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学分析【摘 要】生命权是平等的,这是实现平等的基本要求。而在面对死亡赔偿这一问题时,如果做到公平、公正是检验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双重标准,城乡居民的死亡赔偿标准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奇怪现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文章就对“同命不同价”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平等 我国法律高度重视人权,重视人的平等。生命权都是平等的,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权的基本要求。而在面对死亡赔偿这一问题时,如果做到公平、公正是检验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在目前却存在
2、着一些问题。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关于死亡赔偿将实行统一的标准,让“同命不同价”的奇怪现象得到很好地管制。但是在法理的角度以及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存在差异的国情的角度上来看,“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的。想要让“同命同价”的时代到来,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文就对“同命不同价”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实际应用中, “同命不同价”原则一直扮演着非常关键的因素,很2多因为特殊事故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问题往往也是采取“同命不同价”的原则解决的。也就是说,在同一个事故中死亡的人,
3、对其死亡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其标准是因人而异的。 进一步来说, “同命不同价”现象根本没有表现出生命权的平等性。在利用“同命不同价”标准进行评判时,往往会根据被赔偿人的户籍、行政区划以及行业来进行赔偿。因为户籍的不同,赔偿金额会有巨大的不同,一个城镇居民死亡时所得的赔偿金要比一个农村居民死亡时的所得最少多 10 万元。另外,由于被赔偿者所处的行政区域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是大不一样的。比如上海和广东地区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而石家庄的赔偿标准就要低很多。此外,被赔偿者的所处行业的差异也是造成赔偿标准不同的重要原因。比如煤矿企业在赔偿死亡劳工时往往赔偿 20万元左右,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对死亡的旅客的赔
4、偿金额大约在 40 万元左右。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该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确定了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由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较大,就造成了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从而产生了“同命不同价”的独特情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流动的速度和范围越来越大,加上人们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 “同命不同价”的原则逐渐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了,很多人开始社会公平、保障权利平等、维护生命尊严。正因为如此, “同命同价”赔
5、3偿制度应运而生,在新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因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 “同命同价”的法理学分析 (一)从法的价值方面看“同命同价”问题 所谓的“同命同价”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绝对公平,违背了法价值规律。因为根据该法的规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生命损害的主体是什么样的身份,其死亡赔偿将实行统一标准。不同的人在不同地区区域、行业、部门中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不同,其平均收入也会截然不同,其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也会不同。那么如果在同一事故中对不同地区区域、行业、部门的死亡赔偿标准时统一的,那么具体数额将必定会按照某一方的标准或者是第三方标准来确定,这势必会对一
6、部分人造成不公平。虽然这种不公平不能表现出来,但是它是内在的、实质的不公平。而“同命同价”标准只体现表面的公平,其实质是不公平的。 (二)从立法技术方面看“同命同价”问题 一方面,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只有一条,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如果这一法条中用的是“应当” ,那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而“可以”的具体结果取决于侵权责任事故处理部门的自由裁判。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解释加以限制,那么“同命同价”形同虚设。一旦利益主体对其追求的利益出现分歧时, “可以”将使其更加纠缠不清。 另一方面,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同命同价
7、”的规定仍然带有附加4条件。首先,只有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时才可以适用该规定,也就意味着不同事故、非重大事故的赔偿标准仍未统一,两起相同或类似的事故的赔偿标准不一定统一,在非重大事故中的赔偿标准也不一定统一。这样就会给执法留有很大的任意余地,造成纠纷不能合理的解决。其次, 侵权责任法中只有第十七条来解决不同身份死者的赔偿问题。按该条字面上的意思解释,只有发生造成多人死亡的交通故事、矿山事故等重大事故才时可以不考虑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法律上讲的“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但侵权责任法中对“多人”概念并未明确规定,即便“多人
8、”按大于等于三人解释,在那些死亡两人的事故中,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显然仍会出现。同样给执法留有很大的任意余地,不能真正解决纠纷。 三、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构想 目前,在学术界对“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有着非常激烈的争论,但是想要更为有效地保证生命权的平等,光靠同价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在很多时候存在冲突的。如何能够做到人权的平等,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更为人性化的赔偿制度。而想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建立规范、科学的制度 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更加规范化,避免留下很大的裁决余地。要达到制度的规范化,避免因为裁决空间大而致使执法者出现徇
9、私情和自5由发挥的现象出现,进而导致纠纷出现不同的结果,使生命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度设置一定要更加合理,只有让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冲突最小化,达到公平的最大化才能使生命权的平等得到最大的统一。而那种所谓的呆板公平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二)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 在实际应用中,法律中规定的那些“可以”以及“重大” 、 “多数人”等显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而是留下矛盾空间,非常难以界定。正因为如此,一定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使法律解释可以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进而使生命权得到保障。 目前, 侵权责任法对消除“同命不同价”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其仍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矛盾,并
10、没有终止“同命不同价”的纷争。因此,在冲突中仍然需要寻找更为妥帖、合理的办法来维护生命权的公平正义。 四、结语 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的影响, “同命不同价”的情况还是会存在下去的,想要完全消除这种不公平当前是不可能的。而想要追求生命权平等的最大化,就应该让法律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冲突最小化,达到公平的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使生命权的平等得到最大的统一,进而保证我国人民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吕清.“同命不同价”有违法律公平N.上海证券报, 2006-1-3. 62 王佳茹.对死亡赔偿金中“同命不同价”规定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11). 3 顾骏.同命同价的逻辑依据与生活支撑N.光明日报, 2008-5-6. 4 陈文兴.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与社会正义的维护J.中共云南雀委党校学报,2005(5). 5 胡建勇.“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N.人民法院报,2007-1-4. 作者简介:林彦含(1993.08- ) ,女,闽南师范大学,本科;蔡向(1992.06- ) ,男,闽南师范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