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民意监督视野下的刑事审判公众认同摘 要 当下我国刑事审判的公众认同度偏低的现状有较复杂的现实成因。网络民意作为新兴民意,对于刑事审判既可实施有效监督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对接网络民意,构建网络民意与刑事审判之间互动和衡平的机制以促进司法公正之实现,同时获得公众广泛认可。 关键词 刑事审判 网络民意 公众认同 作者简介:蓝宇,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03 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刑事案件裁判公众认同度较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许霆案、 “李刚门”案、吴英案
2、和李昌奎案等皆为典型。而在对刑事案件表达意见的途径中,不断发展壮大的网络媒介成为了广大网民表达民意、实施网络舆论监督的主要工具与平台。由此,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现实难题:欠缺普遍公众认同度的却合乎法律规定的刑事裁判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网络民意监督视野下刑事审判如何才能获得最大范围的公众认同?这些问题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关乎我国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相关探讨,以求探寻刑事审判与公众网络良性互动的和谐路径。 一、刑事审判公众认同的基本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刑事审判公众认同的内涵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刑事审判公众认同是指社会
3、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活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信任与认可,这种信任和认可是社会公众将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和结果与其自身对案件的判断进行比对后,对符合其判断的刑事审判的信任和认可。该概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刑事审判的公众认同,是公众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认同。首先,公众认同的刑事审判活动涵盖了刑事审判活动过程的始终,即既包括案件裁判也包括案件的审理活动。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已逐渐摈弃了旧有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倾向。公众的认可,不仅意味着对法院审理裁判结果的承认,同时也应意味着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的认可。其次,公众认可的核心直接指向刑事审判活动的公
4、正性与合理性。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公正性与合理性同样也成为了公众衡量案件审理质量优劣的核心标尺。公众认可度低,正是源于对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活动公正性和合理性欠缺而自然产生的心理反应。 2.刑事审判的公众认同是刑事审判活动(特别是刑事裁判结果)与民众的认识和判断相一致。虽然普通民众不是法律专业从业人员,但是作为具体的社会成员,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都会依据其阅历与经验作出基本的预判断,因为“如果一个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 ”“我们不该说一种行为是因为犯罪的才会触犯集体意识,而应该说正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的。我们不能因为它是犯罪的就去谴责它,而是因为我们
5、谴责了它,它才是犯罪的。 ”由此,公众一方面通过朴素的“集体意识”辨别危害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另一方面也以此来衡量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与其自我判断的公平正义价值相符合。 (二)刑事审判公众认同度偏低的原因探析 当下我国刑事审判公信力处于比较孱弱的状态,同时刑事审判公信力的缺失又加剧了公众对刑事审判认同度的不断降低。剖析现实情况,导致刑事审判公众认同度偏低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1.从与刑事审判衔接的刑事司法改革政策层面上看,我国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与社会公众情感上有一定的疏离。这一问题的产生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该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受西方“精英主义”思想的影响。该思想以“普通民众不懂法律”
6、为预设,认为全社会法治的实现需依赖于法律精英阶层的引导,需要精英阶层通过立法活动制定“良法” ,使民众自觉地认可和服从,成为其行为规范。在该思想影响下,我国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并未过多地征求社会公众的的意见,缺乏广泛民意沟通的刑事司法改革也因此往往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因少数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继而引发的对于未来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呈现出“专家向右,群众向左”的对立思维,即为比较典型的现实矛盾表现。 2.在体制层面,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还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实现。现有体制下,我国各级法院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设置的,每一级政府对应相应级别的法院,法院院长由
7、相应的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场所及运行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致使司法权地方化。即“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 。不难发现,司法权地方化会很自然地导致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可能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无形干扰,也就会形成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处理大相径庭的司法怪相,从而引起公众对刑事审判的不信任。 3.司法腐败和司法功利化导致刑事裁判的不公正。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斐然,但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腐败现象虽是少数,但却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活动乃至于整个司法制度的信任度。另外,各级法院受到结案率的现实压力,从而忽
