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办公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 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能信机房、 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 县
2、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24 乡级副职 18 乡级以下 9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 计算方法 县级机关 6 8 100 人及以下取上限, 200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 500-x) /50 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食堂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 100 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3.7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2.6 平方米。 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40 平方米 /辆,超出 200 个车位以上部分为 38 平方米 /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1.8 平方米 /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2.5 平方米 /辆。 警卫用房: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 25 平方米。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表中 x 为编制定员。 注:县级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级范围内配备不超过 6 平方米的卫生间。 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级范围内配备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