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浪费者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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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美浪费者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 浪费者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权人之债的一种特殊信托。尽管它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但已为美国大部分州所承认。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本质在于财产自由处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尽管债权人利益在浪费者信托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远未达到侵害的程度。法律对待浪费者信托,不应禁止,而应从成立要件、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和特殊债权人的类型化等方面加以调整。如此,既发挥浪费者信托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又能避免过度限制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 浪费者信托;受益人;受益权;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

2、013)04-0019-07 信托起源于英国,在世界近代历史上随着英国殖民扩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为传播,现代以来也为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移植。信托法的发展呈现出四种趋势,即“地域上的世界性传播、形式上的成文化发展、内容上的现代化发展和信托法的国际化”1。浪费者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自产生起就伴随着争议,但因其具有独特的目的而被广泛运用,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蓬勃发展。我国信托法的研究不可避免要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包括浪费者信托。 一、浪费者信托的历史发展 2信托最早可以追溯到 13 世纪的“USE” (用益)设计,目的在于规避嫡长子继承制和繁重的税负,其结构是: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约定由乙为了丙的

3、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但这种约定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在普通法上将得不到救济。为此,衡平法院开始介入,最终承认了“双重所有权”结构: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由于用益设计剥夺了国王和封建诸侯本应享有的巨额税负,1535 年,国王亨利 8 世颁布了用益法 (Statute of Use) ,规定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直接转化为普通法所有权,如此将受益人变成新的纳税人。为了规避用益法的适用,17 世纪以后,英国人民又设计出了“双重用益”(use upon a use) ,即甲将土地转让给乙,规定乙为了丙的用益,丙又为了丁的用益而占有土地。如此, 用益法就被架成空中楼阁。此后衡平法院

4、承认了第二重用益的效力,继而逐渐发展为今天的信托2。 浪费者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它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番波折。英国在全球扩张时,其法律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包括美国在内的殖民地。浪费者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早在 1376 年英国就有关于浪费者信托的法令3,但该法令是禁止浪费者信托的。在 19 世纪 20 年代以前,浪费者信托在英国一直是无效的,除非为了保护已婚妇女而设立4。为已婚妇女设立浪费者信托来源于已婚妇女财产法案的规定,已婚妇女的父亲等委托人可以为已婚妇女设立一项独立的地产信托,从而使该地产脱离丈夫的控制,并且规定该已婚妇女不得转让地产信托下的受益权,尤其是不得受其丈夫影响将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

5、给他5。但随着男女平等的潮流到来, 已婚妇女法案 (1949)废除了这种信托,至今浪费者信3托在英国也未获承认,因为浪费者信托与普通法关于财产权的观念相违背。普通法认为,处分权是财产权的基本权能,对于债务人而言,他有天然的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而浪费者信托却限制受益人不得用受益权偿债6。但英国律师却发明了一系列浪费者信托的替代物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等,达到了与浪费者信托相同的效果7。 1880 年以前,美国追随英国的传统,不承认浪费者信托8,但Nichols v. Eaton 案改变了传统,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判例9。在该案中,一名母亲在一处房产上设立了一项信托,她的每个孩子

6、都享有一项独立的受益权。其中一个孩子做生意破产了,准备用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的信托财产以偿还债务,但信托文件中约定, “如果儿子要转让或处分受益权,或因为破产,收益将不再分配给他” 。法院认为这个条款是个浪费者条款,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自此之后,美国开始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有些州的立法已经承认浪费者信托;只有少数几个州与英国持相同观点,否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还有一些州还没有对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做出规定或有相关判例。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在大多数州的立法或判例中,已经承认了浪费者条款的效力10。Erwin N. Griswold 指出了现代美国大部分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原因,即法院衡平权力的

7、缺失。因为当时法院对衡平法上的法律问题爱莫能助,致使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触及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因为信托受益权乃衡平权利,法院无权干涉。等到法院拥有衡平权力时,浪费者信托已经成为了立法的一部分,承认浪费者信托的传统在美国很多州也就沿袭下来了11。如今,大多数州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浪费者条款在起草4完备的信托中随处可见12。 二、何谓浪费者信托 关于浪费者信托,存在很多定义。美国信托法权威 Bogert 对浪费者信托的定义是:“浪费者信托,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或法律的规定,信托受益人无权转移接受收益的权利,且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将信托受益权用于偿债的一种信托。 ”13信托法重述二第 152 条和信

