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平等保护与卵细胞捐赠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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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育权的平等保护与卵细胞捐赠的法律规制摘 要 生育权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在宪法层面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提高,生育权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社会压力也是与日俱增,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不孕不育,在此种情形下生殖细胞的黑市买卖愈演愈烈。我们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规制此种现象,以确保公民平等的享有生育权,本文对“卵细胞”的非法买卖所凸显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生育权 卵细胞 捐赠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田惠文、典显合,广西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3)12-283-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2 年 10 月深圳市查处一件“卵子非法交易案件” ,一家名为“安胜达”的黑中介,借助养老院的外衣,采购精良医疗设备,秘密进行取卵手术和受精卵培育。每笔交易,黑中介能从中获利 10 万至 15 万元。而提供卵子的年轻女子,依据自身条件可得到 2 万到 5 万元不等的酬劳,在校大学生、白领知识女性、样貌身材出众的女子可以依自身条件不同,得到颇为丰厚的酬劳。提取卵细胞的行为,对卵巢具有极大的伤害,对女子身体的伤害也是很大的,同时存在极大的伦理风险,因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此种交易的行为,但在不孕不育的巨大需求推动下,仍然有人愿意铤而

3、走险,催生了类似“安胜达”诸如此类的生殖细胞交易黑中介。但是他们不具备执业资格、医疗资质不健全、卫生环境差等恶性因素,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生殖细胞的黑市买卖是国家所明令禁止的行为,而此类非法交易现象确又屡禁不止,对此是否应当及时调整应对措施呢?目前人类精子库已经规模化的合法建立,而卵子库却并未得到广泛的知晓和规模化的合法成立,近年来所凸显的“卵细胞”黑市买卖乱想丛生的问题从一个侧面说面卵子库的规模化合法成立亟待付诸实施。卵子库成立后,是否可以进行“有偿捐赠”呢?这需要我们认真的分析现状,谨慎为之。生育权的保护又能否实现真正的平等呢? 二、生育权的基本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以及获

4、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应当是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生育的权利和自由、生育的平等权利。生育权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先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当然享有的权利。 1.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可以在基本国策的指引下自由决定生育的时间、数量和时间间隔等自主信息。公民有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既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也是生育权的体现。 2.生育的平等权利。生育权既然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自然是人人平等而广泛的享有,并受国家的平等有效的保护,不因年龄、民族、性别、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公民的生育权平等的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时公民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

5、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平等保护的现状 (一)男女平等的生育权 目前有人呼吁男女应当具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性的终止妊娠行为必须和男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实施,不可一方独自决定。男女平等的生育权,对此,我是绝对同意的。坚决拥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但是,真正的平等不是表面看起来的公平合理就是平等,我们要的实质上的平等,真正的平等应当是允许存在合理差别的,正如:女方享有的自由决定是否终止妊娠、是否生育的权利,法律无权干涉,并保障女方这一权利和自由,男方更是无权干涉。 之所以赞成法律偏向保护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来体现生育权平等原则,理由如下: (1)男方的性权利以及生育意愿都是要通过女性主体才可能得以实现的。如果

6、说女方不同意要孩子,而男方坚持要孩子,如果把生育权的决定权交给男方,则无疑是放纵婚内强奸的合法性,是以牺牲女性的人身自由和身心俱遭到摧残为代价的。而将生育的决定权赋予女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是委屈了男方,但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去找愿意与之结合生子的异性再婚,显而易见,将生育的决定权交予女方是更好的选择。真正的平等,就是要存在这样的合理差别。 (2)繁衍后代是伦理道德的一种,而非女性的基本义务。人类是要繁衍后代的,但这并不是天赋的义务,更不能是法律可以赋予的义务,只能是伦理道德层面的。女性并不是生育的工具,她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更甚者,女性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是对自己人身的一

7、种处分,是对不生育做出的自由选择,是行使生育权的一种表现。结婚后是否要孩子男女双方须达成合意,否则,女方的终止妊娠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任何侵权;即使达成合意,后来女方因由想要终止妊辰,这也是生育权的一种行使。 (3)虽说男性也有贡献,可是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女性都是完成十月怀胎产子整个过程的主要承担者,理应比男方享有更为宽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女方怀有身孕,而丈夫却不同意要孩子,如果丈夫说:“我有生育权,我不同意,你不能生下来!”那是不是丈夫可以强制妻子去做终止妊娠手术,以保护自己的生育权。那女性的生育权何在?人权又何在? 也许有人会想,如果结婚后要孩子男女双方达成了合意,那女方在之后因由,置

8、男方意见于不顾,独自决定终止妊娠,就是在侵犯男性的生育权。此理非也。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在十个月的怀孕过程中,女方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是责任与义务的主要承担者,男方更多的是在等待爱情结晶的喜悦,从这样的义务承担比例来看,也应当将生育的决定权交给女性,并由法律来确认、保护。 综上所述,将生育的决定权赋予女性,才是生育权平等保护的真正体现。在法治社会并不所有的事情都是“协商一致”才能体现平等,合情合理亦是一种平等,甚至更接近于实质平等。我们不仅要平等的行使权利,也要平等的保护权利。 (二)生育权不是富人的权利,所有公民需平等享有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现如今不孕不育症也是与日俱增,

