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立法目的看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摘 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门独立的,新兴的法学学科,在立法的目的和调整的领域上具有独特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法立法较晚以及部门法观念的牵制,环境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受到普遍的争论。文章通过对环境法立法目的的正当性论证以及环境法与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比较,阐述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以及由于立法目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内容上的差异,这些目的和内容上的差异决定了环境法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关键词】人体健康;协调;实质性;合理利用;可持续;实践性 一、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与其正当性 (一)环境
2、法的基本内容 环境法指的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法作为一门学科,其体系包含了以下的方面,第一,总论,即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调整对象,立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政府管理体制,环境责任等;第二,分论,即自然资源法与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的内容包括了土地资源法,水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等,污染防治法的内容包括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等;第三,国际环境法,即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2(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目的,通常是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媒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为目标和结
3、果。各个领域的法律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所期望实现的社会形态,社会理念和社会秩序。 从环境法的基本内容来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点,即:(1)保障人体健康, (2)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人生活在环境之中,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人类生存,人体的健康是首要的,是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最基本的条件,良好的环境状况能够保证人的健康发展,而恶劣的环境状况不仅会引发各种健康上的疾病,也会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法的首要目的。 二、环境法与各法学学科立法目的的比较 (一)与行政法立法目的的比较 1. 行政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法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
4、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点:(1)确立行政组织, (2)保证权力行使与权力保护之间的平衡。 2. 行政法目的的管理性与环境法目的的利用性。 从行政组织法来看,行政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管理性,国家是拟制的概念,政府权力的实施有赖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即政府各部门的权3力划分是权力形成的基础。从而,行政组织法在形式上确立了各政府部门的职能,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的掌控来看,通关部门和分管部门都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有关部门,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对于土地、矿产、林
5、业、水利等自然资源均具有管理权限。所以,行政法关于确定哪些部门对自然资源利用享有的权力体现了管理性,而不直接涉及自然资源应如何利用。而环境法中自然资源的立法目的在于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强调对自然资源要合理利用,有效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使自然资源的利用做到充分得当,最终实现可持续利用。 (二)与民法立法目的的比较 1. 民法的立法目的 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目的在于(1)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与身份权, (2)实现物权的支配与流转。比较民法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之间的不同,可以从物权的支配与流转进行分析,
6、即从物权法,特别是所有权的立法目的,以及债法中的法定之债,即侵权行为法进行分析。 2. 物权的归属与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在物权分配以及物权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的支配,其调整的领域具有特殊性,宪法规定,国家对于矿藏,水流,城市土地等享有所有权,这种规定如前文已述,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工农业、经济4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拥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十分必要的。国家确立对哪些资源加以配置是十分必要的,地方政府独立的配置也可能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如北京政府管理建立津塘港,计划能带动天津港的发展,却导致天津
7、港的直接收益降低了 30%。由此,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目的在于强调重要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即重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的合理分配可以带来积极的收益,避免社会经济的混乱。从自然资源的立法目的来看,自然资源法强调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综合循环利用,满足公民生活需求,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合理利用,最优利用。从而,物权法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国家管理和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后者强调自然资源的使用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吕忠梅.环境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夏韵(1988- ) ,男,安徽人,华东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