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监督指南 一、目的 规范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 二、法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 76号)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 87 号) (六)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 2008 221 号) 三、申请范围 (一)起重 设备范围 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起重设备, 包括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下列设备: 1、塔式起重机, 2、施工升降机, 3、钢
2、井架物料提升机, 4、门式起重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登记备案: 1、属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企业范围 需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延期、责任主体变更的企业范围: 1、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产权单位,公司 注册地必须在光明新区,注册地不在光明新区或未依法注册的,不予受理; 2、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延期、责任主体变更,其工程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报建受监,未受新区监督站监管的工程项目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
3、机械不予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准备工作 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延期、责任主体变更包括以下准备工作: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办理起重设备的“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时, 应通过粤建信息网( )的 “ 起重机械和特种人员 管 理 ” 窗 口 栏, 或直接登陆网址 : http:/113.108.219.46/cranesystem/ 的 方式,进入 “管理系统 ”进行填报。 2、 企业须使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 自行登陆 “管理系统 ”进行注册,一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3、 由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
4、对申请帐号予以激活。 4、 企业通过被激活的帐号登录后,对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 用登记、使用登记延期、责任主体变更”的起重设备进行网上资料录入。 5、准备相关资料,办理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延期、责任主体变更手续。 (二)产权备案办理 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提交以下资料: 1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报表”); 2.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出厂的不需
5、提供); 6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必须包含 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 );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8起重设备铭牌部位、整体外观等图片; 9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合格报告(未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不用提供); 10. 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新机不用提供); 11. 旧的产权备案证及产权备案注销证明(未进行备案的设备不用提供) 上述所提交资料,除第 1条为原件外,其余需提供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业务受 理科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系统及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返回申报单位重
6、新申报。审核合格后,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对备案设备给予通过,并在“申报表”上予以审批,加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专用章”,该“产权备案申请”即生效并归档,同时打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一式两份),加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专用章”。 (三)安装(拆卸)告知办理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3个工作日申报安装(拆卸)告知,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 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所需资料报 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在安装
7、(拆卸)告知表上签字、盖章,然后报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办理安装(拆卸)告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告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告知表”); 2、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施工许可文件;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安装 (拆卸 )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名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查证记录、平安卡、劳务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证明;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基础验收表及基础混凝土检测报告(仅安装时提供); 8、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
8、装 (拆卸 )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 9、使用单位与产权(出租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10、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加盖安装单位公章)、资格证书; 11、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 (拆卸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3、使用登记牌(仅拆卸告知时提供); 14、塔式起重机相关安全条件确认表(仅塔式起重机安装需要); 15、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仅施工升降机需要); 16、安装(拆卸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上述所提交资料,第 1、 6、 7、
9、8、 9、 10、 11、 13、 14、16 条需提供原件,其余需提供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业务受理科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系统及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 ,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对备案设备给予通过,并在“告知表”上予以审批,加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专用章”,该“安装(拆卸)告知”即生效并归档。 (四)使用登记办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并拿到“验收检验报告”后,由监理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共同
10、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起重设备安装验收表”,参加验收人员在“起重设备安装验收表”上签字盖章。从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由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向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申报资料,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前,应当将所需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办理“使用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登记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 )告知表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及安装验收表; 5、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协
11、议及维护保养制度; 6、使用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平安卡;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上述所提交资料,第 1、 4、 5、 7、 8、条需提供原件,其余 需提供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业务受理科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系统及纸质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对备案设备给予通过,并在“登记表”上予以审批,加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专用章”,该“使用登记 申请”即生效并归档,同时打印 “使用登记
12、牌”(一式两份), 加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备案专用章”。 (五)使用登记延期办理 超过检测报告有效期仍需使用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检测到期一个月前,报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验收检验报告,组织监理、安装、使用及产权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并向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申报资料。办理使用登记延期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延期表 2、旧的使用登机牌; 3、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4、新的安装验收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业务受理科对“使用登记变更表”的审核程序与办理“使用登记”审核程序一致,审查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发放
13、延期后的“使用登记牌”。 (六)责任主体变更办理 建设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完成后,同一项目后续工程进场,在不改变起重机械设备位置情况下(即不涉及起重机械的拆除和重新安装),需要继续使用该起重设备的,必须办理责任主体变更手续,经 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 审核通过后,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完成起重设备移交。 1、受理责任主体变更的限定条件 ( 1)建设项目为同一立项批复或 备案工程,建设单位为同一家(依据新区发财局立项批复、备案通知文件); ( 2)起重设备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均在同一地块上进行施工作业; 2、受理责任主体变更的程序 ( 1)接收单位向 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 提出责任主体变更的书面申
14、请 ,填报 光明新区建筑起重机械责任主体变更申请表 ,包含以下内容: 责任主体变更申请书、建设单位承诺书。接收单位提出责任主体变更的书面申请书,载明建设项目名称、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使用用途等信息;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载明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及原安装单位签订五方安全管理协议,按起重设备正式移交时间节点及设备使用状况,明确相应安全责任和义务,划分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自检合格证明。原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符合安全条件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接收单位审核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批; 建筑起重设备验算文件。原安装单
15、位需向接收单位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设计计算书,接收单位查验计算原设计使用荷载设定值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变更使用前后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使用荷载匹配性结论意见书,该意见书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 设计单位)出具。 旧使用登记牌。移交单位结束起重设备的使用,在办理责任主体变更前,上交之前办理的使用登记牌,承诺不再使用起重设备。 ( 2) 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 审核责任主体变更条件、情况,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 3)移交单位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建筑起重机械拆卸程序的电子资料,起重机械设备自 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 审定归档电子资料之日起不得使用; ( 4)建筑起重机械拆卸程序的电子资料审定归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接收单位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程序的电子资料; 新区城建局业务受理科 审定归档电子资料后,由接收单位按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严禁使用起重设备; ( 5)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