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是否纳入刑事和解制度之必要性探讨摘 要 当前,刑事诉讼法学正处于不断地发展与变革之中,以刑事和解制度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纳入到法治轨道。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新型纠纷化解机制有必要考虑是否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到刑事和解制度当中。本文首先着手论述了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以及其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中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发挥其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作用方式做了相应探讨,以明示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意义。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有关完善拟纳入到刑事和解制度中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刑事和解 社区矫正 和谐社会 作
2、者简介:李世鑫,黑龙江大学 2011 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89-02 近几年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生了激烈的发展变革,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逐步纳入到司法改革方向当中。代表这一重要理念的刑事和解制度应然而生,于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到正式确立,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得到补充。人类社会正朝着富强、民主、文明的法治方向发展,其根源就在于对人权理念的保障与维护。那么,如何更好地维护保障人权哪?纠纷矛盾的有效解决是关键。众所周知,无论经济建设还是法治社会建设都以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为前提基础,否
3、则一切都无从谈起。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与冲突,我国的犯罪发生率明显增加。因此,实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随着宽严相继司法理念的深化与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改革机制中被大大提倡并得到了重视。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这一机制的重要体现,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全面实现,学者们渐渐将“社区矫正”与“刑事和解“彼此衔接,并对是否将社区矫正纳入到刑事和解中止必要性进行研究。笔者将主要从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与完善等方面予以论述。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 何为社区矫正制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观点。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 ,即(com
4、munitycorrections) ,然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则称之为“社区惩罚”即(communitypenalty) 。那么,为什么同为以社区方式作为载体来执行刑罚进而保证刑罚的执行,但在称谓上却如此之不同哪?可以从以下内容来展开:可以从不同国家内部的执法理念谈起。诸如美国等北美澳洲国家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更注重以非监禁刑的方式进行,并意图通过社区的因素来帮教那些犯罪罪行轻微的犯罪人,使其从思想根源上得到净化,进而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达到预期帮教的作用。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如英国,则注重惩罚为主帮教为辅的政策,强调严惩,这就使得不同国家间对于刑罚执行中的社区因素理解上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以
5、非监禁为表现形式的执刑方式,这种措施具体可以理解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凌驾于监禁刑矫正之外的非监禁刑矫正方式,其大体针对于那些犯罪罪行轻微且主观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将其置于社区管理之内,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并输通相关社区基层组织以及社区志愿者个人的联合辅助下,使罪犯改过自新,保证其在法定期内不再犯并逐步消除其主观犯罪恶性,从而使其回归社会而达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 近几十年以来,我国一些立法学者将眼光集中于代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社区和解领域。随着刑事领域发展历程中不断激化的司法与秩序之间的矛盾症结,世界各国都处于循序渐进的探索之中以寻求合理的新型
6、纠纷解决模式。鉴于此,社区矫正制度应然而生。它的出现究竟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以及纠纷的有效化解有什么重要意义哪?无论是刑事和解还是社区矫正, “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都是这两项制度得以依存的内在基本理念根基。作为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囊括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细化。反过来社区矫正制度也在某种方式上使得社区矫正制度更加的合理。某种意义上讲,二者相辅相成。如果将二者合理衔接起来,将更有利于其发挥各自自身优越合理性,从而更好的实现“执刑”人性化的目的。 二、关于刑事和解纳入社区矫正因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在我国将社区矫正纳入到刑事和解制度当中,它是符
7、合国情、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情民生的正确之举,是秉承宽严相继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对于有利于实现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建设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将有利于实现人民民主、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的美好憧憬。这是“十八大”提出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系。有利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对于实现中华民主的伟大复兴具有积极意义。第二,有利于体现一个国家刑罚制度的人性化标准。合理人道的刑罚体系决定了一个国家整体素质的高低,从而推动整个国家文明建设的进程。第三,社区因素的纳入,对于解决刑罚执行难的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的发展壮大,社会矛盾激化越来越
