证方法。因此,从取证到举证到质证到认证,都是以被告人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12过分地依赖口供,则会导致证据适用的过程中,对口供证据的过分倾斜。我们认为,物证

19、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稳定性、真实性,而人证是个人臆造出来的,具有不稳定性,过分依赖人证可能会使得法律的天平失衡。因此,在利用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之前,首先要对独个证据进行真实性的审核,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是指通过接触某一证据在事实判断者心中留下的印象与影响,或者通过补助证据来查明单个证据是否属实。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忽视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基本上都是通过寻找证据之间相互的共同点、差异点来查证证据, “证据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转化为“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 (2)相互印证的证据,应当来自于不同的源头。贝卡利亚运用于盖然性上的“毒树之果”理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证明某一事件

20、的各10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人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就越大,因为在该种情况下,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都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因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者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实的各个证据是相互依赖的,即依靠证据的相互印证,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因素。 同一个证明主体就同一证明对象提供的数个陈述之间内容上是否相互一致,虽然也可以是或者应当是证据审查判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能将前后一致作为相互印证来看待。同一证

21、明主体的数个陈述,无论时间上相隔多长,也不论是否既有口头又有书面形式,在量上仍属于一个证据,不存在相互印证的可能。当然,同一证明主体前后多次一致的陈述,没有矛盾,在单个证据独立审查的意义上,可以帮助法官形成该证据初步的肯定性判断。与言词证据相比,同一问题的多个鉴定结论也不属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但这种前后一致在单个鉴定结论的独立审判中具有更大的价值。13总之,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应当适用于不同种类证据之间,或者证据种类相同但来源不同的证据之间的审查和运用。 (3)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出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 19 世纪末在美国产生以后,迅速由英美法系传入大陆法系,再由西方国家传入东方国家。这一进程反映了各国刑事司法程序的理性化以及人类对自身价值和尊严认识的提高。非法证据的排除具有非常重要的诉讼价值,它能够督促执法机关守法,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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