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印章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印章管理与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印章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行政介绍信、人事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向上请示文、向下发文、报表、财务票据、凭证等的使用管理。第二章 印章分类第三条 本细则将公司印章按使用性质及用途划分为公司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公司章:指公司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公章,以及在境外注册的公司的公章。2、合同专用章:指公司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刻制的用于合同签订时使用的专用印章。3、财务
2、专用章:指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财务管理所需的专用章。4、发票专用章:指公司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5、法定代表人印章: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签章。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1、印章的刻制由申请部门报办公室备案,由分管副总经理2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开具介绍信,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查验。2、印章启用应报办公室批准备案,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部门和使用范围。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 专人管理、审
3、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 则。第七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印章保管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要专柜保管,钥匙由保管人员掌管,他人不得借用、使用。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对存放公章的专柜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第十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第十一条 印章只能在办公室
4、使用,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保管人员盖章,不可委托他人。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1、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 审批单” ,申请 部门负责人签字;32、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常务副总批准;3、盖章;4、将用印文件复印,由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员存档。第十三条 盖章前要认真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保管人员应拒绝盖章,等手续完备后再行盖章。第十四条 盖章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的规定,用印位置恰当,将公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骑年盖月,图形清晰。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公章一致。第十五条 印章禁止带出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5、,如现场不具备复印条件,则拍照记录盖章文件。第十六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第十七条 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印章。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第十九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交接印章使用记录,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1、公司名称变动;2、印章使用损坏;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
6、销毁的登记档4案。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分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均须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合同 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颁发以公司发文并符印模后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并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掌握和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借用或使用。公司具体负责人是财务部经理。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
7、计划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根据需要分别使用。第二十五条 出差、开会、请假等原因委托他人临时保管财务印章的,必须有文字记录备案。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印外出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持印外出并有文字记录备案。严禁委托出纳会计保管或临时保管财务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公司单位名称区分,严格按经办业务和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混用。财务专用章必须按如下规定用途使用:51、作为银行印鉴分别在指定的各公司开户银行备案使用,不得混用。2、收款、付款资金调拨等业务的银行结算票据盖章;收据、发票盖章;债权、债务证明盖章。第二十七条 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第二十九条 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使用;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