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殷墟族墓地中的“夫妇合葬墓”及相关问题摘要:殷墟族墓地中,夫妇同穴合葬墓是较为罕见的,夫妇异穴合葬也不是流行的埋葬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多数人还受着原始婚俗的影响,实行不稳定的对偶婚与乱婚,平民阶层占主流的婚姻形态为一夫一妻制。殷商时期夫妇合葬墓少见的原因,在于夫妇二位一体的性别观念相对薄弱,因而大部分家族成员死后被埋葬于家族墓地时,后人并没有刻意安排他们与配偶合葬。 关键词:殷商;族墓地;夫妇合葬;性别观念;婚姻形态 中图分类号:K87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2-0035-05 殷商时期实行的是族墓地制度,即宗族成员死后,都葬人本族的族墓地中。朱凤
2、瀚先生在其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一书中曾指出:“对族墓地的研究,可以比较直接地了解到当时人们之间的血亲关系,特别是人们之间的亲属组织结构。 ”1同样,通过对族墓地中男、女两性埋葬方式的研究,亦可察悉当时的婚姻关系与男女地位。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发表的墓葬发掘资料,从性别视角出发,对殷商族墓地中的夫妇合葬问题作初步考察,进而分析殷商平民阶层的性别观念与婚姻形态。 一、殷墟族墓地中的“夫妇异穴合葬墓” 异穴合葬墓,孟宪武先生称之为“异穴并葬墓” ,孟先生曾指出:2“在各族墓地中,均存在大量的异穴并葬墓。这些年代大致相同的异穴并葬墓,双方在墓室规模、葬具规格、随葬品的质地、种类、数量方面都基本相
3、同或相近,而且墓主人的性别往往正好相反而年龄却比较接近。因此异穴并葬的双方应为夫妻关系,这种夫妻异穴并葬墓在殷墟已发掘的商墓中约占近二分之一左右。 ”2其结论虽有可商榷之处,但此问题的提出,对于研究殷商时期平民阶层的婚姻关系与男女地位有重要的意义。 殷商时期,夫妇异穴合葬的形式是存在的,兹举间距较近、方向相同、有明确性别鉴定、墓葬年代一致的几组例子以作说明,参见表 1。 据表 1,异穴合葬双方的特征与关系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这些左右并列或前后相随的墓葬间隔都很近,在一米左右。殷墟梅园庄两座异穴合葬墓的距离甚至仅有 35 厘米,反映了两名墓主间的亲密关系。而且,每组墓葬形制大小相近,葬式、
4、葬具基本相同,墓的深度也大致相等;性别鉴定均为一男一女,随葬品的数量与类型也相差无几,说明他们生前可能为夫妻关系,死后以“异穴合葬”的形式埋葬于家族墓地中。 第二,上述所举墓葬均规模较小,葬具简单,属于小型墓,随葬品中未发现青铜器,仅随葬少量陶器,有的还有玉器,说明墓主人身份较低,应为平民阶层。 第三,关于异穴合葬双方的位置与地位问题。孟宪武先生认为,异穴合葬双方的相对位置均为男性靠前、女性靠后,且都是男左女右,这是男性生前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而女性居从属地位的反映。3此观点或3有待商榷。李伯谦先生曾指出,墓葬方向应以墓主的头向为准4,据此说法类推,异穴合葬的两墓应是女性墓靠前、男性墓错后,故殷
5、墟异穴合葬墓确知者多为女左男右。因此,笔者认为,异穴合葬双方的方位选择可能只是一种习惯,而非是地位差别的象征。而且,异穴合葬双方随葬品的质地和数量大至相同,从葬式和葬制上也看不出二者间的尊卑关系。这说明平民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平等的。 但夫妇异穴合葬是否为流行于整个殷墟时期的埋葬习俗呢?笔者认为似非如此。在各族墓地中,类似于上述所举三组那样墓主性别明确、墓葬时代清晰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谓的“异穴合葬墓”不过是学者在缺乏可靠资料情况下的推测而已。杨宝成先生曾指出,在缺乏专业性别鉴定及墓葬期别不明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张墓葬分布图,就将殷墟众多墓区中凡近似“成对”分布,但头向相反、葬俗不同
6、、墓葬规模差异很大的两座墓都称为夫妇异穴合葬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个家族中,数代一二十名成员,死后都归葬于一个范围不大的墓地中,必然会出现不同时代、不同性别的墓葬紧挨在一起的现象;这可能是造成“殷墟各墓地普遍流行夫妻异穴合葬”这一错觉的客观原因。 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例如,1969-1977 年发掘的殷墟西区墓地,发现了殷商墓葬九百多座,但多数人骨架保存不好,有的已腐朽成粉末状,经专业性别鉴定的人骨架只有二十六具。5在绝大多数墓主性别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似无法准确推断西区墓地中存在多少夫妇异穴合葬墓。再以安阳大司空村为例。1953、1954 年发掘的大司空村东南地,共发现殷代墓葬 166 座6
