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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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 -7 第二节 标准化类 -179 第三节 计量类 -200 第四节 认证类 -354 第五节 特种设备类 -428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全市质监)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检总局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定义 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

2、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适用范围 全市质监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文件。 四、适用原则 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 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执行。本文件已经规定了明确

3、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再行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不得与本文件相抵触。 4、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文件分则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要求;分则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则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5、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阶次的处罚裁量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处罚裁量最低阶次和最高阶次之间酌定处罚裁量意见。 6、本文件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依据。 7、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不予处罚 当事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违法情节轻微,经 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 5%。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

5、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3)配合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4)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

6、证据资料,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适 用程序 1、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提出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以及适用本规则基准的情况,提交本部门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核。 2、本部门案件审理办公室经审核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裁量基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 3、本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

7、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1、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2、地方各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查把关等工作。 3、地方各级质监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4、上级质监部门发现下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 当责令其纠正。 5、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文件规

8、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文件下列情形的界定 1、违法行为较轻 ( 1)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 ( 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3)违法行为未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情节较轻的; ( 4)实施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 ( 5)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违法行为较重 ( 1)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人身、财产损害的; ( 2)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 ( 3)违法行为存有较大潜在风险的; ( 4)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故意较明显的; ( 5)配合执法不主动,影响办案进展的; ( 6

9、)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的;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法行为一般 介于违法行为较轻和违法行为较重之间的情形,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 4、违法行为严重 (1)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人身、财产损害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 作用的; (6)当事人阻碍或变相阻碍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特

10、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5)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 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或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6)当事人两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一

1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 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

12、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 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或售出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较重不合格的; 2、产品半数以下售出且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 1)违法

13、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严重不 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5、【特别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符合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货值金额 2.

14、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 2、有证据证明 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15、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4、对用户要求的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较重不合格的; 2.掺入无毒无害物质,使产品失去部分使用功能的;

16、3. 产品半数以下售出且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已无法追回的; 3、经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2、掺杂、

17、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3、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4、屡次查处的; 5、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三、产 品以假充真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以假充真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8、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 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对用户要求的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

19、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较重不合格的; 2、产品半数以下售出且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

20、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假冒产品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2、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3、拒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经查处后再犯的; 5、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四、产品以次充好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

21、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 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但不涉及安 全、健

22、康指标;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的; 4、对用户要求的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较重不合格,但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 2、产品半数以下售出且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

23、【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2、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3、冒充高等级产品但不能 满足特定需求的; 4、经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5、屡次被查处的; 6、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4、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未销售的; 2、有证

25、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3、经检验不合格程度轻微,有证据表明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的; 2、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对用户要求的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

26、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较重不合格的; 2、产品半数以下售出且无法追回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无法追回的; 3、不合格项目致使产品失去部分使用功能的; 4、经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 1)违法情

27、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2、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3、经查处后再犯的; 4、不合格项目足以使产品失去使用功能,且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 5、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8、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 2、产品尚未销售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流出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产品部分销售,企业主动组织召回的。 ( 2)处罚标准

29、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2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销售,且无法追回; 2、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但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补救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40%以上 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销售,且企业拒绝追回的; 2、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短时间无法

30、消除的 ; 3、属于高耗能的; 4、经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60%以上 8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且拒绝履行赔付或补救义务的; 2、屡次被查处的; 3、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80%以上等值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七、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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