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中的著作权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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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娱乐业中的著作权探析摘 要娱乐业是指各种文化娱乐产业以及市场上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的总称。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经营性歌舞厅、演艺厅、迪厅、KTV、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戏厅、游艺场所等娱乐场所,以及兼营歌舞表演的酒吧、餐厅、咖啡厅等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商业等;二、电影、音乐、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也可以列为娱乐业,如快乐大本营、非诚勿扰等电视娱乐节目。第一类经营性娱乐场所所涉及到的著作权纠纷比较有限,而第二类与信息媒体联系较为紧密的娱乐产业则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 关键词传媒;娱乐业;著作权;侵权认定;赔偿 娱乐的实质是大众休闲,它是现

2、代社会的产物。娱乐业是一门历史悠久的行业,但是传媒的发展是 21 世纪的事情,而将传媒与娱乐全面地结合在一起则是近十几年现代高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 19 世纪下半叶电子革命问世以来,娱乐业越来越具有“传媒娱乐业”的特点。 因此,对于娱乐业而言,谁拥有更多的版权,谁就能登上市场的制高点,独享娱乐市场或开拓新财源。 这里拿美国举例来进行说明,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公布的一份最新经济报告显示,美国版权产业比包括药品、工业设备、电子器件、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飞机在内的任何单一制造业对国家经济所做的2贡献都大,就业的工人更多。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1999 年报告中详细叙述了包括电影、电视、家

3、庭录像、商用软件、娱乐软件、图书、音乐和唱片在内的创造性产业在经济上对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就业和贸易所做的贡献。 1997 年美国版权产业净产值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 4.3%,约 3484 亿美元。 在过去 20 年中(1977-1997 年) ,核心版权产业的国内总产值份额增长速度是其他经济产业的两倍多。 1977 年到 1997 年,美国版权产业就业人口翻了一番,达 380 万人,其增长速度几乎是整个年经济遭长率的 3 倍。 1997 年美国版权产业从国外销售和出口中创利 668.5 亿美元,超过了包括农业、汽车、汽车配件和飞机制造在内的所有主要产业。 娱乐业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在通向产业化的

4、征途中,应以知识产权作为“火车头” 。知识产权同时身兼战略性资产与竞争性武器双重角色,这便使娱乐业处在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位置,如何整合运用这些优势,将决定其产业化进程的成败。 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与工商业领域相区别; 3.具有独创性,关注的是某种思想、感情在某个时间是否进行了创作性的表达; 34.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这四个条件也成为判断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标准。因此,本文将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入手,针对文字

5、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进行阐述,同时结合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例分析说明娱乐业中著作权的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文字作品 2003 年 12 月,作家庄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构思、故事线索等,甚至照搬了圈的片断以及部分语句,抄袭多达 100 余处。为此,庄羽请求索赔经济损失50 万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害。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构成著作权侵权事实无误。鉴于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停止

6、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 2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合计 21 万元;同时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此案一经公开,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争议最为激烈的是文字作品侵权认定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十分重视的问题。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在传媒娱乐业中,文字作品主要体现在歌曲作词、影视编剧、书籍发行等方面。但是在实践中,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遭遇到很大的瓶颈,突出表现为侵权界定模4糊、赔偿范围不明确。 文字作品侵权界定从法律规定的原则看,可以从两方面去认识:

7、首先,两部作品的比较上是否雷同、是否相似,这是认定是否侵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另外即要考察它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抄袭,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也大量地论述了这样的事实。实质性的抄袭,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证:比如是否事先接触过这个作品,所叙述的这个基础事实和被控抄袭的事实,之间社会背景是否存在联系等一系列的情况,然后再来验证表面上、形式上的雷同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抄袭。最后我们还要考虑,被控的内容是不是公有领域的东西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不构成抄袭。普遍流行于社会生活当中的素材和写到作品当中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生活当中的事件和行为谁都可以用,谁都可以写。但是反映到作品当中的时候,作者、作家用自己的习惯和方法

8、加上自己的创造性的劳动,形成的结果这就叫作品,不叫素材。作家的选材、择材、提炼、加工,融入了自己的智慧,形成了题材、作品,这叫艺术的智慧,而不是生活上的元素素材,这种东西法律上是要保护的。 二、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从爱情公寓问世起,关于其抄袭老友记等美剧的质疑就没有断过,直到第三部登陆湖北等五大卫视红遍全国后,网友更是发起“寻找美剧眼熟段落”的活动。包括老爸老妈浪漫史 、 老友记 、生活大爆炸等都成其“范本” 。不过抄袭风波一直未引发大洋彼岸原作者的指责, 爱情公寓剧组也一直以向美剧致敬为口号而“勇往向前”。直到 4 日凌晨,微博段子红人赖宝通过微博向爱情公寓 3开炮,才5将

9、“抄袭门”风波推向高潮。虽然剧组及时致歉,向原作者提出补偿,并最终以赖宝接受道歉、免了稿酬收场。 爱情公寓 3剧组宣传员曹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抱怨,网络版权很难界定。对于剧组的致歉,他说:“这些段子也是人家付出的劳动,所以我们致歉,想以我们的方式来探索一个解决的途径。能找到的作者我们会主动去找。 ”但他也无奈地表示:“段子在各种渠道流传,怎么界定版权很难办,比如你听来的笑话,不会记得是天涯哪个博主发布的。 ”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它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按照我国著作权

