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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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N 北京 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 统计机构、调查单位通用 ) (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 ) 2017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 家统计 局北 京调查 总队 制定 补充、印制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 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 ,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进行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本制度由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

2、义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 假等违法行为。 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

3、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

4、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 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

5、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 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

6、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 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统计

7、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 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8、 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

9、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 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10、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 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11、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 分。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12、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13、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14、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 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

15、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 、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四)未

16、执行统计 调查制度; (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予以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7、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18、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

19、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1 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对象依法享有申请 统计行政复议和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的权利 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 2017 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调查工作法律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20、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请各 调查对象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 完成北京市 2017 年统计年报和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调查任务,做好如下工作: 1.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参加北京市 2017年统计年报和 2018 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布置会并接受培训,领取统计制度和有关材料 。 2.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北京市 2017年统计年报和 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

2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4.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 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如未依法履行义务,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7年 11 月 4日 北京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1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一 ) 基层年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N131 表) 5 (二)基层定期报表 1.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N241 表) 7 2.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N242 表) 9 四、附录 (一)指标解释 1.企业基

22、本情况调查表( N131 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1 2.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N241 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5 3.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问卷( N242 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17 (二)统计分类目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购经理调查涉及的部分) 19 (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5 (四)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8 北京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2 一、总 说 明 为了解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政府及有关部 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

23、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包括采购(供应)经理或主管采购(供应)业务的总经理对企业生产、订货、库存、采购、价格、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盈利(亏损) 变化、生产经营活动预期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包括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或采购经理对企业业务总量、新订单、存货、投入价格、从业人员、供应商配送、盈利(亏损)变化、业务活

24、动预期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在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二)统计对象 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指定行业中抽选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采购(供应)经理或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 )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

25、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三)统计范围 制造 业和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的统计范围为指定行业中选中的样本单位及其采购(供应)经理或主管企业运营的负责人。 各表具体统计范围详见“二、报表目录”。 (四)具体要求 1.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2.按照统计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为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各调查单位应当设置原始

26、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台账是北京采购经理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3 指可以体现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与调查 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来源关系的文档资料。各调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设计 统计台账 。 3.本报表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4.上报内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联系人、填表人、职务、电话、报出日期等。 5.报送方式:网上直报( http:/)或移动终端( http:/219.235.129.147/pmi)填报统计数据。各单位一律免报纸介质报表,但须按规定留存填报内容和填报依据。 6.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各 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任务。 (五)特别说明 本报表制度中标注“”的表示根据北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求,在国家统计调查内容之外增加的内容 。 ( 六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统计监测处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42 号 邮政编码: 100054 联系电话: 83547239 83547237 83545771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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