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课堂笔记整理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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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伦理与法规 考试范围 1/4 新闻职业道德伦理问题 (课堂内容作为复习范围 ) 3/4 新闻报道侵权法律问题 (课堂内容、批评性报道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大出版 ) 新闻事件中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第一节 “道德”范畴的职业规范 一、 新闻有偿与记者勒索、受贿 相关视频: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及其他 新闻职业的社会价值实现程度取决于 :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道德 /伦理) 法律规范 :是指行为人应当遵循而且必须遵循的规范,具有强制力。 道德规范 :靠人的良心,靠社会舆论的规范来遵循。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范对新闻活动的调控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规范字遵循理性,排斥情感;道德规范约束力相对较低,不

2、能保证新闻活动的正常运转。 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中要求的最低限度。法律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道德规范的原则为原则,两者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的。 (一)、有偿新闻及治理法规 有偿新闻产生的原因: 1.稀缺资源 我国的传统新闻媒体是稀缺资源,需要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产权是国有的,属于审批制媒体。 2.市场交换 未有“行贿有罪”论处的司法实践(隐性) 。 治理法规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1997) 必考内容 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

3、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 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 “公开曝光 “、 “编发内参 “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

4、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 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 ,或因举办 “征文 “、 “竞赛 “、 “专题节目 “等得到的 “协办经费 “,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象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

5、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治理措施一:出台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 有偿新闻 :指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活动过程中,记 者以金钱或金钱等价物的形式所进行的交易。 违规处罚: 1. 未与记者站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 超越报刊业务范围跨行业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3. 擅自编发内参; 4. 从事中介担保、调解等其他活动; 5. 擅自设立网站或承办网站地方频道,刊发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稿件。 新闻有偿、有偿不闻、新闻敲诈: 1. 利用批评监督作要挟,敲诈勒索; 2. 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 3. 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 4. 以新闻报道形式

6、发布广告,从事有偿新闻; 5. 经营、参股或兼职文化传播、广告、公关类公司。 刑事责任 损害商品信誉罪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放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受贿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量刑】 十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 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7、有期徒刑。 索贿的从重处罚 非法记者、假记者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表现形式: 真假记者勾结形成非法利益链,假记者在前抓住问题,真记者在后撑腰,查假记者很可能引来真假记者的联合抵抗。 “新闻记者证” 是新闻机构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唯一合法有效的工作身份证件,持采访证、报社工作证等证件不可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必须加盖有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二、 承担 法定的正值义务与社会责任 自由 -能力 新闻自由以承担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为前提。 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包括:不能传播有违主权利益、政权利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的思

8、想;不得传播危害国家机密、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生活秩序、市场金融秩序等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生化等伪科学等内容。 三、 信守客观、防止报道失实 报道不客观、失实可能造成的三类后果: 1、 未构成对特定人的利益损害 2、 构成特定人利益的损害,但无法律依据追偿损失(属要素不齐备的消费合同关系的公益诉讼) 3、 失实或虚假报道构成对特定人的人格利益或商业利益损害。 客观性 事实、价值一体化;避免主管定调、主题先行、裁剪事实 真实性 新闻构成要素五 W(who /when/where/what/why) 杜绝可控制因素范围内的虚假、失实报道 社会行为“索引性“特征: 问题本身

9、复杂性或发展阶段上的不确定性 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应该对时间真相有一个必要弥补性的澄清。 电视新闻真实性的常见问题: 1) 电视新闻采访强调尊重事实,不搞人工导演新闻; 2) 不允许要求采访对象再现新闻事件的过程 3) 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于新闻现场或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人为编造或拼接 4) 电视专题性新闻,允许人为的在线新闻事件某些片段情景,只要“再现行为“未改变后续事件的基本要素 5) 拍摄素材的后期制作部的损害事件的真实性 6) 禁止 : 同期声剪辑,反对断章取义,歪曲愿意。尊重客观发生的事实逻辑,而非意念逻辑。 7) 禁止 :画面剪辑力避“移花接木”。以 A 时空画面表

10、现 B 时空的串场 8) 禁止 :将电影、电视剧等影像资料嵌入新闻节目中。 第二节 “伦理”范畴的职业规范 (P164-183) 一、 伦理问题存在价值冲突性、取舍的理性 伦理规范 解决的与其说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是在同样吸引人或同样令人反感的两种价值之间如何做出有说明力的取舍,且任何一种选择都不存在“绝对不应该”的评价。 伦理问题 意味着对若干都具有道德价值的手段进行区分选择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新闻,达到更理性的价值判断。 案例: 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 “ 2*Day*FM”电话恶作剧事件 福克斯电视台直播自杀场面 纽约邮报刊登“生死绝照” 由于“目的”与“手段”之间复杂性, 对有争议 的采访

