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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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规定模式已显示出弊端,尤其对某些公案量刑过重的呼声,值得我们理性地对“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以及目前的司法操作模式进行反思。为了使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适应社会的发展,应该在维持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下,规定概括性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具体数额起点由司法解释来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一个基点和每年递增的比例,让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数额起点的范围,让法官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裁量。 关键词:刑法;定罪量刑;数额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56-04 随着公

2、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他们对司法活动的关注有了极大提高。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一些案件由于某些因素的刺激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使得我们冷静地反思相关立法和司法操作模式。我国刑法中,数额大小是评判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的重要指标,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数额立法的模式提出了很多质疑,但迄今为止,立法模式没有大的改观,而几个公案又充分暴露了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置模式问题:以许霆案为例,在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严格适2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量刑结果却不被公众接受,普遍认为量刑过重。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采用什

3、么样的立法或司法模式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试图从实质公正的角度对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置模式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公案引发的争议及问题 案件回放:(一)许霆案:许霆到某银行的 ATM 机取款。发现取出1000 元后银行卡只被扣了 1 元,他将此事告诉了郭某。两人随即反复取款多次。许霆取款共 17.5 万元;郭某取款 1.8 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后来郭某投案自首。而潜逃一年的许霆,则将赃款挥霍一空。广州中院(原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舆论的影响下,本

4、案重新审理,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许霆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时建锋案:河南农民时建锋在自己的两辆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免费通行高速公路 2361 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 368 万余元(原一审计算) 。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判决后,此案因为罪名是否恰当以及量刑过重等原因而受到舆论的指责。后来该案在鲁山县法院重审,查明共犯人时军锋、时建锋骗免过路费 49 万余元(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超载部分没有认定) ,犯诈骗罪,判决时军锋有期徒刑 7 年,时建锋有期徒刑 2 年半。犯罪人不上诉。 在许霆案的原审中,法官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并有盗窃

5、金融机构的法定加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以及 1998 年两高、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3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对于许霆的量刑,如果从法条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最低刑是无期徒刑) ,是没有回旋余地的。因此,原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无不当。但是,判决宣布后,公众、学者、官员及媒体纷纷发表意见,多认为量刑太重。舆论几乎往许霆一边倒,广州中院承担着巨大压力,最终不得不考虑有利于许霆案的社会结构因素。重审之所以改判 5 年,除了考虑许霆利用 ATM 机的故障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酌定从轻情节外,程序上,根据刑法第 6

6、3 条规定,适用了特殊减轻制度: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时建锋案中,由于公众对定罪量刑的质疑,以及共犯人的出现,使得该案在河南鲁山县法院重审,查明共犯人时军锋、时建锋骗免过路费 49 万余元(犯罪数额计算方法改变,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认定为犯罪数额) ,犯诈骗罪,判决时军锋有期徒刑 7 年,时建锋由无期徒刑改为 2 年半有期徒刑。原审对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严格从刑法规定看,并无错误。时建锋等人冒充军车偷逃过路费,不管其军车牌照是真是假,性质是一样的,其既不具有军人身份,车辆也不是军车,

7、因此,都属欺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量刑方面:原审认定时某等人骗免费用 368 万元(根据交通部收费标准计算)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 ,从严格遵循法条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公众都觉得量刑过重。重审能够改判,主要是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没有把超载部分计算在内,只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这实际上是在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效果的基础上,运用了利益衡量方法,得出妥当的结论后,再在刑法规范的框架内论证的结果。这是法律滞后的一种非常规方法。 两个案件反

8、映的问题是:为何量刑结果不被公众接受?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如何规定才恰当? 三、影响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因素 在财产犯罪中,货币金额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主观恕性程度,因而是决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一般认为,犯罪数额与社会危害性大小成正比。如果定罪数额起点设定得过低,势必扩大犯罪化的范围。如果定罪数额起点过高,则使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逃脱刑事法网,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加重处罚的数额起点也是一样道理。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定,大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首先,数额起点受一定时期经济水平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行为的法律评定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它是确定具体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的最终依据。 ”数额起点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收入水平成正比关系。经济越发达、收入水平越高,同等的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越小,要求的定罪量刑数额起点也越高。在物质贫乏时期,对于财芹犯罪的处罚很重,随着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八们对于财产犯罪的容忍度不断提高,刑罚趋轻。另外,数额起点的评价标准货币,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5发展而贬值。这样就产生了相对确定的数额形式与货币不断贬值之间的矛盾。如果保持数额起点稳定不变,会因为币值贬损导致刑罚与犯罪失衡,将使大量在现时条件下仅具有一般社会危害的行为被划归到犯罪范畴中去,扩大打击面。那么,如何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就成为数额立法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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