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合同提供方角度看格式条款【摘 要】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们日常交易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格式条款在交易活动中被大量使用,由此产生的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加。格式条款的固有属性使得合同提供方处于优势地位,所以现有关于格式条款的研究大多是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加之法律的严格限制,格式条款实际上已由“强者”变为“弱者” ,因此从合同提供方的角度来看待格式条款也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合同提供;法律限制 一、格式条款概述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
2、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又被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交通、医疗、水电等行业中,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交易形式。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承诺的无奈性;适用的广泛性;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二、合同提供方广泛使用格式条款的原因 格式条款的产生以及广泛使用,有很多层面的原因,包括国家的经济体制,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垄断性经营的需要等等,本文只从合同提供方角度来阐述格式条款被广泛使用的原因。 2第一,格式条款可以简化缔约程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一般都是在本行业内居于类似“垄断经营”的地位,面对形形色色的消费者很难做到
3、分别与他们一一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可以有效地精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缔约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第二,格式条款有利于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减少交易纠纷。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格式条款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合同纠纷,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 第三,格式条款可以平衡不同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俗话说:“顾客是上帝。 ”合同提供方面对的消费者来自五湖四海,消费水平、消费能力参差不齐。消费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便会担心受到不公平待遇,格式条款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
4、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第四,格式条款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新型交易形态不断出现,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并未及时规定。但是,格式条款可以将交易当事人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明确下来,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补充了法律的不足。 三、因采用格式条款而产生交易纠纷的“责任分配” 格式条款自身的特点使得合同提供方当然处于较为优势的交易地位,3因此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确有很多弊端,比如限制了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合同提供方往往规定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却加重相对方责任;合同提供方还经常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进
5、行不合理的分配等等。因此,我国的法律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相关的限制。从立法角度,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40 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分别有所规定;从司法角度,司法控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法院通过适用法律判决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合同法第 41 条。但是,一边倒地站在消费者角度来审视格式条款,不免有失偏颇,所以从合同提供方角度来看格式条款也很有必要。 第一,格式条款之所以受到合同提供方的“热衷” ,主要原因上文已阐述,在此不做重复。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 2 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6、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知晓。尽管消费者作为相对人无法选择格式条款的内容,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商品、服务种类繁多,真正的“垄断经营”行为越来越少,消费者对某一格式条款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因此武断地说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并不可取。消费者可以拥有一段“观望”的时间,当然,时间紧迫的交易另当别论。 第三,行政部门、公益法人应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合同提供方4作为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其制定的格式条款自然会有不合理的地方,这就需要行政部
7、门和公益法人,如消费者协会加强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力度,合同提供方可以做到“无则加冕,有则改之。 ” 第四,法律规制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司法、解释等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尽可能地完善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做到既保护合同提供方的利益,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活动日益繁多。在多次相同的交易活动中,格式条款的出现以及广泛使用,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有效地发挥格式条款的作用,除了合同提供方要“洁身自好” ,在追求利益的前提下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消费者提高法制意识,客观对待格式条款
8、。更需要国家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龚赛红,李婉丽.合同法(第二版)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3 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5 胡惠英.略论格式条款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0(3). 6 何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格式条款J.法制与社会,2009(26). 作者简介:柏能(1990- ) ,江苏连云港人,兰州大学法学院 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