10、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实践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传媒娱乐业中关于著作权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编剧上。这并不是表示制片人干涉作者对剧本行使著作权,而是作者对其所著剧本的独创性无法保证,因此某部影片、电视剧陷入“抄袭”风波的消息不绝于耳。 三、美术作品 2012 年 1 月 1 日下午,插画师王云飞发微博称,2012 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未经他允许盗用其

11、5 幅插画,作为舞台图象布景。负责跨年舞美6效果的天娱传媒视觉总监彭宥纶随后发布微博道歉。 最后,湖南卫视舞美团队发出道歉声明,为此事画上句号。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认为,相关插画在未经作者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以虚拟图案出现在湖南台的舞台背景中,形成侵权事实,制作方和播出方湖南台均负有侵权责任。侵权发生后,作者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之一的美术作品在娱乐业中所涉及的领域十分有限,主要表现为为大型晚会、演唱会舞美设计、电影等海报设计等方面。 插画是舞美设计所依赖的重要载体之一。插画作为现代设计的一种重要的视觉传达形式,以其直观的形象性,真实

12、的生活感和美的感染力,在现代设计中占有特定的地位,已广泛用于现代设计的多个领域。插画按照其创作特点,应当归纳到美术作品的范畴当中,应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插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他人未经原作者同意也没有付费就复制、传播、使用其作品就构成侵权,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未经作者同意也没有付费就使用其作品并不构成侵权。 而探究电影海报等创意设计的抄袭问题,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电影海报主要是由点、线、面三种元素构成,点就是图案、色彩、文字,图案、色彩、文字多一些就会形成一条线,图案、色彩、文字再多几行,一行一行的就会形成一个面,关键看点、线、面怎么组合起来,怎么表达创意,这才是最关键的。由此可

13、以总结为:辨别电影海报抄袭与否的最重要标准是电影海报是否具有独创性。 7四、音乐作品 2011 年年末,随着由吴奇隆、刘诗诗主演的穿越剧步步惊心热播,同时带火了电视剧歌曲。但主题曲一念执着 、片尾曲三寸天堂日前都被指抄袭。有网友称,前者“抄”的是日本歌手赤西仁的Eternal ,后者“抄”的是松隆子的梦的点滴 ,指责作者严艺丹是“严抄抄” 。紧接着,有网友放出两首歌曲的对比曲谱,从对比图谱中我们不难看出,几首歌曲的主旋律大部分都趋于相同。作者严艺丹也在贴吧和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公开回应了这一抄袭事件。严艺丹称这两首歌雷同的部分在于编曲,并不在于作曲本身。 这一事件的热议也使音乐作品中编曲雷同是否涉

14、嫌抄袭这一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问题正式展现在大众视野中。所谓编曲是指把一个单线条的音乐旋律,通过和声与复调,结合各种乐器的性能将其编织成一个多声部。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曲子本身,对于具体使用哪种乐器的组合来表现它并不给予保护,因此编曲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两首歌曲的编曲相同,也不构成抄袭。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与娱乐业联系紧密的音乐产业中,有关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词曲作者著作权保护难、背景音乐收费混乱以及集体管理制度低效率等方面。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症结,即在于音乐作品收费制度混乱导致的侵权易、维权难。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词作者和曲作者对其所创作

15、的词、曲分别享有著作权;演唱者、演奏者、录制合成者分别享有著作邻接权;生产发行者即唱片公司作为歌曲制作的组织者和投资者,8由于其经济实力,往往采取分别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中的所有经济权利,垄断了音乐市场的创作、生产、销售发行;商场、餐厅、KTV 歌厅等营业场所是音乐制品的商业使用者;购买 CD 等音乐制品用于个人欣赏的大多数人即为音乐的消费者。 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是著作权人垄断其作品的市场份额的专有权利。这种垄断权所垄断的不是作品的信息,而是作品的市场份额。换言之,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创作者进行保护时所采用的法律机制,是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赋予作者。作品的市场

16、份额由作品的传播方式决定。不同于以作品的有形载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的传播方式,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传播 方式主要是表演、广播和网络传输。因此对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控制作品的载体的流通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控制作品的表演和播放,尤其是在公众场合的表演和播放。 由于音乐作品的作者对其著作权难以有效控制,而使用者若要每次对每首作品进行表演等演绎使用时均向作者获取授权比较困难,因此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管理机构有音著协和音集协。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拥有独家垄断权力,却无基本执行力,没有帮助权利人有效维权,经过多年努力,只收到应收的 2%版

17、税。有数据显示中国 GDP 在世界排名第二位,但是音乐产品总产值排名世界第二十七位。在中国整个音乐市场应收版税 220 亿,实收才 5 亿。而这 5 亿版权产值支撑 3000 亿以上的传播和使用相关产业。在中国所有的词曲作者都无法靠创作谋生。 9综合以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娱乐业中的著作权保护刚刚起步,可以说任重而道远。从主观层面来看,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尚不成熟,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造成自身权利利益的损害和流失;从客观层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尚不健全,并且在有些领域与实践相距甚远,造成权利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宣

18、传力度,从实践出发,谨慎立法,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侵权认定M.法律出版社,2001. 2程永顺.侵犯邻接权判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魏永征,李丹林.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晓明.略论传媒娱乐产业及其最新发展趋势对知识经济的一个案例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http:/ p-870103071054.html 5黄晓.音乐制品著作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J.http:/ 6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对音乐产业来说意味着什么?BE/OLhttp:/ 7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BE/OLhttp:/ view/530c1cf24693daef5ef73dad.html. 108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BE/OLhttp:/ view/098cb0235901020207409c54.html. 作者简介叶秋樱(1984) ,女,广西贵港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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