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废止初探【摘要】 死刑,又被成为生命刑、极刑,是永久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利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于死刑的存废之争,一直就没有间断过。我认为,即使是代表公共意志的国家机关也不能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并且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适用死刑的条款,也应当做出改进,例如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对于相关条款要做缩小解释等。 【关键词】 死刑;生命权 死刑的存废之争,不仅在古代是人们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而且直到当代,也仍然是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英国法学家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指出, “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的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利之下,
2、任其夺去生命。 ”我认为即使行为主体是国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在当代现实社会中,很多案件最后之所以选择适用了死刑立即执行,除了案件本身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高,以及情节比较恶劣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舆论的压力,这使得很多法院最后顶不住压力而选择了用死刑的方式来平民愤,我认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公民当然可以就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恶性案件进行讨论,但是他们的意见决不能成为审判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法院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审判。 废止死刑的理论基础是“生命权是一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所谓不可剥夺是指不可被人为地予以终止。一个人所享有的其
3、他基本权利都是以生命权为基础的,一旦丧失了生命权,也就意味着其他权利都无法实现,这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每个人都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开始于何时,虽然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终要走向死亡,但是对于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去接受死亡却是一个未知数。大部分人会最终自然死亡或者因疾病而死。我认为国家不可以通过立法权而制定一些可以剥夺公民生命的条款。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即犯什么程度的罪行,就要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就要判处与其罪行程度相适应的刑罚,切实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程度相匹配;而罪轻还是罪重,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本身的特征、其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及其他与判定刑罚相关的
4、因素。这就可见,适用死刑是并不合理的。例如对于杀害一人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对于杀害多人的犯罪人也判处死刑,那么对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程度都不同的两个犯罪人却都判处了同样的刑罚处罚,这根本就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恰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适用死刑并不是最佳的刑罚选择。况且,既然行为人杀害生命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那么国家更不能向犯罪人做的那样去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法学家贝卡利亚就曾经说过, “体现着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 我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废止死刑这种刑罚方式。刑罚的作用应当是
5、对犯罪人产生最大限度的震慑以防止其再次犯罪,而不是通过剥夺其生命权而彻底消灭犯罪人。否则的话,也就达不到刑法改造犯罪人的客观目的。从国际范围上看,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适用死刑的条款还是非常多的。不可否认,我国从历史上就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度,而死刑的适用在所有刑罚处罚的方式中也是处于一个重中之重的地位的,但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选择处以死刑的条款,这些法律条文在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难以恰当操作的。比如,我国现行刑法适用死刑的条款很多都规定了需要满足“罪行极其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而法律对于怎样的罪行可以称其为极其严重,以及什么样的情节就可被认定为是特别严重都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6、这样就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而在我国,由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情节危害性严重的认定也必然会不同,这样就不利于认定某个事实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换句话说,这是很可能就会出现不同法院对于同一犯罪人是否应适用死刑看法不一的情况,这样就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稳定的促进,也不利于普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而在财产类犯罪中规定死刑我认为也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即便要适用死刑,也应该是针对那些侵犯了生命权的严重犯罪等等;而即便是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也应当死刑,因为剥夺犯罪
7、人的生命也无法逆转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而只会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更多的苦难。有学者在评论英国1961 年自杀法案中曾提到“法律惩罚所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不幸可能会远远大于这些实践本身给人们所带来的伤害。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惩罚谋杀行为,但是法律本身却规定了可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条款,这显然有失妥当。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到适用死刑的条款,我认为有待改善。例如应当减少适用死刑的具体罪名,对于死刑的适用条件要做缩小解释,并且逐步废止对于非人身犯罪的死刑。同时要扩大不适用死刑的条款。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刑罚体系,死刑也是不可逆转的,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因刑讯逼供等原因而冤假错案的例子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应废
8、止死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综上,纵然死刑的废止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但这必然是刑法进步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该过于消极的等待,而是要积极改进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死刑的法律规定,并且加快废除死刑的进程。参考文献: 1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J.法学评论,2002(5):10-19 2王水明,王春萍.当代国际死刑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杂志,2011(8):67-70 3赵秉志,王水明.当代国际死刑废止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7):97-104 4宋芳芳.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J.民主与法制,2006(8):29-31 5熊丹丹.关于死刑废止的理性思考J.理论导报,2006(8):34 6张健.立足司法的死刑控制当前我国死刑废止的一个过程叙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7):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