8、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单纯追求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其司法功利化的后果就有可能形成一些冤假错案。 4.法官素质良莠不齐使得案件质量无法保证。刑事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是由法官来承担的。 “法官是否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 ”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官来源可谓多种多样,相当一部分人员并未受过专业法律教育。虽然在法官法实施后,法官队伍的建设在专业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上进入正轨,但是既有的人员素质的差异仍然导致了诸多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不能符合法律精神,也使得公众对于刑事审判难以认同。 5.刑事公开审判往往流于形
9、式,刑事裁判法理阐述不充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是在现实中,公众希望旁听法庭审理的良好愿望往往被法院的不合理行为所阻碍而无法实现。即使考察现实中最能体现刑事审判公开性与公众参与性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刑事审判,更多的感觉是其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其实质意义,陪审员们并未真正地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参与、高度监督。另外与公开审判制度直接相关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于: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法理阐述往往不充分。一份优秀的刑事裁判文书,应以严密的体现法律逻辑思维的表述来阐述其具体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文书说理往往不充
10、分,法官们通常采用的都是“本庭不予采信” 、 “本庭认为”等结论性用语,而对于具体的判决法理却很少提及。参与法院公开审理的现实难度和面对“不说理”的刑事裁判文书,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审判的认同感自然无从谈起。 二、冲击与促进: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影响的辩证考量 刑事审判良好社会效果的形成必须要注重社会公众的认同感。在公众认同度偏低的今天,人民法院应主动登录公众民意表达的平台,着力加强对于公众民意的的收集与调研。而在公众进行意见表达的各种途径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利用网络论坛、微博、博客等多媒体工具将其针对刑事案件审判的个人见解在互联网上传播与交流并形成网络民意已成为当下最具有时代性特征的普遍性方
11、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民意一方面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有益的监督,促进刑事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生成,而另外一方面,不成熟的网络民意也可能与司法理性相冲突,并可能对司法公正形成负面影响。网络民意对于刑事审判而言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需要我们用辩证的眼光加以明晰。 (一)网络民意的内涵与特征 所谓民意,笔者对于学界通说的张隆栋先生的观点持大体赞同态度,但是对其认为民意主体须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之观点不敢苟同,因生活中亦有“多数民意”和“少数民意”之区别,仅承认大多数人之合意为民意,也可能为非合法限制少数群体民意提供话语权。借鉴张隆栋先生的观点,笔者认为,民意是指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
12、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而网络民意则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以网络为平台,通过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等手段对刑事个案所涉问题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聚合某种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种新兴民意。 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传媒意见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五项特征: 1.网络民意表达的直接性。网络民意跨越了传统平面媒体的管制,直接利用互联网传播媒介将网民的心声进行表达,使得网络民意几乎无障碍地畅通传播,并引起连锁反应,这在一些热点刑事案件中均体现明显。 2.网络民意传播的即时性。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使得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通过论坛、博客、微博、QQ 群等迅
13、速传播,很短的时间之内即可汇聚成舆论洪流,进而对现实刑事审判形成影响。 3.网络民意的虚拟性。网络民意语境下的虚拟性主要是指网络言论的匿名性特征,这与现实世界言论发表的相对严肃姿态相区别。在互联网上的民意表达,言论自由得到了最大化,但与其相应的责任却实现了最小化。 4.网络民意的平民性。互联网的低门槛、包容性特点使得它成为了普通百姓可以自由参与的“大论场” ,传统媒体精英和官方亦不再享有因其特定身份而带来的特殊话语权,从而为平等对话下共同民意的生成提供条件。 5.网络民意的自发性。除去一些事先以人为方式进行舆论引导的不正常情况外,大多数的网络民意的形成是由网民通过自发参与相应社会共同话题而逐步
14、形成的,这种带有朴素色彩的舆论心声从根本上说才更接近民意真实。 (二)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影响的辩证考量 透过网络民意的形成机制我们不难发现,它是广大网民对刑事审判实施网络监督的舆论表达,它直接反映出了公众对于刑事审判是否认可以及认可的程度。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网络民意对于刑事审判的作用可谓利弊共存,一方面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具有其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会对刑事审判造成不当的冲击,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1.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影响 实践证明,网络民意对于推动民众司法参与、促进民主刑事审判以及增加刑事裁判的可接受度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表现为: (1)网络民意可以进一步扩大刑事司法
