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的风险问题探析【摘要】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起步晚,但近年来发展较快。以河北省为例,2003 年以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出几何式增长态势。历史经验表明,过快发展的行业必然累积极大的风险,必然产生诸多瓶颈效应。在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诸多风险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一旦集中爆发会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破产、投资人损失惨重,甚至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明确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寻找有效的防范与解决途径。 【关键词】金融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 近年来,在政府、银行和民间力量的综合作用下,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
2、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犹如一剂润滑剂,有效地缓解了银行和中小企业的资金供求矛盾,既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又实现了银行的风险转移和控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起步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各地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口径不相一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质量参差不齐,金融风险累积严重,违约倒闭现象层出不穷。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没有出现大规模融资性担保公司倒闭事件,但风险程度依然不能漠视。这些风险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纵深方向发展,甚至可能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概况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和全国情况大体相似:1999
3、年起步,2003 年起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截至 2012 年 6 月底,河北省已有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约 588 家,其中担保资本金上亿元的担保机构超过 211 家,拥有担保资金达到 388.37 亿元,担保总额达到 1369亿元。近年来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情况如下图所示。 从全省范围来看,石家庄、唐山、廊坊、邯郸等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这也和资金紧缩背景下当地资金相对短缺密切相关。 二、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风险问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信息不实,担保能力令人质疑 根据 2012 年出台的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中第七条的规定
4、: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监管的缺位,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注册时与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伪造相关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或者与民间资金贷放者达成借款协议,待注册成功后将资金抽离。这种情况下出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只是一个空壳子,担保能力令人担忧。 2、资金使用不规
5、范,违规吸存现象、违规放贷现象较为突出。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但出于高额利润的吸引,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视相关规定于不顾,大肆在社会上公开揽储。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的唐山市为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诸多公共场所(如大型超市、人员密集的广场集散区)大量散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收益宣传单,公开揽储,承诺一年期风险收益率在 12%-18%左右,并刻意模糊资金使用性质,以逃避相关监管。在资金使用上,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顾风险警示,向资金短缺的房地产和资源型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借贷比例个别最高达到月息 5 分的水平。在如此高的利率水平下,借入
6、企业还贷风险巨大。资金链一旦断裂,投资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广大投资者可谓损失惨重。 3、行业监管失控,配套风险防范机制、损失善后机制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敢于冒风险从事违规业务的原因在于相关监管机构监管缺位。与银行机构直接隶属于银监会监管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许多“婆婆” 。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挂牌在各地中小企业局下面,表面上由各地金融办、人行支行、工商局、财政局等共同管理,实际上缺乏直接、有效的对口监管部门,监管体制非常松散。这种松散监管的后果造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为很多投机者套取资金的工具,套利成功后迅速撤离,融资性担保公司宣布倒闭,人去楼空,烂摊子往往由政府来善后。相关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风险
7、防范机制、损失善后机制出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出事后既无力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无法追回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卷走的全部资金,只能出于维稳的需要安抚受害的投资人。这种做法极大地伤害了民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4、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漠,专业能力缺乏。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流动性强,专业素质的人才极度缺乏。其从业人员大多与银行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从银行退休或买断工龄人员。他们拥有较多的客户资源,对于银行业务有所了解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缺乏深入的学习与研究。他们在展业成功后可以得到借贷总额 2%-5%的佣金回扣。在高佣金的利益驱使下,他们对客户往往刻意夸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优势地位,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警示,导致客户对担保业务出现较大的误区。有的担保公司为获得业绩甚至帮助客户出具虚伪的资产报告以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累积过快。 综上所述,河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快速发展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对待风险我们应积极正视,明确风险性质,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以避免大规模金融风险的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