11、报道行为作出一种相对理性的价值判断,避免行为评价中的“道德虚无主义”,问题的讨论需要先确立两个基本准则: 其一,新闻行业不应该有其特殊的道德评价标准 美国著名记者、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教授 William.Woo,“新闻伦理,即是生活中的理论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没有什么理论仅仅适用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我们不能相信我们能早上起床先穿上一件伦理的外衣去政府工作,回家后换成另一件伦理的外衣和孩子们共进晚餐,然后换上第三件伦理的外衣去商场购物。我们相信只有一种伦理 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任何 6 岁的小孩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盗,不要说谎,尊敬他人 ” 威廉 .桑德斯:你首先

12、是人类的一份子,其次才是新闻工作者。 做一个有“良心”的人,是走出职业道德困境的先决条件。 “良心”: 对自己态度的“真”、“诚” 对他人态度的“敬”、“爱” 对社会态度的“责任感” 其二,新闻职业没有法律上的任何特权 珍视采访报道对象作为人的尊严、生命的价值 纪录片: 摄影机作为“注视”、“寻找”、“窥视”、“监视”者的角色,对被拍摄对象必然产生剥削力、侵犯力。拍摄 /制作者避免将拍摄对象 当作纯粹的表现资源,加以掠夺式摆布 ,必须由 “ 良心 ” 加以控制。 谈话节目 故意制造悬念和冲突,使嘉宾处在一种被人利用的困窘状态 以诱骗方式引导嘉宾说出不该公开说的“真话” 对灾害事故的报道 对事故

13、、灾害现场的采访情况特殊,不让受害人或家属再次受到伤害是最基本的要求。 事故、灾害情况需要传播,传播就难免策划,但此时此刻不需要策划、当媒体去完成自己的策划时,受害人或家属会有意无意的被置于纯粹工具的地位。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采访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灾害采访报道中忽视人的尊严、生命价值的表现: 之一:记者“特权”行为与 累赘 身处现场的冲动控制能力与心态调节有时比独家新闻更重要,现场受限,必须有适当的退让。 占用正规、稀缺的救助资源,给救援工作带来直接影响。 之二: 对受害人或亲属持

14、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不以不假思索的方式干扰受害者家属,即使在公共场所,不征得同意或默许,不要用摄像机近距离的拍摄受害者亲属。 采访行为不要使受害者亲属处于必须表达悲痛失控的状态。 不要以噩耗传递者的身份获得更多新闻,体现应有的同悲情怀。 不使用灾难事故中令人嫉妒心疼的照片,如有必要应做处理,对于亡者遗容,如有必要以隐晦的方式呈现。 报道的新闻价值、没学追求服从于人性关怀 之三:避免采访行为给未成年人心灵留下阴影 【记者手记】 -汶川大地震中的不良表现 未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可能更容易留下心理创伤。即使确实需要采访未成年人,应避免刺激性的问题,以避免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 采访 时

15、 尽量不要和抢救灾害的指挥人员说话,不要和从废墟中被抢救出来的受难者说话,不要和受难者的亲人说话。 “生命高于一切” 媒体善意的扶助或救助 : 1 充当施舍者的表演意识过于凸显,涉及尊严伤害的隐性问题; 2 媒体对严肃或沉重的新闻素材关注视角的边 缘化或娱乐化,弱势群体在无法摆脱厄运和无力抗争时,有时采取极端方式,易引起媒体关注; 3 救助对象或称为媒体塑造自身形象的牺牲品。 二、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 新闻专业理念 追求与人文关怀冲突 新闻价值的水准依赖于专业理念与技巧实现程度 有专业水准的新闻 应体现“新闻可以称之为新闻”的特质: 1) 独家素材; 2)独家视角; 3)表达方式称绝,有深度

16、、有表现力、冲击力; 4)有感情、说服力。这些均需要专业的训练。 新闻的价值则更高于准则 人文关怀(恒常) 社会角色的承担 比职业角色的承担更重要,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记录现场,能否等同于冷冰冰的专业工具行为。 组织生命危险与履行岗位职责 如果存在明显、即刻的危险,首先考虑的是制止、救助或挽救,而不是记录。 挽救心灵 /制止人生轨迹偏差与获取精彩新闻 如果属力所能及,可以掌控的范围,对有挽救余地的对象咎由自取,不能证明采访报道手段的正当性。 出现“职业觉得”遮盖“社会角色”的现象,是否确属“别无选择”,对个体本身而言,其过错不可救药,或记者的挽救是否更为有价值? 四、 隐性采访 /暗访中的行为选择

