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石原则法律问题探析摘 要 深石原则即衡平居次原则,是各国在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适用的基本原则。深石原则的适用可以相对公平合理的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只有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司法活动一方面应当合理适用现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慎用该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等规定的提出,立法应当明确深石原则的地位及深石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深石原则 控制公司 从属公司 作者简介:牛亚婷,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2012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2、09-0592(2014)1-013-02 目前,我国在破产法中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通常适用一般破产法原理,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时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一般破产法原理无法公平合理的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现代企业独立法人财产和独立法人责任的基本原理以及公平原则。深石原则可以很好的处理此问题,本文从深石原则的概念特征出发主要论述两个问题即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和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立法建议。 一、深石原则的内涵及特征 深石原则是美国破产程序中的一条规则,得名于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案。具体指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
3、,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调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劣后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深石原则在美国破产法中得到确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曾在学界关于控制公司债权的居次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1948 年,美国法官杰罗米弗兰克提出“绝对居次”的求偿方式,主张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的求偿无条件予以推迟。1975 年,兰德教授提出了“自动居次理论”而芝加哥大学著名的波斯纳教授则认为自动居次理论会从另一个角度增加从属公司破产的风险,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同样无法保护。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同样认为“绝对居次理论”有其危害性。为此美国 1978 年破产法修正案对自动居
4、次理论进行修正,采用了衡平居次理论, “衡平”指这一原则适用于衡平法, “居次”指的是清偿顺序居次。从此这一原则就成了美国法院处理关联公司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原则。 二、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 (一)深石原则承认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也维护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商法的基本理念 目前,各国对关联公司的称谓不同,但关联公司之间必须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一本质特征相同。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既是从属公司的控制股东又与从属公司有业务往来。从属公司的营利情况直接影响着控制公司的利益。当从属公司破产时,作为从属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的控制公司的债权就成为破产清算债权,到底该如何处理这一债权是受商
5、法的基本理念约束的。深石原则可以公平合理的处理此问题。 关联公司作为一类公司联合形式是不能作为公司独立形态存在的否则违反了商事主体的严格法定原则。但是面对管理企业破产中出现的从属企业债权人的受偿问题,控制公司同样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清偿其债务则违背了债权的平等性原理而且会打击控制公司的投资热情,一旦引起从属公司的破产,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很大危险,也违背了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市场交易活动将一片混乱。如果平等受偿则又侵犯了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将二者视为一体则又违背了商事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唯有衡平居次原则,不管是衡平还是居次既可以维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又符合商事营业维持原则,
6、同时也考虑了控制公司的债权。 (二)深石原则从本质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虽然根据衡平居次原则控制公司作为从属公司的债权人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利益求偿上顺位不同,表面看似违背了公平原则,其实不然,它突破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控制公司债权的否认,首先承认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是存在的,只是介于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在实际交易活动中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使得控制公司这种债权人相对从属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有自身的独特性,所以采用居次求偿的方式。 三、深石原则适用中的具体规则 根据学者的分析,所有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案例中,违反“公平”标准的行为主要包括:从属公司资本不实;控制企业行使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权时,违反了受
7、任人的诚信义务;控制公司无视从属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了法律规定;资产混同。 (一)从属公司资本不实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从属公司的资本不实指母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时缴纳资本不足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此时,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是与其本该的出资额抵销呢,还是依据衡平居次原则处理。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七规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债权,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应负担之损害赔偿限度内,不得主张抵销,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 ”这条规定否定了控制公司的抵销权和别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0 条规定了我国破产法上
8、的抵销制度。笔者认为是否可以抵销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衡平居次原则例外,完全可以出资算出资,债权算债权,只是在最后的金钱给付时就给付数额可以进行抵销。但是换个角度,如果从属公司资本不实,从属公司承担债务风险的能力就很低,最终影响的还是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如果不加以规制,控制公司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出资、转嫁风险。 (二)母公司行使对从属公司控制权时违反了受任人的诚信义务 美国大法官 Brandeis 说过:“大股东掌握着控制公司经营的实力,而当大股东行使其控制的权力时,不论其所用的方法如何,诚信义务即应产生。 ”言外之意,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是受诚实信用原则规制的。它要求商事活
9、动要诚实、善意、信用,不得欺诈、不得胁迫进而保证交易安全。 在任何情况下,控制公司都应该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为从属公司的利益管理经营事务。如果控制公司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不履行诚信义务,损害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用衡平居次原则将其债权劣后清偿。从某种意义上说,控制公司债权居次的后果是因其违反身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所致的。 (三)公司无视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违反了法律规定 无视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又称否定独立法人主体准则。无视从属公司独立人格会导致股东有限责任地位动摇,使得控制公司的债权与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差异,违背债的平等性。但是往往控制公司借助自己的控制地位会强行要求从属公司进行一定
10、的交易行为,此时相对于此交易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已经失去,此时二者就是一整体,但即使这样也不影响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的居次清偿。 (四)资产混同 本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都是公司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主体。二者既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又有独立财产。但是在关联公司中则相反,关联公司中一般都有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往往会进行投资行为,二者的财产就会混同在一起,难以区分,此时为了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需要劣后控制公司的债权,在处理相关争议时适用深石原则。 四、深石原则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深石原则的功能我国引入深石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在管理公司破产方面
11、,深石原则一方面能够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前掏空子公司的资产,另一方面,在出现母公司无视法人及资产混同等而导致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的情况时,也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现实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进行操控的现象比比皆是,利用破产手段逃避债务等严重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加之该制度不承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等弊端使得我国引入深石原则具有必要性。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等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i。根据这一提议从属公司
12、的设立相对之前就更为容易,这样控制公司难免又会借从属公司来转嫁交易风险而危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深石原则的引入依然很重要。 (二)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立法建议 第一,慎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在立法中明确深石原则的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立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等。而衡平居次原则是美国法院拒绝使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创新结果。二者主要有如下区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彻底否认了从属
13、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一体来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控制公司的债权则不理不睬。深石原则则着眼于债权的平等性及商法的公平原则,即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都受立法保护,只是介于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支配关系,其债权居次清偿。可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惩罚的目的,而深石原则更多的是补偿的目的。根据各国实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往往广于深石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虽然已经明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地位,但综合立法的目的和要义应当慎重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深石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对公司有很重要的两种分类即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仅
14、为总公司这一法人的一部分而无独立法人资格,在关联公司中如果总公司为控制公司,分公司基于其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债权人当然为总公司的债权人,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不需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不需要深石原则。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为母公司,则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债权人时,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否认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这也不利于公司登记注册等一系列制度。而如果是深石原则则既尊重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又维护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承认了母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立法要从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要求,适用范围入手,准确的规定深石原则,以达真正为司法实践所应用的目的,切实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大力推进企业之间的诚实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系统,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用诚实信用系统从道义上,制度上约束控制公司的欺诈行为,进一步维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http:/ 参考文献: 1周玲.深石原则法律问题初探.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5). 2王欣新,蔡文斌.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