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另案处理”该如何处理如今在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共同作案的案件中,普遍存在着部分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情形。我院 2011 年 1 月至 12 月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 427 件,其中存在“另案处理”情形案件有 61 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 14.29%,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详细具体的动态跟踪监管规定,具体“另案处理”是如何处理的,检察机关不甚明了,有些甚至“另案不理” ,不了了之,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时候,就存在一定的漏洞。就“另案处理”如何处理,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另案处理的定义对于“另案处理”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另案处理更准确的说法应该叫“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 。二、 “另案处理”包含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包含的情形,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一) 、不构成犯罪的人,如共同作案的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二) 、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同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 、犯罪嫌疑人跨地区作案,在异地正在处理。 (五)由于级别管辖方面的原因,某些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 (六)由于职能管辖方面的原因,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2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
3、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三、 “另案处理”的现状(一) “另案处理”的利弊分析一方面, “另案处理”对于及时妥善处理案件、解决超期羁押、将被告人尽快交付审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案处理”如果依法使用,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对“另案处理”的监督上,存在着监督漏洞,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引起群众的不满,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也影响司法公正,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降低法律在群众中信任度,影响法律的执行力。(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另案处理”规定不具体“另案处理”是在司法
4、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另案处理”的情形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也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但是该规定只是笼统地进行规定,规定的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无从下手,可操作性不强。(三)司法实践中, “另案处理”五花八门公检法机关在对“另案处理”的适用上没有统一的做法,各地做法3也各不相同, “五花八门” 。大多数司法机关只是在一些
5、法律文书上比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上对部分涉案人员列明“另案处理” 。对具体怎样处理,不甚明了,很少有人负责任地查明如何处理,监督流于形式。正如洪道德教授所讲“绝大多数另案处理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便已确定,起诉和判决只是照搬照抄而已。 ”致使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另案不理,甚至不了了之。在有些地方, “另案处理”已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和官员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 。在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的违法乱纪中, “另案处理”就是其手段之一。2002 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却被标明“另案处理” ,
6、顺利回到香港,最终未受到司法审判。就是因为郑少东出面干涉,才使江门市司法部门放弃了对连卓钊的审查和起诉。四、 “另案处理”存在现状原因分析目前“另案处理”存在如此现状,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一)因为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很健全。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公检法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导致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另案不理” 。(二)公检法三机关没有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对“另案处理”人员建立台账,不清楚“另案处理”人员具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进入到哪个环节。(三)部分侦查干警,责任心不强,对那
7、些“另案处理”人员,没4有继续“处理”导致部分“另案处理”人员逍遥法外。(四) “另案处理”案卷材料装订不规范,忽视追逃工作信息移交。工作中,侦查人员对“另案处理”没有形成专门的卷宗, “另案处理”人员信息一般都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一旦人员岗位调动,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五)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说明详细侦查情况,对那些犯罪嫌疑人只是标明“另案处理” ,怎样处理不明确。对在逃作“另案处理” 的人员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只出具“某某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简单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说明,致使检察机关无法监督。五、 “另案处理”该如何处
8、理2009 年 12 月 29 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 ”因此,对“另案处理” 人员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列入“另案处理”的监督,是避免“另案处理”的随意性,促进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 “另案处理”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首先监督“另案处理”不单单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应
9、该由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另案处理”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条件进行5明确规定。其次应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侦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打击犯罪,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如就涉及刑事案件的体现诉讼环节的一些法律文书上比如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上就如何处理标注清楚。比如说不构成犯罪的应写明因何原因,不够成犯罪,另案处理。再次,应该对刑事案件中的
10、“另案处理”人员建立信息采集、管理、传递工作机制,建立“另案处理”人员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报信息资料,及时跟踪“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另案处理”信息库的建立,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了高效、便利条件,同时也避免了“另案处理”档案、文书不易保存、管理、移交的弊端。检察机关应当同公安、法院的紧密配合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信息库中应录入“另案处理”人员的姓名及绰号、年龄、籍贯、住址(甚至涉案人员的相貌、身高、指纹等特征,以备侦查所用) 、涉案的犯罪事实、采取的强制措施、追逃情况、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最后检察机关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该立案监督要立案监督,需6要依法处理的要严格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另案处理”对象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要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问明处理情况,该依法处理的要绳之以法。这样形成联动配合机制,确保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