8、托法重述三第 58 条均写明:“如果信托条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或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则该条款有效。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 502 条第 3 款规定:“受益人不得违反有效的浪费者条款而转让其受益权,并且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受益权的受让人在收益交付给受益人之前不得要求委托人向其分配收益。 ”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浪费者信托是指受益人从信托获取收益的权利不能被受益人自愿转让,或被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的一种信托14。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浪费者信托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受益权偿债。委托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浪费者或行为能

9、力欠缺者,以防受益人因为自己的习惯或行为能力欠缺而遭受欺诈或其他类似的伤害。与浪费者信托类似的信托还有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支持信托(support trust)和保护信托(protective trust)15。 在自由裁量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令其负有向受益人分配收益的义务,但受托人在履行该义务时却享有无限自由裁量权。受托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决定受益人能够获得多少收益,甚至可以决定不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受益人的债权5人无权驱使受托人做出收益分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追及受益权,但在实际上已达到了禁止效果16。正是如此,自由裁量信托

10、下的受益权对受益人的债权人来说毫无价值17。在受托人无限自由裁量权的背后是委托人对受托人最大程度的信任,所以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也相当重大,能够担任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也在少数。浪费者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相比,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浪费者信托的受托人不具有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支持信托实际上是自由裁量信托的变种,受托人在支持信托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于自由裁量信托。支持信托对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限制,即受托人分配的收益必须足以维持受益人的生活。除此之外,支持信托的受托人在其他事项上与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并无二致。如果受益权发生转让,支持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决定停止分配收益,这使得支持信托的受益权与自由裁

11、量信托的受益权一样,几乎无法转让18。 保护信托在设立上与普通信托并无区别,只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如果受益人试图转让受益权,或受益人的债权人试图追及受益权时,个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将自动停止。英国受托人法案 (1925)就规定了保护信托。与此相比,自由裁量信托与支持信托需要受托人主动行使权力不分配收益才能使受益权在实质上停止。 综上,在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和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受益权方面,浪费者信托是直接明确对受益权的转让做出限制,而自由裁量信托、支持信托、保护信托是通过受托人权力的行使,间接地使受益权在实质上无法转让,或丧失转让价值。不过四种信托都可以实现保护浪费6者或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初衷。

12、三、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 发展坎坷的浪费者信托,恰如身世备受怀疑的“私生子”19。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主要有三个:浪费者信托明示与否、受益人的范围和浪费者信托的效力问题。就算在广泛承认浪费者信托的美国,各州对待这三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浪费者信托明示与否 浪费者信托关涉到受益人的债权人能否以信托受益权偿债,浪费者条款能否为受益人的债权人所知,至少在浪费者条款是否需要明示这个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各州对此观点不一。有的州认为浪费者信托需要明示,即必须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浪费者信托条款。例如,在 Dudleys Estate 案中,遗嘱人以其财产为他的孩子们设立信

13、托,在遗嘱中提到“受托人应当将收益支付到受益人个人手中”20。法院认为这些词句不足以表明遗嘱人的意愿是设立一项浪费者信托,委托人的语言必须毫无疑问地表明欲设立一项浪费者信托。而有的州却不要求浪费者信托明示,只要能从信托文件的词句中判断出委托人有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即可。Jones v. Harrison 案21与Dudleys Estate 案的案情基本相同,法官却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中表明“收益直接支付给他的儿子” , “直接”一词足以表明受益人(儿子)有且只有接受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信托财产或受益权的权利。尽管有如此迥然的差异,但法院在对待信托文件是否需要明示浪费者条款的问题上,呈现出宽容的

14、趋势。只要能从信托文件的表达中合理推论出委托7人意图为受益人设立防护,就可以认定是浪费者信托,这是一种对受益人有利的倾向22。 虽然法院对待浪费者信托是否明示的问题曾持宽容态度,甚至达到了“要在遗嘱的四个角落不遗余力地寻找遗嘱人的真实意图”23的程度,但从信托法重述三和统一信托法典看来,这种趋势似乎已经减弱,浪费者信托需要达到一定的明示程度。 统一信托法典第 502条第 2 款规定“浪费者条款只有在同时限制受益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时方可有效” ,第 3 款规定“信托条款只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从属于浪费者信托,或有类似的语言,就足够同时限制受益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了” 。而信托法重述三的要求较低

15、,其第 58 条的评论部分第b(3)项对委托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做出了解释:只要能从信托条款中识别出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即可,甚至委托人仅仅说明信托属于浪费者信托就足够了。并且,信托文件只表明限制自愿转让也可推出同时限制强制转让;反之亦然。这表明统一信托法典和信托法重述三在最低程度上要求有效的浪费者条款具有较高的可辨识度,与前述法院的态度相比,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浪费者条款明示与否的问题应当与浪费者条款书面与否的问题相互区分,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区别。浪费者条款明示是指在信托文件中要明确载明浪费者条款,从内容上能够直接识别出委托人具有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而浪费者条款的书面要求

