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06638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2015年版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 )附表 3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列至角分 )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 2 行 +4 行 +5 行 +6 行)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 其中:减半征税 4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5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6 四、其他专项优惠( 7 行 +8 行 +9 行 + 30 行) 7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8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9 (三) 动漫企业 10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11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2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3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4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5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6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7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3、业 18 (十二)集成电路线 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9 (十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1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2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3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4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5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6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7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8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9 (
4、二十三)其他 1: 30 (二十四)其他 2: 【表单说明】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 计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合计”:填报 2 行 +4 行 +5 行 +6 行的金额。 2.第 2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 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 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5、)。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 )第 9 行或第 20 行 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 )第 9 行或第 20 行 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 3 行“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6、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 4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2015 年版 )第 9 行或第 20 行 10%的积。 4.第 5 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 6 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 7 行 +8 行 + +30 行的金额。 6.第 7 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7、”: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 40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 8 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8、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 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 9 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 10 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 11 行“(五)受灾地区
9、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 12 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2.第 13 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 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13.第 14 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
10、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第 15 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5.第 16 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
11、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填报。 16.第 17 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 18 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2、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8.第 19 行“(十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
13、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 20 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 21 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 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 22 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后,自获
14、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2.第 23 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减征 15%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 24 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和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 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 25 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 26 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16、26.第 27 行“(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 28 行“(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 29 行“(二十三)其他 1”、第 30 行“( 二十四)其他 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 ,可增加行次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第 1 行第 2+4+5+6 行。 2. 第 6 行第 7+8+ 30 行。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 )第 12 行、 23 行 =本表第 1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