17、 材料思考: 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乡镇小电器商店存在违法违规出售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装电视机的现象,媒体记者获得线索后如何做下一步工作? 用足够的时间 与耐心等真正的购买者,偷拍交易过程。 以购买者的名义打探一下有无表现出的购买意图不是十分强烈,留心观察、发现存货、隐蔽性偷拍。 以购买者身份说服、劝说鼓动店主设法提供并实际购买,将交易过程隐蔽偷拍。 隐性采访界定: 无论出于对公权力行为监督,还是出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足够的理由表明隐性采访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可替代性。 隐性采访的三个形式:旁观式、自历式、测试式 (一) 记者作为事件的直接推动要素 1. 以诱侦手段采访,获取真实内情 诱惑

18、侦查 /陷阱取证 刑事法律的严格限制 “钓鱼采访”的另一种表现,即诱使暗访对象作出违法行为。 作为手段,偷拍偷录并不为民事法律所禁止 暗访手段获取的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资料,存在差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 第 68 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为获取内幕记者自身入罪 3. 以冒充身份的诱导方式披露违法内幕,使无辜者利益受损 上述暗访对象本身均有犯罪或违法性 4. 以不正 当手段设圈套、或欺骗的隐蔽方式测试 /披露行为道德或行为问题。 舆论曝光,针对违法乱纪的人或事的批评 涉嫌侵权,针对

19、个体道德不够高尚行为的道义审判 (二) 记者作为事件 ”旁观者 ”身份存在 用合法、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新闻采访要求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以精心营造方式滥用采访对象的信任。 彼此之间信任状态是否超出了情感,背叛应遭普遍前者的程度 采访与公民举报行为不同 第二章 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 第一节 名誉及名誉权概述 一 名誉权保护对象: 名誉 一个人的社会表现应该受到所处社会的公正评价 人格权:人格独立和人权尊严的基本规定性,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信用权、贞操权、身体权。 人格权、身份权构成人身权 人身权【身份权、人格权(名誉权)】 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版权、著作权)、

20、财产权、债券 (一) 名誉的本质 1 公民的名誉权 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思想、作风、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的名誉代表着具体的人格尊严。 2 法人的名誉 社会对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与服务质量、态度等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评价。 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活动?是否能够成为名誉权主题? 法院、公安机关、政府机构以原告身份起诉媒体 名誉权是: 1. 一种社会评价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下评价或自我评价都不能形成名誉的内涵,它强调社会性、公众性与公开性。 2. 对主体人格价值的评价 人格价值就公民而言,主要指品行、才干、存在价值、思想状态、生活角色等、法人的人格价值涉及

21、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等。 3. 评价的客观性 不是“美誉”,强调名誉权主体自身行为说获评价的应得性。 “得其应得”:每个人都应该取走其行为带来的后果,及不多,也不少。 避免失当的情绪表达对客观性事实进行“修改”。 4. 对特定人的评价 名誉不指向泛指的对象,必须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人或单位。 “社会综合评价”排除特别人群的主观感受,评价标准倾向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余秋雨名誉权官司 关于名誉,社会的评价 多元的社会价值观并未对余秋雨造成名誉损失 (二)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给予自己的素质、才能、品德或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所应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的民事权利 。 (三) 处理

22、新闻侵权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 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 二 80 年代以来新闻侵权纠纷述略 (P50-70) 新闻侵

23、权: 指新闻单位或个人以传递新闻信息的名义,通过新闻媒介向 观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捏造事实,或情况虽然真实,但信息获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且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 (一) 1987 年民法通则颁布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分界线,此前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对“诽谤罪”认定的三个条件:(构成“诽谤罪”) 1. 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 处于直接故意 3. 造成严重后果 (二) 80 年代中后期以来新闻侵权纠纷总体状况归纳 高发期: 1) 1988 年 原告是一般公民 中心地在上海 2) 1992 年 文化名人为原告 中心地在北京 3) 1993 年 企业法人为原告 全国范围 4) 2000 年 公权力部门为原告 全国范围 (三) 80 年代中后期新闻侵权纠纷多发的原因 1 法律依据 ( 1987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2 媒体机构的神圣权威意识 ( 1979 年邓访美,人民日报转载他的话) 3 维权意识 (维权意识过度) 4 媒介触角延伸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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