7、,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所发掘墓葬的墓主均未作性4别鉴定,因此很难估计墓地中是否存在或存在多少夫妇异穴合葬墓。1984 年一 1988 年发掘的大司空村北地共发现殷代墓葬七十八座7,为了讨论方便,根据墓葬分布位置,在此暂将其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区域,参见图 1。性别鉴定墓主为男性的墓葬共十六座,除 M69 外,都位于丁区,性别鉴定墓主为女性的一座 M4、墓主为儿童的两座 M5、M47,亦都位于丁区。因此主要探讨丁区的情况。墓主为女性的 M4,位于丁区的东部,其年代为殷墟文化四期,与 M4 相邻的几座墓葬分别为:属殷墟文化三期的 M5,M5 墓主经鉴定为一儿童,不可能与 M4 墓主为夫妻关系;还
8、有墓主为男性的 M42 和 M43,但其年代均为殷墟文化二期,因年代相距较远,也不太可能与 M4 为夫妇异穴合葬墓。而由墓主性别、年龄以及墓葬年代等综合来看,M5、M6、M41、M42、M43 互相间也均无夫妇异穴合葬的可能。性别鉴定墓主为男性的墓葬还有M9、M17、M23、M24、M25、M32、M45、M48,其中 M32 独自位于丁区中部偏北,近距离内无与之相邻墓葬;M23、M24、M45 在偏东北部集中排列,M25 在西侧与 M45 相邻,这些墓葬均无与其它墓葬组成异穴合葬的可能;M48 也为男性墓,从墓葬排列上与 M47 紧密相接,但 M47 墓主为一儿童,可见这两座墓墓主间也不可能
9、为夫妇关系。由此可见,在丁区内没有发现哪一组为明确的夫妇异穴合葬墓。由墓葬分布图看,甲、乙、丙三区内墓葬在排列方式上符合异穴合葬墓标准的也并不多。由此,对大司空村家族墓葬中“异穴合葬”墓所占的比例,似不应有过高估计。唐际根先生也曾指出,殷人在归葬家族墓地时,墓葬的位置并不是十分严格的讲究;即便是亡去的配偶,成组的并穴而葬者似乎也只占其中的一部分;5可见同一家族的殷人归葬时,大体只要进入本家族的茔地即可。8由此,殷商异穴合葬的形式在殷墟族墓地中似并不占主要地位,男、女单身葬仍是主要的埋葬方式。 二、殷墟族墓地中的“夫妇同穴合葬墓” 在殷墟族墓地中还发现了同穴合葬墓。殷墟西区 M2686 即是一座
10、同穴男女合葬墓,墓长 1.96 米、宽 1.30 米、深 2.10 米。该墓墓底中部有一条南北向的土梁将墓室分成东、西两个小坑。东坑长 1.96 米、宽 0.54米,西坑长 1.96 米、宽 0.48 米。男性俯身直肢,埋于东坑;女性仰身直肢,埋于西坑。男女地位看来是平等的,坑内未见木质葬具痕迹,其身份应较低,因而此墓的埋葬方式不可能为殉葬合葬,可能是碰巧同时亡故的夫妇墓。92008 年发掘的安阳殷墟刘家庄北地 M35 也是一座合葬墓,此墓位于区西侧的 T0115 中。为长方形竖穴土圹墓,双人同穴合葬,方向 5 度。墓口距地表深 1.6 米,墓坑长 1.4 米、宽 0.8 米、深 0.5米。墓
11、室内填黄色花夯土,土质较细密。无二层台及腰坑,没有发现葬具。墓主人均头北脚南,仰身葬。居右一人腿略弯曲,左腹部发现一片红漆痕迹,面积约 10 平方厘米,其上有磨石和贝各两件;居左一人的左腿压在右腿上,右胸部也有一片红漆痕迹,面积约 10 平方厘米。10此墓年代约为殷墟文化四期,由墓葬规模、葬具以及随葬品来看,墓主身份应为平民。虽由骨架来看,东侧骨架高大,似为男性,西侧骨架纤小,似为女性,但由于发掘报告未明确公布二墓主的性别,所以很难推断二者是否为夫妻关系,即便是,殷墟族墓地中这种夫妇同穴合葬的形式也是较为罕见的。这种合葬墓的葬具都非常简单,不是没有随葬器物,就是随葬品鲜少,说明墓主的身份是非常
12、低微的。这种合葬应是下层民众6的随意合葬,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三、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与性别观念 殷墟族墓地中,夫妇异穴合葬墓与同穴合葬墓均少见,但这是否意味着平民阶层大多数人还受着旧的、传统的婚姻风俗的影响,实行不稳定的对偶婚与乱婚,因而死后无专一配偶与之共葬呢?杜金鹏先生曾指出,殷商时期“平民墓的男女分葬,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当时尚实行不稳定的对偶婚及乱婚” 11,其说可从。虽然埋葬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墓主生前的性别关系与地位,但“以葬俗复原社会组织有天然的局限性”12,尤其婚姻形态、婚后居住方式等问题,很难完全依据墓葬资料来确定。而且,在族墓地流行时期,埋葬方式与现实流行的亲属制度未必是完