15、民主,限制刑事审判权力的滥用,防止司法腐败。毫无疑问,刑事审判活动应在司法民主原则框架下进行。但是关于司法民主原则在现实中的适用问题,目前学界观点不尽统一。笔者比较赞同陈忠林教授观点,即:法律不能偏离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司法专业化必须与司法民主化相结合起来,司法应当允许民众的有序参与,以司法民主化来促进司法专业化。网络民意作为新时代新兴载体体现出的公众意志,以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加入到刑事司法民主化的行进中,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既有的刑事司法民主,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审判权力的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2)网络民意可以增加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来自公众的
16、信服,刑事审判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必须能够被公众所接受。法官的工作不是简单地将“案情这个硬币”投入到“法律这个自动售货机”中就可以产生良好的判决。例如在许霆案中,一审法官机械地适用法律,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与民众对本案的认识和理解形成了巨大的落差。正是社会公众对于许霆案显失公正的判决的批评、质疑,以民意的形式在网络上形成巨大浪潮,才使得许霆最终得以成功改判。重审判决由于听取和吸纳了网络民意,得到了较大的公众认同度,从而最终促使了司法正义的实现。 2.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的消极影响 与司法理性相比,网络民意的非理性特点有可能对刑事审判带来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有: (1)危害法院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
17、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制准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行使应是理性认识、冷静判断和排除一切压力的诉讼中立。但是网络民意在形成过程中,部分网友往往超越刑事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以裁判者的姿态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有时甚至是误导了民意。罗尔斯说:“审判必须公正和公开,但又不受公众的喧哗所控制” 。很明显,现实中异化的网络“民意法庭”作出的“民意审判” ,客观上对法院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有可能造成极大侵害,并损害司法权威。 (2)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法院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受到“民意审判”危害的一个直接后果表现为刑事审判公正同时受损。虽然司法公正
18、都是法院和网民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目前网络民意对于刑事审判的公正诉求更多的是集中在社会道德层面,程序正义和法律内在精神的关注普遍缺乏,由此率性的民意与严谨的法意之间的冲突自然不可避免。当不成熟的网络民意对刑事审判形成高压态势之时,我们有必要反思“民意审判”的合理性问题,否则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将会受到直接冲击与影响。 三、衡平与协调:对接网络民意,构建刑事审判公众认同相关机制 尽管网络民意对于刑事审判影响利弊共存,但是我们相信,只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直面网络民意,构建两者之间互动和衡平的机制,网络民意的监督将会成为推动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刑事审判活动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同也将成为可预期的必然结果。结合实
19、际,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相关工作: (一)实行网络平等对话,吸纳公众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意见及建议,拉近改革与公众的感情距离 如前所述,我们业已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存在与普通公众情感疏离之缺陷,而且由于改革理念的超前性和步伐的快速性,直接导致公众对其具体化的刑事审判认同度偏低。基于此,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坚持群众路线,利用网络平台与公众展开平等对话,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进程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建议,在改革步伐上也要考虑具体的国情与民意,保持发展的适度性,避免因改革过度超过公众认知而导致的刑事审判无法获得广泛支持的窘境出现。 (二)实行司法体制改革,利用网络平台,着重构建新型“阳光审判”机制 前
20、文所述的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有复杂的司法体制设置历史背景问题,该问题的完全解决亦需期待将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即须使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政权独立于地方,阻断地方行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对法院刑事司法工作的不当干扰。当然,相关司法体制改革尚需要谨慎设计与一定时间的等待,目前我们可以构建新型“阳光审判”机制间接保证司法独立权的实现。具体的可操作性尝试有:(1)实行网络庭审直播。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获得了社会公众一致的好评。 (2)保证公众旁听法庭审理权利的实现。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杜绝人为不当阻止公众旁听法庭审理的情况发生。 (3)实行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公众实现了司法知情权,也真正体现了“阳光审判”之要旨。 (三)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打造网络反腐倡廉平台 司法公信力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刑事审判要获得公众认同,依赖高素质法官的严谨审判活动来实现。一方面,应继续通