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莆田畜牧兽医有关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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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2018 年莆田市畜牧兽医有关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农业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全面促进我市畜牧兽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抽查内容及实 施要求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

2、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经营 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 集贸市场。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3.抽查比例和频次 - 2 - (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抽查比例为市级不低于 0.5%,县级不低于 5%。 抽查频次为市级 4次,每季度 1次;县级不少于 6 次,平均每 2 个月不少于 1 次。 (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抽查比例为市级不低于 10%,县级 100%。 抽查 频次为市级 4次,每季度 1次;县级 12次,每月 1次。 ( 3) 经营动物 和 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包括专门

3、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 50%,其中市级不低于 5%,县级不低于50%。 抽查频次为市级 4 次,每季度 1 次;县级 6 次,平均每 2个月不少于 1 次。 (二)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1.抽查对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屠宰企业设立条件、生猪进场管理、生猪屠宰过程管理、无害化处理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台账管理等。 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为 市级不低于 20%,县级 100%。 抽查频次为设区市 2次,每半年 1次;县级按照风险评估等级制定检查频次且不低于 2 次。 - 3 -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

4、检查 1.抽查对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频次为市级至少 2 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抽查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 ,详见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 为 市级不低于 20%,县级 100%。 抽查频次为市级至少 2 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五)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抽查标准和要

5、点 对 动物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详见附表。 - 4 -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为 100%,其中设区市级不低于 20%,县级 100%。 抽查频次为设区市级和县级至少 2 次,每半年至少 1 次。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列为省市县每年必查对象,其中县级每半年至少检查 1 次, 市级和省级每年检查 1 次;二级 生物安全 实验室为重点抽查对象。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抽查对象 持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2.抽查标准和要点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详见

6、附表。 3.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 15%,其中市级不低于 10%,县级不低于 15%。 抽查频次为设区市级至少 2次,每半年至少 1 次;县级应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七)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方式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上级农业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与检查。 (八)抽查结果应用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由承办单- 5 - 位通过本级农业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政府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平台公开。 对

7、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依照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被投诉、举报的,随时 组织检查 为避免同时间段重复检查,省、市、县(区)可结合实际联合开展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及上级部署,可及时增加调整抽查计划,探索对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工作分工 (一)抽查分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计划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并组织实施;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及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计划由我局畜牧兽医科(饲料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生猪

8、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检查计划由我局定点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计划由我局畜牧站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各县(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计划和所在设区市抽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配合上级农业部门做好抽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 6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推广“双随机”监管工作,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困难,督促检查落实。要按照我局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

9、人员名录库。 (二)切实落实责任。 各县区要明确各项抽查 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应于 4 月 10 日前将每项抽查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报市局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落在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能力。 (四)规范组织实施。 要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和办法,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 市场主体名录库中

10、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索。 (五)严格结果应用。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及时在本级农业信息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防止以罚代刑。 - 7 - (六)做好信息报送。 要认真总结分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断规范监管行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 日、12 月 1 日前将半年、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相关部门,其中 饲料、饲

11、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及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报我局畜牧兽医科(饲料办);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检查报我局定点办;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报 我局畜牧站。工作中好的做法请及时报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严 允 05942381583 市饲料办联系人: 王剑雄 05942228565 市定点办联系人: 谢志仙 05942289786 市畜牧站联系人: 黄虹 虹 05942292495 抄送:市畜牧兽医科、市畜牧站、动监所、定点办。 莆田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 3 月 28 日印发- 8 - 附件: 2018 年畜牧兽医有关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 项目

12、 抽查 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 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饲养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 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2)是否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3)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 4)动物强制免疫接种情况;( 5)畜禽标识使用情况;( 6)种用、乳用动物检测及处理情况;( 7)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情况;( 8)场内动物是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报告情况;( 9)染疫动物以及染

13、疫动物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 10)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 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11)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后的隔离观察情况。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 ,其中:市级不低于0.5%,县级不低于 5%。 市级 4次;县级不少于 6 次。 市级每季度 1次;县级平均每两个月不少于 1次。 动物屠宰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以及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

14、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2)场内动物临床健康状况;( 3)消毒设备配备、运行 及消毒实施情况;( 4)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情况;( 5)动物屠宰检疫申报情况;( 6)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的报告情况;( 7)染疫动物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随机抽查 100%,其中:市级不低于10%,县级 100%。 市级 4次;县级 12次。 市级每季度 1次;县级每月 1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动物经营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 1)是否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15、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2)是否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3)是否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4)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情况;( 5)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6)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0%,其中市级不低于5%,县级不低于50%。 市级 4次;县级 6次。 市级每季度 1次;县级平均每2 个月不少于 1次。 - 9 -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 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16、的集贸市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 ( 1)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是否相对隔离;( 2)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 3)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 4)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是否防水、易清洗;( 5)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6)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 7)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隔离;( 8)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 9)活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兼营动物和 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随机抽查 不低于50%,其中市级不低于5%,县级不低于50%。 市级 4次;县级 6次。 市

17、级每季度 1次;县级平均每两个月不少于 1次。 2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活动 ( 1)屠宰企业设立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2)生猪进场管理。对进场生猪进行健康检查,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佩戴情况;( 3)生猪屠宰过程管理。符合操作规程规定要求,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检 验合格印章;( 4)无害化处理管理。对病死猪和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记录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人员和管理制度。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有健康证

18、明,企业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 6)台账管理。屠宰管理台账健全,记录规范,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 随机抽查 市级不低于20%,县级 100% 市级 2 次 县级按照风险评估等级制定检查频次且不低于2 次。 市级每半年 1次;县级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安排检查时间。 - 10 -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标准和要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方式 抽查比 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时间 安排 3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对成品仓库中具有产品标签并经自检合格的成品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查。在饲料、

19、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对产品标签标称有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产品有产品批准文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且保质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 预混料产品不抽样,直接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 随机 抽查 设区市和县级不低于5%。 市级至少2 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市级至少每半年 1 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4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生鲜乳质量安全 在生鲜乳收购站,检查收购过程中是否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否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奶缸是否加锁或签封,并对奶缸中的生鲜乳进行抽查。对生鲜乳 运输车检查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检查生鲜乳运输罐是否密封效果良好,并对运输的生鲜乳进行抽查。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随机 抽查 市级不低于20%,县级抽查比例100%。 市级至少2 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市级至少每半年 1 次;县级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对象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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