9、这也就决定对卵细胞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女人的一生大约有 400 至 600 个成熟的卵细胞排除,为保证卵子的质量,每位供卵者最多供卵 5 次左右。基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国家禁止有偿的买卖生殖细胞,2012 年 10 月深圳卵子买卖黑中介事件曝光后,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卫生部规定:若有正在进行助孕治疗的夫妇在尝试过程中(试管婴儿)产生富余的卵子,在卵子健康且安全情况下可以自愿捐赠给其他卵子有缺陷的夫妻,但只能收取适量误工费营养费。1999 年至今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卵子的不孕夫妻可谓凤毛麟角。面对这样的形势,催生了“安胜达”如此的黑中介,从中获取高额利润,是以损害国民身心健康、破坏国家法制、危害伦理

10、道德为代价的。 对“黑中介”无法进行法律的规制和政策引导、市场调节,暂不说技术怎样,黑市的不择手段,利益至上的做法对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想要从中得到暂不说质优的卵子,就仅仅是合格的卵子都要付出高额的金钱,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那普通老百姓怎么办?买不起如此价格高昂的卵子,难道他们就没有生育权吗?生育权就是有钱人的特权吗? 显然不是的。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无论贫富贵贱都是平等享有的。特别是不孕不育症患者群体更需要平等的生育权保护!权利不仅仅是法律告诉人们有这项权利,国家必须创造环境让权利人有这个能力和条件去行使权利。所以如何保证人人平等的享有生育权,而不让生育权在不孕不育患者中成为有钱

11、人的特权,这就需要国家来调整,需要法律来规制,而不是靠市场来调节。 四、 “卵细胞”捐赠的法律规制 (一)卵子库规模化的合法成立、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以保护女性生育权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均先后建立人类精子库,进行生殖与遗传研究。中国于 1981 年 11 月在“湖南医科大学”建立了人类精子库,随后又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沈阳、上海、青岛陆续建立了不同规模的精子库。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中把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 ”至此,人类精子库已经是规模化的合法存在,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

12、范。在 2008 年底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在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上宣布:全球第一个卵子库在该大学成立,目前已经冷冻了 300 多个卵子,至此卵子库技术才开始真正走出实验室。现中国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生殖与遗传中心设有卵子库,但并未大范围临床应用。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多个人类精子库,为男性提供了生育保障,而女性呢?女性的生殖细胞卵子的储存还未确立相应的合法的、成熟的程序。甚至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制,仅仅是参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卵子提取属于一种侵入性手术,有可能对供者造成健康损害,比如脏器损伤,出血、感染等。为获取较多的卵子,取卵前往往需要用激素类药物促进排卵,因而可能引发

13、多种并发症,重者出现脑血栓,肾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所以仅仅参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根本不能够很好的保护女性的基本健康,也不能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基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呼吁国家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止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出现,保护以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接受别人赠卵受孕生育的夫妇对后代应尽的责任。 (二)尝试建立“卵细胞有偿捐赠”制度 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尝试建立起规范的卵子有偿捐献体制,设立与之相关、配套的政策与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的黑市行为,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使之正规化、合法化,综合多方面因素,合理分配。 首先,卵子可以“有偿捐

14、赠” ,而精子需要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男人每次大概有几亿精子排出体外,一生数量之庞大更是无法估算;而女人的一生只有 400 多个成熟的卵细胞排出体外,数量极其有限,同时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取卵手术对女性身体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生殖细胞各自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生殖细胞“有偿捐赠”方面我国立法必须予以区别对待。 其次,有偿的捐赠不代表是牟利,生殖细胞捐赠绝对不允许牟利,更加不是价高者得。有偿捐赠只是给那些愿意做好人好事,但是又冒着身心受损的危险,同时想要一定物质奖励的人一些鼓励和安慰,他们也是需要身体调养和精神奖励的。我们鼓励“无偿捐献” ,但也不排斥“有偿捐赠” ;我们期

15、待圣人,但不拒绝凡人。 再次,改“无偿捐献”为“有偿捐赠” ,由国家统一定价,合理化定价,而不是像黑市的漫天要价,更加规范化、透明化。用先进的技术、规范的管理、合理的价格、安全卫生的环境、合法的依据,吸引卵子捐献者到正规部门捐献,吸引需要卵子者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如此,即可扩大卵子的捐献量以满足更多的不孕不育家庭,保护公民生育权,又可保证双方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最后,因为卵子的特殊性,它属于生殖细胞的一种,具有可再生性,不像人体器官如心脏是不可替代性的,供体捐了心脏只能是死亡,所以严厉禁止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是必要的。但生殖细胞不同,可以通过法律与政策和合理规制和引导,达到效果最大化,保护公民权益、稳定社会、造福人类。 “有偿”不是价高者得,而是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划,事情分先后和轻重缓急,按照登记顺序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分配。 生育权的平等保护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实践中探索真知,结合中国国情,理论联系实际。生育权不是表面的男女协商一致,更不是富人的特权。它必须也只能是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真正的平等保护。 参考文献: 1“深圳地下卵子交易链曝光:黑中介年获利可达千万” ,中国新闻网,2012 年 10 月 20 日. 2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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