16、是指应当以文字形式记录浪费者条款,例如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具备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将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意图明确表达出来,还需依文字记载的具体内8容而定。 (二)受益人的范围 浪费者信托最初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无生活经验者、行为能力欠缺者或浪费者,因此受益人的范围决定了浪费者信托适用范围的大小。对此一般存在两个争议,即浪费者信托受益人可否包括委托人,以及哪些非委托人可以成为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 1. 浪费者信托受益人能否包括委托人? 传统立法认为,如果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创造了一项信托,并在信托中加入浪费者条款,那么浪费者条款对于设立时和未来的债权人均归无效,债权人可以追及信托下委托人

17、的受益权24。 信托法重述三第58 条第 2 款和统一信托法典第 505 条第 a 款第 2 项均规定,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self-settled spendthrift trusts)是无效的。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 541(c) (2)条并没有将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下的信托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若自我设立的信托中包含浪费者条款,那只有浪费者条款无效,其他信托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有效的。自我设立的信托中浪费者条款无效的政策依据在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前偿还债务。反对自益浪费者信托的理由在于防止委托人欺诈其债权人,甚至非浪费者信托如果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也

18、会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目前美国少数几个州已经改变了传统立场,允许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设立浪费者信托。1997年,阿拉斯加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认可财产保护信托的法律,随后特拉华州、内华达州、罗德岛州和犹他州等州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25。 阿9拉斯加信托法第 34.40.110 至 40.120 条规定不可撤销的浪费者信托和保护信托下的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及。德拉华州的 Qualified Dispositions in Trust Act 第 3570 条至第 3576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信托法重述三第 58 条第 2 款的第 f 条评论也提到,并非所有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均归无效,比如委托

19、人购买某一退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份额,如果该信托包含浪费者条款,则浪费者条款是有效的。一味否认自我设立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并非万全之策,自我设立的浪费者信托可能是一种有社会需求的自我保护方式,特别是那些突然获得大量财富的人,如得奖的运动员或意外获得巨额遗赠之人26。 2.非委托人受益人的范围 顾名思义,浪费者信托在其产生初期就是为了保护浪费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实际上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并不局限于浪费者,正如 Bogert 教授在其著作中所言:“委托人可能考虑到这种信托有利于无生活经验、行为能力欠缺或浪费的人,所以要求受托人直接将收益分配给他们。如果这类人有权处置从信托受领收益的权利,那他的无能或疏忽可能

20、会导致在债权到期时受益权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如果行为能力欠缺或浪费的人被限制处置受益权,那么在收益支付到他手里前,他对此无能为力,因此受益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就受到了保护。 ”27早期的浪费者信托受益人的范围主要是无生活经验者、行为能力欠缺者或浪费者。 在美国,随着浪费者信托被越来越多的州认可,如今浪费者信托泛指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且排除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受益权的信托。但在不同的州,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大有不同。尽管一些州要求受益10人与委托人有亲密的关系,或者保护受益人的必要性达到法定标准,但在大多数州,委托人可以为任何人设立浪费者信托28。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并非全部是行为能力欠缺者,在大多数

21、案例中甚至是正常的、健康的并拥有成熟的财产管理技能的人。 然而,对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做一定限制却是必要的,毕竟法律允许的受益人范围越大,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就越小。法律实际上并不禁止为那些需要保护的醉汉、浪费者、未成年人或精神能力欠缺者设立浪费者信托,而是反对为那些能够轻松自生自立之人设立浪费者信托。因此,可以把受益人的范围限制在那些事实上需要保护的人中,并且把收益限制在仅够生活所需的范围内29。一些州从身份上将受益人限制在配偶、子女、孙子女以及委托人对其有道德上的抚养义务的亲属中30。还有一些州直接规定了收益的数额,如每周 12 美元或每年 5000美元收益的 90%等31。直接限制受益人可得到的收益数额并不实用,收益数额还需要根据经济的发展而调整。此外,为企业设立浪费者信托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不符合浪费者信托的初衷,所以浪费者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总之,受益人的范围大体从两方面受到限制,即受益人的身份和收益数额。 (三)浪费者信托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浪费者信托的发展史,浪费者信托虽产生于英国,但在英国却无效。美国刚开始也追随英国,但之后逐渐认可浪费者信托,至今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承认浪费者信托的效力。在这一过程中,浪费者信托的争议主要是委托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与受益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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