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奖励客户积分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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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奖励客户积分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摘要】奖励客户积分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销售金额授予客户的积分,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其目的是留住客户,获取竞争优势。 【关键词】奖励 客户积分 会计 奖励客户积分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销售金额授予客户的积分,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兑换企业或获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其目的是留住客户,获取竞争优势。本文以一家大型综合性商场为例,结合现行的财政与税收政策分析客户奖励积分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描述 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商场,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提出的客户忠诚度计划,其主要内容为:2011

2、 年 1 月 1 日起向办理商场购物积分卡且累计消费达到 1 万元以上的客户授予奖励积分,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 0.01 元,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甲商场内经营的任何一种商品;奖励积分自授予之日起 3 年内有效,过期作废;甲公司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客户购买商品时使用的奖励积分。 2011 年度,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 80,000 万元(不包括客户使用积分购买的商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 80,000 万分,客户当年使用奖励积分共计 48,000 万分,2011 年末,甲公司估计 2011 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 75%使用。 2012 年度,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 100,000 万元

3、(不包括客户使用积分购买的商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 100,000 万分,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共计 90,000 万分,2012 年末,甲公司估计 2012 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 80%使用。 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 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满足

4、条件时,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1、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甲公司 2011 年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80,0000.01=800(万元),销售商品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80,000-800-11,623.93 =67,576.07(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7,576.0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00.001.1717)11,623.93 递延收益

5、800 2、客户兑换积分时,甲公司 2011 年兑换奖励积分 48,000 万分,其公允价值为 48,0000.01480(万元) ,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4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0.001.1717)69.74 3、2011 年末,按照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调整收入,调整收入2011 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已确认的收入2011 年度递延收益贷方发生额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的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2011 年度已确认的收入80048,000/(80,00075%)-480=160(万元) ,会计分

6、录: 借:递延收益 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 2011 年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67,576.07+410.26+160=68,146.33(万元) ;2011 年末延延收益余额800-480-160160(万元) 。 4、2012 年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100,0000.01=1,000(万元),销售商品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00,000-1,000-14,529.92=84,470.08(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470.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01.1717)14,529.92 递延收益 1,000

7、 5、甲公司 2012 年兑换奖励积分 90,000 万分,其公允价值为90,0000.01900(万元) ,应确认的销售收入=900-130.77=769.23(万元),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001.1717)130.77 6、2012 年末,根据先进先出法的规定,按照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调整收入,调整收入2012 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已确认的收入2011 年末递延收益余额+本年度递延收益贷方发生额本年度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的数额/本年度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已确认的

8、收入160+1,000(90,000-160/0.01)/ (100,00080)-900160+925-900=185(万元),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1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5 2012 年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4,470.08+769.23+18585,424.31(万元) ;2012 年末递延收益余额160+1,000-900-18575(万元) 。 三、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

9、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采取奖励客户积分赠送货物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积分换取货物的销售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积分赠送货物从企业的角度而言是一种促销的手段,当客户用积分购物消费时,其实质构成了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尽管企业没有从客户收取商品的对价,但与

10、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同时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链条来看,甲公司购进商品时已形成进项税额,若将积分赠送的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势必会造成少交增值税和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笔者认为积分赠送的货物应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赠送积分环节,应将客户支付的商品对价按公允价值比例分别确定销售商品与授予积分

11、的销售额,授予积分的销售额应予以递延计入递延收益,在客户用积分购物或在积分失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结转成本。 国税函201014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对于企业对客户奖励积分销售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处理,因此可以考虑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所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 3、个人所得税 财税发20115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消费者通过购物积分方式取得的商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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