8、严重,因此导致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逐步扩大。单纯的监禁刑已经无法达到尽善尽美的抵制犯罪率的不断上涨趋势。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社区因素的纳入会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全面实现,从而缓解执刑难的问题。第四,社区因素的纳入有利于合理节约配置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众所周知,一套合理的刑罚体系能够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从而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刑罚运行机制。第五,有利于减少犯罪率,显现社区改造。犯罪的起因大多源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由于小的矛盾未解决久而久之引发的大矛盾,最终导致难以解决。由于单纯刑罚惩罚制度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只能是从表面上压制而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犯因。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的
9、发生,甚至纵容了犯罪本身。因此,只有将社区因素纳入,加强监管,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才有利于积极实现刑罚目的,更好的稳定社会全局,更好的满足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第六,出于对一些特殊犯罪主体,如未成年人、女性以及老人等群体的刑罚保护,社区因素的纳入显得更加重要。由于这些群体的特殊性,在执行刑罚时也要注重方式上的特殊,以免影响矫正效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他们思想发育未成熟,心理素质较脆弱,不正当的刑罚方式容易对他们造成不利的心理阴影,从而不利于其改造与回归社会。第七,完善的刑罚体系离不开严谨的监督机制,而社区因素的纳入会有利于这一机制的全面运行,从而有利于司法目的的最终实现。 (二)可行性 在我国,
10、将社区矫正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不仅具有必要性,同时也具备可行性。首先,就是我国国家政策上的支持。十八大的召开,更加强化了国家倡导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的重要理念。由于政策上的指导使得我国的刑罚机制朝着人性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这就为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做了强有力的铺垫。其次,就是现有立法上的基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于社区矫正制度虽未有明确的立法法规,但在现有法规中已存在一些性质上可以解释为社区矫正措施的刑罚执行方式,这就为社区矫正因素纳入到立法之中的合理性做了必要鉴证。同时,随着我国民主建设发展政策的落实,尤其是法治建设的飞跃式发展,人们对于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发展要求,那么一些更加
11、富有创新性,合理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便成为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正是在这一优越氛围之下纳入立法的良好时机,并且这将更加推动法治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建构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贯穿了刑罚民主人性化、经济化原则。 无论是在启动机制条件、基础理念上还是功能表现形式上,社区矫正与刑事和解都是相辅相成的。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纳入与普及将更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全面完善与发展。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而二者的衔接还存在必要的尚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与理解,笔者认为在立法根源,社区主体定位、运行程序与运行监督方面存在着必要不足之处: (一)在立
12、法根源上 立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非监禁刑罚措施如刑事和解制度是否具备正当性可行性的争议性问题,那么它的根源就是对立法依据是否合理的争论性问题。由于现行的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那么在运行中会造成阻碍。社区因素的纳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现有立法上应对此予以合理性规定。 (二)有关社区矫正主体上存在定位模糊的问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特殊作用 在当前司法实践理论中,在社区机构主体认定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就使得相关司法社区工作缺乏必要指引性与制约性,扰乱了司法秩序合理运行。因此,有必要予以解决,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主体上的定位,以便于社区矫正工作于刑事
13、和解制度中的开展。 (三)程序上的建构 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台与普及,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程序不尽相同。因此,从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完善而统一的刑事和解程序有利于该项措施的合理开展与实践运行,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纳入与完善。对于程序上的设计,应从整体逻辑上予以把握,细化关键环节,做到全面缜密。尤其对于启动、审查与监督环节机制上作到严谨、规范。关于社区矫正机制的纳入,更要注重程序上的规定,以免实践运行的缺失。对于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主体资格审查、矫正工作的规则以及事后监督程序做全面细化的界定,对社区工作的展开有重要意义。 (四)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事后监督机制的建构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盛行的
14、大局势之下,刑事和解制度,它作为化解矛盾的新型机制闪亮出台并处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之中。这一机制的合理运行对社会纠纷矛盾的化解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举足轻重。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社区矫正这一新名词也渐渐被理论界所关注。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它的出现有利于全面实现刑事和解机制的目标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花钱买刑”的不良现象,对本应良好的司法程序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应多注重程序上的细化与监督机制的健全,才能提升社会改造效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国泰民安。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 3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