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研发现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六大问题应引起重视日前,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 2009年至 2012年该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 37名(缓刑 35名、管制 1人、单处罚金 1人)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六大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公安、司法两部门工作交接不规范,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至少应有 7名未成年犯依法应当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出现严重的脱管、漏管现象,原因主要是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过渡期间,司法所和派出所的交接工作存在问题。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2012 年 1月以前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由公安派出所执行。2012
2、 年 1月份后,我县开始执行社区矫正制度,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3条的规定,由我县司法局下属的各基层司法所执行。在公安派出所将其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向基层司法所交接工作中,有的根本没有进行交接。有的公安派出所有意“一脚踢” ,但由于原来建档手续不全或人员不在家,而基层司法所在没有收到完备的建档手续且未见到矫正对象的情况下拒绝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由公安派出所执行的部分缓刑人员目前已经执行到期,没有到期的事实上一直处于脱、漏管状态。 二、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矫正效果差 如办理的未成年人宋某抢劫一案,2009 年宋某因犯抢劫罪被县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000元。在缓
3、刑执行期间,由于缺乏必要的矫正帮教措施,该宋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元。 三、专职帮教人员短缺,参与帮教人员缺乏必要的指导 一是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司法所存在“一人所”现象。而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政府法律顾问、普法教育等多项工作,其不可能把全部精力倾注到社区矫正工作上,更不可能把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二是经费保障不足。据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部分基层司法所只有一间办公室,还挂的是司法(民间)调解室的牌子,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三是参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不足,更无专门从事未成年人
4、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虽然目前我县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但志愿者大多数以大学生村官、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主,这种辅助性协调机制在实践中困难较多,矫正帮教效果不佳。同时,社会结构的变革,城乡基层政权管理职能的弱化,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症结。 四、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工作开展乏力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司法机关在不断积极探索、创新各种“和解” 、 “调解”等机制,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犯罪未成年人予以宽大处理。但现实是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考核评价不积极、不主动,评价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甚至无任何的评价机制。本想将此项工作做好做实、做出
5、成效的职能部门,由于政府“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的评价机制,也就不愿再“自找麻烦” 、 “没事找事”了。 五、职责部门协作沟通不到位,监督管理缺乏系统性 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现实是,公、检、法、司各机关均是“自扫门前雪” ,缺乏必要的配合和沟通,不能形成帮教合力,各自采取所谓的缺乏人情味的僵化的帮教措施,不能使涉罪未成人真正受到教育,使其认为自己受到从轻处罚是理所应当,有的甚至有意钻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得到从宽处罚的空子,帮教效果可想而知。同时,由于缺乏“一体化”的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检察法律监督体系,监督管理缺乏系统性。 六、矫正帮教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还没有自立能力,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受到从宽处罚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如何对他(她)们实施心理和行为上的矫正、健全帮教举措、落实帮教责任,以确保从宽处罚后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矫正帮教措施应由哪些组织和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应依据什么样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哪些组织和部门具体承担矫正和帮教职责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确定。只散见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但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矫正和帮教工作地开展,还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精神和要求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