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旅游购物方面消费欺诈与诈骗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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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旅游购物方面消费欺诈与诈骗罪问题摘 要 旅游购物坑害消费者事件层出不穷已成公害,而深究个中原因,其之一便是消费欺诈行为与消费诈骗犯罪在实务中认识模糊,以致变成旅游中一个大煞风景的现象。因此,关注和辨析旅游购物消费领域存在的诸如诈骗罪及消费欺诈行为,势将有利净化消费环境,彰显消费维权正能量。 关健词 旅游购物消费 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 鉴别 作者简介:谢青辰,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 2011 级法学专业学生。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02 旅游法赶在 2013 年十一黄金周之前颁布出台,为外出旅游的广大消费者多了一层“保护伞

2、” 。然而聚焦旅游法调整重心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权利义务时,发现旅游中现实问题之消费购物纠纷状况频发,并未因此有所改善。据假日办统计,截至 2013 年 10 月 6 日,旅游投诉同比上涨 7 倍。2013 年第三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2013 年第三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仍然没有走出今年以来的低位徘徊形态,处于“一般”水平。在现场问卷调查中,本季度游客对样本城市的旅游公共服务、景点、购物、娱乐、交通的满意度有较大下降,购物方面的满意度仅处于“及格”线上。因此,关注和辨析旅游购物消费领域存在的诸如诈骗罪及消费欺诈行为,显然对消费维权,具有积极、正面的现实意义。 一、旅游购物消费现状 毋庸讳

3、言,旅游购物过程中坑害消费者事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公害,而深究症结,其中之一便是消费欺诈行为与消费诈骗犯罪在实务中认识模糊,往往将消费领域存在的购物陷阱轻率认定为民事消费欺诈,鲜取刑事诈骗层面追责严惩,再加上消费者在遇到旅游购物纠纷时多怕麻烦, “苦果肚里吞” ,以致成为旅游中无法忽视的一个大煞风景现象。 其实,买者欲购货真价廉的便宜货,卖者欲趁贩物大赚一笔,均人之常情,无可指摘,亦与违法犯罪扯不上关系。但经营者倘若蓄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采取虚构、隐瞒等方式设置陷阱,利用旅游消费者人生地不熟,误导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造成交易行为买真卖假,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就不仅是一种违法问题,而且

4、可能涉及诈骗犯罪。再者,旅游购物消费诈骗多扎堆发生于旅游旺季,有关部门也多应接不暇,因此,要么受害者“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要么有关部门为图省事或难以顾全或区域保护,就不管经营者购物陷阱是否构成诈骗罪,全且当作消费欺诈,即使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那也顶多是退一赔二处理了事。但笔者认为,这种无所谓的敷衍塞责的通常性结果,只会令旅游消费領域乱象愈加严重,故为切实推进消费维权最大化,作为受害的消费者应当站出来,勇敢而且有权选择说不。 二、诈骗罪、消费欺诈及其辨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5、” ,可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消费欺骗行为既可能属于一般违法的行为,也可能存在触犯刑法的情形,并非只是认定民事违法而否定刑事犯罪的存在。故对诈骗罪及消费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方面进行专门的比较鉴识,就尤有必要。 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而消费欺诈概念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容易引起属性判断失误的是,前者直接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后者是利用伪劣商品来追求不法利润,两相比较,粗看似乎不同,但细加分析便可知道,若伪劣商品价值与利润之间比例

6、不是小倍数,而是十倍百倍,甚至千倍万倍时,那其获得消费者高额钱财行为与诈骗财物就显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亦即,所谓追求利润的目的就蜕变成掩饰诈骗的表象,伪劣商品就蜕变成诈骗的道具。基此,透过现象不难看出,两者虽然都有欺骗成分,可论其民事转刑事之间结构特征,则关键是两个程度和两个问题的把握,即: (一)质与量的转化程度 其一,经营者对自己出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只是进行夸张,而且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达到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非常明显地超出了正常市场交易所能容忍的不公平范畴。比如玻璃骗珠玉,仿品骗珍宝。 其二,交易存在量变到质变过程,当非法所得数额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起点刑程度

7、,无疑就从消费欺诈转变成了消费诈骗。比如累计骗得金额达到法定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二)以假充真与以次充好的问题 旅游消费欺诈的范围非常广泛,旅游消费陷阱花样繁多,便宜如梳子发簪,昂贵如玉石补品,无处不在,加之旅游者不了解“内幕” ,更是让其购物消费雾里看花,稍不注意就中招上当。甚至可以说,有旅游的地方就必伴消费,而有消费的地方就必伴欺诈,真是危机四伏,防不胜防。自然,上列情况并非都构成诈骗罪,在其从民事消费欺诈转化刑事诈骗过程中间,也不能完全否认所谓灰色地带瑕疵交易的客观存在,而这一情况往往会扰乱视听,增加实务界别定性的难度,亟待将来规范明晰。不过本文侧重于最常见的以假充真与以次充好问题探究

8、,认为消费欺诈的民事底线在于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背离相对严重,但不是商品真与假的根本反差,也就是说瑕疵交易的核心只是货真价不实,否则,隐瞒真相,以假充真且涉较大数额,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便已然构成了刑事诈骗罪。即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消费者钱财的目的;客观方面是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使消费者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钱财,诚然,这种的“自愿”决非消费者的真正意愿,而是受骗上当所致。此其一;其二,紧随“以假充真”之后就是“以次充好”的刑民定性问题,以次充好是指销售“处理品” 、 “残次品” 、 “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行为,该“处理品” 、 “残次品

9、” 、 “等外品”等商品毕竟只是商品等级差别,而非仿品当真品的概念,因此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一些,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没有对消费者误导所售商品为正品,便不构成刑事诈骗。那么,作为消费者,在旅游消费购物中遭遇此类情况就只能拨打 12315 投诉,要求消费欺诈赔偿。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指生活消费领域的商品,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如是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

10、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中如是界定两者“(六)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七)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中的产品并非同一概念,为此,不能相提并论。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旅游购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根据

11、旅游淡旺季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标又治本。 (一)淡季突击检查,旺季突击检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 淡季客流量较少,相关执法部门亦无定期检查之必要,徒增执法成本,突击检查就可体现出旅游消费商店的真实情况。旺季由于客流量大,消费纠纷井喷,为此要釆取突击检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方式执法,这样一来不容易遗漏真实情况(旺季时卖者货源调动频繁,让执法者与消费者防不胜防) ,二来最大限度减小对购物场所正常营业的影响。 (二)设立旅游消费购物的“绿色通道” 相关执法部门针对旺季旅游纠纷井喷而人手不足的情况,可设置临时性应对机构,招募一些具有法律知识的消费志愿者,与专业执法人员形成若干执法联动

12、机制,快速有效地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开通旅游消费购物投诉的“绿色通道” ,如:开通热线,在旅游购物区设置几处投诉点,接收旅游购物投诉,营造良好旅游消费氛围。 (三)普及相关法律,警示不良商家 可在旅游消费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有关消费欺诈与诈骗罪的警示与投诉电话,并在旅游旺季采取通告、广播等方式随时提醒消费者多留个心眼。 总之,呼吁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行动,净化消费环境,警示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然混淆是非的导向,姑息养奸式和谐,势必助长坑蒙拐骗猖獗,成为旅游消费一块挥之不去的阴影。 参考文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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