13、全对应的。因而对殷商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与性别关系的探讨也需要参考其他因素。殷商时期已是较发达的农业社会,父权制早已确立,男子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世系按父系计算。由甲骨卜辞与文献资料可知,贵族阶层由于其政治与经济特权,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与贵族阶层虽有一定的差异,也不可能相差太远。因此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即使受到了对偶婚与乱婚的影响,它们也不可能成为占主要地位的婚姻形态,考虑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此时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应是一夫一妻制。 但为什么殷墟族墓地中夫妇合葬的形式如此之少呢?这应与殷商时期的家族形态、家族制度以及殷人的性别观念有关。首先应明确婚姻与家庭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概
14、念。王玉波先生曾指出,婚姻与家庭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实体,除包含婚姻生活的满足心理与生理7需要的功能和生育功能外,还有其他多种功能,如经济功能(生产、分配、消费等) 、教育功能、供养功能、政治功能、宗教功能等。13殷商时期,虽然平民阶层中占主流的婚姻形态为一夫一妻,但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家族仍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的基本单位。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并没有从家族中独立出来,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担相应的功能。由此,在家族亲属关系中,夫妻关系也没有超越原始的血缘关系,而是被湮没于其他亲属关系中。在殷人的意识中,夫妇二位一体的性别观念可能非常薄弱,因而大部分家族成员死后被埋葬于家族墓地时,
15、后人并未刻意安排他们与配偶异穴合葬。乃至西周时期,虽然一部分诸侯与夫人的埋葬已采用了异穴合葬的形式,但平民阶层的异穴合葬墓也并不多见,这可能是因为礼制的相关规定通常都是从上层贵族开始实行,影响波及到下层平民需要一个过程,对此将另拟文详述。 四、结语 在殷墟族墓地中,因为缺乏相关的性别鉴定资料,可以确定为夫妇同穴合葬墓的墓葬并不多,而且这种合葬墓均葬具简单或无葬具、随葬品鲜少,显示其墓主身份低下,应为平民阶层。这种平民夫妇同穴合葬墓的出现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此外,通过对殷墟西区、殷墟南区、大司空村北地、大司空东南地、梅园庄等族墓地中小型墓葬的埋葬方式的分析,可知夫妇异穴合葬的形式在殷墟族墓地中亦
16、不占主要地位,与贵族阶层夫妻分葬相似,平民阶层男、女单身葬仍是主要的埋葬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平民阶层占主流的婚姻形态是对偶婚或乱婚,因为殷商时期,父权制早已确立,贵族阶8层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历代商王均有明确的法定配偶。由此推测,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亦应是专偶制婚姻,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实行的应是一夫一妻制,夫妻间的地位比较平等。 在殷商时期,夫妇合葬习俗之所以并不流行,其原因应在于夫妇二位一体的性别观念相对薄弱,夫妻关系并没有超越原始的血缘关系,而是被湮没于其他家族亲属关系中。因而,大部分家族成员死后被埋葬于家族墓地时,后人也并未刻意安排他们与配偶异穴合葬。 参考文献: 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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