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直国有林场处理山界林权纠纷的新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骨干、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当前涉及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与正常的经营活动。林权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 ,因其明晰了林地的产权,达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这一目的,必能推进我国林业新的一次大飞跃。对于国有林场来说,其意义一样重大,因为全面推进林权改革,为全面化解涉及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迎来了新的契机。国有林场可以借林改这次机会,对所涉及的林权纠纷进行全面解决,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本文就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主要
2、特征、成因及对策做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国有林场;纠纷;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2-0159-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林业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林木、林地等资源大幅度增值,国有林场尤其是区直国有林场与周边的村寨存在着潜在的林权纠纷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行,同时对林区范围内的和谐、安定,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1 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主要特征 国有林场因其自身的特点及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性,而导致各种林权纠纷问题的出现,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种: 1.1 普遍性 第一,多数国有林场存在纠纷和
3、矛盾的林地分布非常的广泛,而且涉及范围非常的大,具有形式多样、表现方式多样化等特点;第二,涉及到林权纠纷的林场,除国有林场和集体、村组以及个人林场外,同时还包含着很多跨行政区域或山林边界的纠纷问题。实践中因而所涉及的林场属地不同而产生纠纷与冲突,比如两个县区之间的林权纠纷等;第三,国有林场纠纷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即纠纷利益方通常同时涉及国有、集体、村组以及个人,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1.2 被动性 对于国有林场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各种林权纠纷或冲突而言,国有林场通常处在被动的地位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任何形式的纠纷和冲突,均会受到地方的保护,同时还有法不责众之限制。 1.3 长
4、期性 国有林场林权纠纷发生的实质就是利益之争,由此可见,林场林权纠纷中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利益各方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而且对抗性也非常的强。实践中我们看到,由于利益各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因此纠纷和矛盾因长期存在而呈出激化状态。 1.4 群体性 国有林场林权纠纷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为达到利益争夺目的,争执方在纠纷提出时通常不实事求是,经常以夸大事实的手段来争夺林权,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引发聚众闹事现象或者群体性事件。到了后期,纠纷方通常以“抓住法不责众”之心理为依据,由本村的老年人带头,以全村或者家族的形式对抗国有林场,强砍强种,动辄集体上访,或公开对抗政府,性质非常的恶劣。
5、 2 林权纠纷的成因分析 2.1 人为因素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纠纷或冲突双方所处的立场不同,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第一,村集体方面的问题。否认国有林场林权凭证及合同中对地名的确定与解释,并且随意使之扩大化;第二,国有林场承包范围内的林地合作造林。新领导上任之后总是以各种原因去变更、否认上一任村委会成员订立的林权合同和协议。第三,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发包人总是以国有林场承包费不科学为由,随意终止合同、提高数额,因此导致产权纠纷问题;第四,多数纠纷源于无赖心理,很多情况下纯属无理取闹行为。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多数国有林场周围的村组、或者个人,为了一己之利,故意挑起产权纠纷,扰乱国有林场
6、的正常生产经营。 2.2 历史因素 由于国有林场存在时间比较长,导致经营区不断的变化和调整,在此过程中必然会在规划方案签订合同和协议;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前后不一致或混乱现象在所难免,这些历史性的原因造成的产权纠纷和冲突鲜见。比如,原来核发林场林权证过程中,因工作比较粗糙,填写时比较马虎、随意,导致前后事项矛盾,或者表述不清,加之填发林权证时,客观上就是涉及各种相互交织的利益,因此必然会出现重合或内容与合同协议不一致等现象。有些地区不顾国家发给国有林场林业产权证这一事实,将国有林场范围内的林地又重复分配给了当地的村、镇,从而引发林权纠纷。部分原属地市县林场,最初规划和设计时并不非常的周期和完备,
7、甚至没有图纸,只有非常简单的一些示意图。 2.3 档案管理方面 从实践来看,虽然国有林场产权凭证和合同协议书基本上都是比较完好的,林政管理相对比较完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即部分林地没有发证,证件表述不清楚。从理论上来说,完整的林权证件主要有资料有出处,有边界认证 和参与单位及相关参与人员的签名或落款,这些材料缺一不可。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对于边界的描述只是简单地引用了界线标识物等非永久性的固定物而已,通常以树木、道路等比如容易发生改变的物体为边界标识物;地名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并没有采用规范的地名和地方志,更多的是采用了当地的土名。同时,图纸的设计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多数
8、合同、协议书中的附图只是以手工绘制的形式进行标示,与实地情况相差甚远。 3 建议与对策的分析 基于以上对当前林权纠纷问题及其成因之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3.1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预防新的林权纠纷 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预防新林权纠纷问题的再次出现。为防止新林权纠纷问题的发生,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应当加强对林权纠纷档案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当前林权管理机制。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林权纠纷事件,应当建立和完善纠纷案件档案,并与当地部门纠纷事件的发生时间、起因、地点以及单位和涉及的人数进行统计,并对事态的发展预测进行全面的登记建档;同时,国有林场也要对此进
9、行备份,对于那些情况了解不全面、纠纷性质界定不明确的纠纷问题,应当与当地部门加强协作,全面开展各项复查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实践中发生的各项纠纷与冲突;第二,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机制。对于旧林权证和林权档案中存在着错漏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更正,从而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数字化;第三,在国有林场周边林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操作。其中,尤其要保证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流转程序和方式方法,督促民主公开程序的应用。 3.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于国有林场林权纠纷案件而言,绝大部分是因为对林权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应当加强法律、法
10、规以及相关政策机制的宣传,先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和理解林权、林权的界定依据、林权调处过程中采取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内容。实践证明,通过以上工作的落实可有效地降低林权纠纷数量,并为纠纷和冲突调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进行纠纷和冲突调处之前,应当对调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的培训,从而使调处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当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政策规范,为有效实施调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3 全面推进林权改革 首先应当明晰林地所有权,明确林地的经营主体。在林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应当明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全面落实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体系下的主体,将林地的使
11、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有效地落实到户或经营主体身上;其次,广泛开展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积极发换林权证。通过对国有林场全面调查、摸底和查图核证。同时,要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开展各项林权换证登记管理工作,统一林权证凭证样式和内容格式;对于那些一直存在着权属争议的林地,只能在明晰了权属之后方可发林权凭证。最后,要建立一套相对比较规范、有序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制。同时,还要严格遵循林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分离之原则,在保证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林业发展之现状,坚持依法、自愿、规范、有偿之原则,不断地鼓励林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引导国有林业管理的各要素能够合理流动,进
12、而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不断优化和配置,早日走向规模化、科学化以及集约化道路。 4 结语 针对林场纠纷问题,国家及政府部门虽然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进行协调和处理林权纠纷,但收效甚微。因此应当立足实际,正确认知和有效处理林权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林区的社会稳定性与森林资源的安全性,从而实现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礼祥.关于国有林场林权纠纷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林业经济,2010, (01). 2 齐素娟,屈存娣.茂山林场林权纠纷调处对策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2, (03). 3 张宝红.村集体与国有林场林权纠纷解决办法探讨J.山西林业,2012, (01). 4 刘进.黔南州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原因及对策探讨J.贵州林业科技,2010, (01). 作者简介:卢绍军(1976-) ,男,就职于广西国有维都林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