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代赎刑初探摘 要 清代的赎刑规定复杂多变,本文以乾隆时期为切入点,对清代赎刑及其变化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 赎刑 赎罪 清代 作者简介:吴光辉,讲师,江西理工大学;李国鹏,助教,江西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8-02 清代的赎刑规定复杂多变,本文以乾隆时期为切入点,对清代赎刑进行初步探讨。从乾隆大清律例及钦定大清会典看,清代赎刑从轻至重可分为收赎、赎罪、纳赎三种。 一、收赎 乾隆大清会典定:“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军流以下罪者,若妇人犯非奸盗不孝,及习业已成之天文生有犯罪止杖笞者,若过失杀伤人自笞罪至绞罪者,并准收
2、赎。 ”从这条规定看,收赎对象主要有三类: 第一,70 以上老年人和 15 以下未成年人、残疾人、患病的人。这些人如犯罪被处军流以下罪,可以适用收赎。乾隆大清律例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第二,妇女、天文生。妇女有犯徒流以上刑罚时,决杖一百,剩余刑罚可以收赎,如妇女所犯的罪是奸、盗、不孝等十恶及常赦所不原的罪行,是不能适用收赎的。但后期有所放宽,如乾隆五年定“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 天文生是在京城钦天监学习天文、星象、风水知识的人,有特殊作
3、用,故予以特殊处理。 “凡天文生有犯,查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赎,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配一百,余罪收赎。 ”天文生如犯徒流以上罪时,决杖一百,剩余刑罚可以收赎;如所犯为笞杖刑罚,笞杖刑也可以赎,但是适用纳赎条款,无力赎罪的就必须执行刑罚,天文生适用赎刑的前提是习业已成者。 第三,过失犯罪人。如过失杀伤人,按法律规定应处笞刑到绞刑的人,可以收赎。根据不同的杀伤后果,定有专门的收赎规定,大清律例中有专门图例。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适用收赎的律例,如乾隆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
4、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 还有一些特殊收赎办法,如限内老疾收赎,就是在执行徒刑期间内已届七十岁的罪犯也可以进行收赎,清律内有专门图例。如诬轻为重收赎,即他人犯轻罪,而诬告之以徒流重罪者,如果执法机关已经执行刑罚,则诬告人要受其多告部分刑罚处罚,如尚未执行,多告部分可以适用收赎,也有专门图例,这二种特殊收赎每笞杖十的标准与收赎同。 收赎的赎金标准在三种赎刑里相对是最低的:“若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犯非奸盗者,每笞一十赎银七厘五毫,递加至杖一百流三千里,赎银四钱五分,绞斩赎银五钱二分五厘” 。每等递加数为七厘五毫,至赎绞斩刑也不过五钱二分五厘,体现了对老、幼、病、残、妇女的特
5、殊照顾。 二、赎罪 乾隆大清会典定:“若官员正妻,若妇人有力及例难的决者,杖罪余罪,并准赎免。 ”赎罪的对象也是明确的。 第一,官员正妻。妾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第二,具有赎罪能力的普通妇女。前面收赎条内有妇女收赎规定,赎罪条内也有妇女赎罪规定,但二者是有区别的,收赎条内,只提到妇女犯徒流以上罪时,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的是笞、杖等罪,能不能赎?决杖一百中的一百杖能不能赎呢?乾隆大清律例名律例中规定:“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此纳赎指的是赎罪) 。 ”可以看出如果此妇女有赎的能力,还是可以将这一百
6、杖以赎罪方式赎掉;如妇女犯仅为笞杖刑,也可以适用赎罪条款。第三,例难的决者。按法律规定不适用处罚的部分人,如内府作匠、乐户等。赎罪的赎金标准比收赎要高:“若官员正妻,若妇人有力及例难的决者,每笞一十赎银一钱,以次递加,至杖一百赎银一两,犯徒流者皆折杖计数。 ”如杖六十,徒一年共折一百二十杖,其中杖一百为正罪,赎银一两,二十杖折七分五厘,至绞斩共一两四钱零五厘。 三、纳赎 乾隆大清律例定:“凡军民诸色人役审有力者,与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准纳赎。若举监生员人等、例该除名革役、罪不应赎者,与军民人等、罪应赎而审无力者,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照律的决发落。 ”还列举了其它可
7、适用纳赎的条例,如: 凡文武官革职有余罪,及革职后另犯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照有力图内数目纳赎,若无力的决发落,其贪赃官役概不准纳赎。 凡官员有先参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已,止拟因公挪用,因公科敛坐赃致罪,则除革职外,余罪纳赎俱免,如别案革职者仍照例纳赎。 各坛祠祭署奉祀祀丞、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罢黜,军革役仍照律发落,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过误犯罪者,照律纳赎。 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
