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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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 ( 2005 年 8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2008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8 月 22 日第二次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 “ 勤读力耕,立己达人 ” 的校训,树立团结、勤俭、求是、奋进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农业大

2、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

3、由华中农业大学医院负责。对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 明和体检表以及所在地街道 (乡、镇 )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

4、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持学生证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 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

5、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准,一般为四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所在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两年。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 )不低于 3.0,没有不及格课程和违规、违纪处分记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并填写

6、华中农业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标准修业年限届 满当年三月份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并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该专业当时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 凡被批准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校修业期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条 复学学生依其休学时间的长短,在校修业期相应自动延长。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

7、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十八条作出处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迟到或者早退三次按一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证明。一学期请假三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 批准;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达两周以上,由教务处批

8、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学习并到准假人或者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者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 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

9、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个人学业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 A、 B、 C、D 、 F 等级制评定成绩。课程成绩在 60 分或者等级为 D 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 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中期考核、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期中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

10、容过半时进行;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至两周进行(教学计划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 结业考试成绩在 50 分以下(不含 50 分)或者考核等级为 F 者,不予评定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或者等级记载成绩。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 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上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课部主任批准,报

11、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安排。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未办理学期注册或者课程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八 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旷课的; (三)缺做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或者有实验、实习的课程,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 (四)平时所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视同未交作

12、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相关证明, 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或者缓考申请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应根据学校或学院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缓考申请未准或者擅自缺考或者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 分记。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 100

13、优 A 4.0 85 89 A 3.7 82 84 B+ 3.3 78 81 良 B 3.0 75 77 B 2.7 72 74 C+ 2.3 68 71 中 C 2.0 64 67 C 1.5 60 63 及格 D 1.0 60 以下 不及格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第五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以上或者选修、 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以申请免予跟班听课,以自修方式攻读部分课程或者其中某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拟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的一部分者,应当在每学期开

14、学后两周内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若该课程有先修课程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若该课程包含实验或者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予跟班听课。 凡经批准免予跟班听课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 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

15、类的其他课程或者重修该课程。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但不得超过 10 学分。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一般可以重修两次。重修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 GPA 计算。重修后通过 的学分绩点以 1.0(即 60 分)计;重修后没有通过学分绩点记为 0。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

16、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 ,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四)学校教学资源允许且仅为本科一年级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前三款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

17、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组织考核,择优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 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 20 个(含 20)以上时,应当转入低一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学生认为需要时,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转入学院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

18、 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已受开除学籍处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生在湖北省内 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

19、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

20、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修满二年的本科学生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二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 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华中

21、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试行条例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休学(含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休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因病休学学生 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核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保留学籍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

22、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 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从学校发文或者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结束时,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 25 学分的;

23、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其标准修业年限两年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无故未到校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七个工

24、作日后,视同送交,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二)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辅修与双学士学

25、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双学士学位制度,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校内外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辅修专业学分一般不少于 25 个,双学士学位专业学分(含毕业论文学分)一般不少于 50 个。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且正常注册的在校二年级学生,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不低于 2.5,无违规、违纪记录,可以申请参加本校或者外校(外校指与我校有校际间办学协议的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 学生在 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者一个双学士学位专业。在外校修读取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承认。 第四十七条 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

26、申请,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二)修读期间未办理学期注册的; (三)因各种原因被退学的; (四)自愿申请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 一旦选定辅修或者双学士学位专业,中途不得更换。对终止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已修读经考试合格的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可记入本人学业挡案。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辅修或者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达到开课学校要求者,由开课学校颁发辅修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 (

27、一)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修满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 ,开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对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而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开课学校颁发辅修证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

28、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届满时,少数课程(一般为 1 2 门)虽经重修仍不合格或者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申请拟提前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且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毕业被批准,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 (四)体育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达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

29、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重修或 者补做修满学分,由本人申请,附一年行为证明,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者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符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辅修专业证书每学年末 办理一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含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008 年 7 月 18 日发布的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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