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42449 上传时间:2019-03-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3-0089-01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是继 200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诉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的修改。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在这次修改的民诉法中新增加了一条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2、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法条的提出背景 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罗马,又被称为公众利益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论中指出罗马法程式诉讼可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前者乃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 我国公益诉讼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年代,而 1997 年 12 月 3 日,2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开创了我国民事公益案件公诉的先例。 在 2007 年民事诉讼法108 条第(1)项规定,只有“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

3、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才能提起诉讼,只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才能成为程序法中的原告。原告也只能请求法院维护其自身受损的权益。2007 年民诉法局限于私法的保护,限制了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在保护公共利益、制裁违法维护法律秩序等方面功能的发挥。随着生产与服务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民事违法行为,因其自身特点难以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难以得到司法救济。 ,突出表现在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利益。2007 年以来在有关政策指引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倡下,也逐步开展了一些公益诉讼。 如 2004 年,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自治乡人民政府诉郭某、某电台、某购物中心侵害民

4、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两审法院认为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赫哲族成员共同创造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该民族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益。而认定该政府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007 年 12 月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环保法庭提出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起诉某化工公司,要求其停止排污侵害,获得判决支持;2008年 7 月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某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陈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共 117289.2 元。2011 年对广东海域的“通天顺”轮、 “MSC 伊伦娜”轮等十七艏船提出的3漏油污染案

5、件的的提起诉讼、等等。 所以该条款的提出,既是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法阵必然的结果,是符合国情,符合民意的。 二、条文解读 修改后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共经过了 2 次审稿,2011 年 10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想全国人大提交的草案中第一次审稿的内容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2 年 4 月 24 日,提交的草案的内容变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两者相比可以看出,相对于第一稿,在起诉主

6、体上有了限制,仅限于法定的两类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而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海洋保护法中第 90 条第 2 款。 本条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的,其中列举的“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最典型、最需要解决的两类案件。概括性词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是兜底,又是限制。这种规定有 2 个意思,一是只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是侵害某些个体利益,基于维护个体利益提出的诉讼,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二是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但不

7、限于“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4案件。还包括损害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 所谓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西方的国家普遍把海洋污染、生态保护视为公共利益的典型代表。笔者认为此处公共利益除了有为社会服务、为大众服务的客观物质以外,还应该具有不特定的原告,或者无法统计处受损人群的特点,即找不出原告,这是才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团体提出公益诉讼。 三、目前存在问题 1.管辖的问题 公益诉讼由损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损害在多个地方的,由谁管辖,在多个地起诉的,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法。 2.举证的问题 原则上是原告举证。若原告无法举证,若不能举证,或者无法举证,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是否能

8、调取到证据;若能调取到证据,法院是否仅仅只限于原告起诉的范围举证。 3.执行的问题 目前西方普遍采取的是设立一个基金,当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无能力履行或赔偿,由该基金来先行支付,用该基金来减轻、消除污染,或者赔偿受损的不特定人群,而我国目前没有该方面的相关规定。 4.诉讼费用的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往往是对环境污染、海洋污染造成的严重侵害害,其标的十分巨大,根绝我国法院诉讼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收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财产性质的案件 1.不满一千元的,5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数额如此庞大的诉讼费用由谁来垫付的问题没有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