8、,改拨光禄寺应役。 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纳赎金额在各种赎里是最高的:“分有力稍有力二等,有力者每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如纳米,五斗,如纳谷,一石,以次递加至徒三年赎银十有七两五钱,如纳米,三十五石,如纳谷,七十石,总徒四年赎银二十两,五年赎银二十五两。稍有力者笞一十,力役一月,折银三钱,每一等加役十五日,折银一钱五分,以次递加,至徒三年赎银十两八钱,总徒四年赎银十有四两四钱,五年赎银十有八两。 ” 三种方式中,收赎与赎罪内容一直没有大的变化,纳赎内容变化较大。 嘉庆六年纳赎例改
9、为:“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徒流以上,照例发配。 ” 道光元年又改为:“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生监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速题案内、无论笞杖。均于办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礼部办理。 ” 从这些规定来看,首先纳赎适用对象发生了变化,嘉庆六年之前,军民诸色人役审有力者都可纳赎,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广的,嘉庆六年后,只有实职官员和部分具备身份的知识分子才具备纳赎的资格。其次是可纳赎
10、的罪行范围的变化,嘉庆六年之前,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准纳赎。嘉庆六年后变为,笞杖轻罪,照律纳赎,杖一百者,还要咨参除名,徒流以上处罚,不再适用纳赎了。其它相关纳赎条例有小变动,基本内容没有出现大的变化。 收赎、赎罪、纳赎是清代最基本、适用最广的三种赎刑方式,出于各种原因,尤其是经济因素影响,其间赎刑标准、使用范围、种类经常发生变化,许多赎刑新规不断制定,甚至至适用混乱, 清史稿刑法志说:“顺治修律,五刑不列赎银数目。雍正三年,始将明律赎图内应赎银数斟酌修改,定为纳赎诸例图。然自康熙现行例定有承问官滥准纳赎交部议处之条,而前明纳赎及赎罪诸旧例又节经删改,故律赎俱照旧援用,而例赎则多成具文。
11、” 首先,赎金标准变化。如顺治十六年规定:“在京军民人等,犯流罪以上,及奸盗强盗知情故纵罪囚、以卑犯尊、衙蠹犯赃等罪,仍不准收赎外,其犯徒罪以下,有力者、俱照律例分别收赎。旗下妇女,除犯奸盗逃走等情的决外,余罪亦准照例收赎。 ”赎的标准为:“杖一百者,折银三十五两;杖九十者,折银三十一两二钱五分;杖八十者,折银二十七两五钱;杖七十者,折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杖六十者,折银二十两。 ”顺治十八年又定:“官民人等,犯杖六十、徒一年者,折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杖七十、徒一年半者,折银二十九两三钱七分五厘;杖八十、徒二年者,折银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者,折银四十两六钱二分五厘;杖一百、徒三年者,折银四
12、十六两二钱五分;杖一百流罪准徒四年者,折银五十两;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折银五十三两七钱五分。”赎金和后期大清律例的规定相比高了很多。 其次,赎刑适用范围变化。康熙十九年议准:“革职处分等官,及各项人犯,有愿认修葺京都城楼公署,及仓库牌楼赎罪者,除十恶等实犯死罪,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等罪不准认赎外,其余斩绞重罪,并充军流徙人犯,具呈工部,查核情罪轻重与例相符,具题定限修理,完日免罪。 ”可以看出,原意出钱修官方建筑也可以赎免刑罚。 再次,新赎刑种类制定。如各类捐赎, 清史稿刑法志载:“其捐赎一项,顺治十八年,有官员犯流徒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米边口赎罪例;三十年,
13、有军流人犯捐赎例;三十四年,有通仓运米捐赎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赎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赎例。 ”然皆事竣停止。 ”也有长时间适用的新例,如雍正十二年户部会同刑部奏准预筹运粮事例,此捐赎例规定:“凡犯罪例不准纳赎、而情有可原者,其捐赎之数,斩绞罪,三品以上官,一万二千两。四品官,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官,及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监生员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军流罪各减十分之四。徒罪以下,各减十分之六。枷号杖责,照徒罪捐赎。 ”乾隆十七年,对这个捐赎办法进一步细化:“除犯枷号、杖责者照徒罪捐赎外,酌拟分杖为一等,笞为一等。其数,杖视徒递减,笞视杖递减。 ”乾隆二十三年,又将此捐赎
14、例中斩绞重罪排除出捐赎范围, “将斩、绞缓决各犯纳赎之例永行停止。遇有恩赦减等时,其惮于远行者,再准收赎。而赎锾则仍视原拟罪名,不得照减等之罪。着为令。嗣后官员赎罪者,俱照运粮事例核夺。刑部别设赎罪处,专司其事。此又律赎、例赎而外,别自为制者矣。”这条令规定以后官员赎罪,按二十三年捐赎新规定办理,还在刑部设立赎罪处,取代了原律例中的纳赎例中官员赎罪规定。 注释: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 版.55 页. 豏豐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一百二十四卷.刑部. 豒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七百二十四卷.刑部. 豔清史稿刑法志. 参考文献: 1乾隆.大清律例. 2乾隆.钦定大清会典. 3赵尔巽等编.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